【作者】柴承晶,中山大学历史系。
【摘要】宁德县的“无税民山”体系形成于明代,并延续至清代。在明代,导致该地区民山无税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困境”,即受山地产权与税收制度的影响,地方官员在管理山地时面临“行政成本高于税收”的困境。宁德官员在这一背景下选择放弃追查已知的无税民山,同时将部分官山的山税在条鞭时摊入田赋。除制度影响外,宁德部分无税民山的产生还与嘉靖辛酉倭变有关,这些无税民山原为官府在嘉靖初出租的官山,但倭变导致官府失去控制权,从而变成无税民山。清王朝继承了万历原额,等同于延续民山无税的情况。在未清丈前,这些民山山税的征收主要依赖民众主动登记,但当时的民间管业秩序削弱了登记需求。清代对闲旷官山的持续开放,导致民间新占官山后也不积极登记。这使得清代该地区的山税往往通过诉讼等消极被动的方式获得,从而难以改变明代的“无税民山”体系。
山税的征收与国家治理及山区开发有密切关联。目前关于明清山税的研究表明,在大部分地区,山林从未实行过有效登记,主要由民间使用与管理。宁德县的“无税民山”体系形成于明代,并延续至清代。在明代,导致该地区民山无税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困境”,即受山地产权与税收制度的影响,地方官员在管理山地时面临“行政成本高于税收”的困境。宁德官员在这一背景下选择放弃追查已知的无税民山,同时将部分官山的山税在条鞭时摊入田赋。除制度影响外,宁德部分无税民山的产生还与嘉靖辛酉倭变有关,这些无税民山原为官府在嘉靖初出租的官山,但倭变导致官府失去控制权,从而变成无税民山。清王朝继承了万历原额,等同于延续民山无税的情况。在未清丈前,这些民山山税的征收主要依赖民众主动登记,但当时的民间管业秩序削弱了登记需求。清代对闲旷官山的持续开放,导致民间新占官山后也不积极登记。这使得清代该地区的山税往往通过诉讼等消极被动的方式获得,从而难以改变明代的“无税民山”体系。
一、明代官民山产权制度
明代山地产权制度为“无税民山”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可能。国家对于闲旷官山的“与民共之”及对坟山大小、数额与是否纳税的不明确规定,不仅为民间借坟山之名私占官山(即“官山私有化”)提供了条件,也导致地方官员难以区分官山与民山,从而无法遏制私占。所谓“官山私有化”指山地产权由官府转移至民间,由官山变成民山。
明代官山包括封禁官山、闲旷官山及有税官山三类。所谓封禁官山即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樵采、开荒。对于闲旷官山,明代对其采取“限定开放”的管理政策,即是在官无所用时与民共之,开放给民间自行采取。闲旷官山也可称为无税官山,与其相对,“有税官山”的产权归属官府,但分佃于民人耕作、收取租税。
官山之外,明代有关民山的规定集中在坟山方面。据会典及律例,官府允许宗族保有一定的山作为坟山。但明代实际没有对坟山的大小、数额及是否需要纳税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民间可以坟山之名逃避民山的赋税,这些成功逃避赋税的民山可以称为“无税民山”。在闲旷官山宽松管理政策下,民间可能利用的方式是在官山内埋葬祖先,甚至借坟山之名不断侵占该类官山,并以坟山之名逃避赋税。在这种官民山界限模糊的情况下,中央也很难察觉地方官员是否履行了管理山地的职责,从而增加了民间成功私占及逃税的可能。
二、明代宁德“无税民山”体系的形成
明代宁德“无税民山”体系的形成有两个原因:首先,在地方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下部分民山无需纳税。其次是嘉靖四十年(1561)辛酉倭变后,官方失去了对这些官山的控制权,导致其变成无税民山。嘉靖前的无税民山、这些由有税官山转变而来的无税民山及万历以后可能产生的无记载无税民山,共同构成了宁德“无税民山”的山权与山税体系。
对于嘉靖前的无税民山,由于山地作为帝国难以控制的部分,追缴山税需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当行政成本远超税收时,地方官员可能会考虑放弃追缴。而对于有税官山转变而来的无税民山,一是嘉靖时按“灶”出租的官山。官府按“灶”确定这些官山的租税。这些被圈定出租的官山,在经历嘉靖四十年辛酉倭变后,从有税官山回到无税官山,最终转变成无税民山,虽然后续官府想要收回官山,但由于在倭变中官簿被毁、县官被戮,使得这些官山再难核实,更不可能征税,进而造成失管的局面。二是县志记载的320.9亩有税官山。据万历县志载,这320.9亩官山的税是被直接摊入全县田赋来征收的。明清时期,将山税摊入田赋征收可能是在山税额或山亩额过低时,地方官员用来简化山税征收的措施之一。自摊派后,这些官山在税收、产权归属及产权管理上都发生了变化。在税收上,山税摊入田赋导致山与税分离,有税之山变成无税之山。在这3顷多的有税官山变成无税民山后,它们与嘉靖前的无税民山及辛酉倭变后产生的无税民山混在一起。
三、清代官民山制度的变化及宁德实践的延续
至清代,国家对官民山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希图通过改变山地占有关系,即允许“官山私有化”来刺激山地开发与征税,进而兑现出山地资源的利益。一是使“官山私有化”,官员负有招人认垦、借给谷种及在官山私占后及时立界给照等一系列责任;二是对于民山加强管理,坟山也需纳税。但就宁德而言,官民山制度的调整似乎并未改变其明代形成的“无税民山”体系。
该地区在清代仍然延续“无税民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清代田赋数据沿用了万历原额,意味着继承了明代大部分地区山无税的情况,在未进行清丈的前提下,政府只能依赖民众的主动登记。然而在该地区已经形成了“祖先传递”“凭契管业”的山权意识与管理秩序,导致民众在这一秩序下自主管业,进而减弱了登记的需求。二是清代对闲旷官山的持续开放,使得民间在新占官山后也并不积极登记,从而影响了官山私有化条例的执行。这两个原因都使山的登记征税主要在涉讼时实现,这种以诉讼获税的方式对明代形成的“无税民山”体系并未产生结构性影响。民间对民山与官山的登记都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造成有税之山大部分产生于诉讼中,自然难以改变明代形成的“无税民山”体系。
宁德的山权与山税在明代经历了一些变动后,最终形成了“无税民山”体系。其中,首要原因在于地方官员的执行,而影响执行的关键因素则是国家制度。加之嘉靖辛酉倭变后,官方失去了这些山的控制权。因此,地方重大历史事件是造成该地区民山无税的另一个因素。在清代,政府曾尝试解决明代制度带来的困境。但由于一方面清代继承了万历原额,导致山无税的情况延续,在未进行清丈前,政府依赖民众的主动登记,但在当时民间形成的山地管业秩序削弱了登记需求。另一方面清代对闲旷官山的持续开放,导致民间新占官山后也不积极登记。但宁德一般只在涉及诉讼时,民人才会主动为其山场请税。这种个例对明代形成的无税民山体系并无实质性影响。
文章摘自《暨南史学》2024年第1期,原文约19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