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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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保甲重建与基层权势变动——以厦门为例(1934—1938)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4-12-27 浏览次数:

作者杨巍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摘要1930年代,保甲制度重新恢复后,逐渐由乡村走向城市。厦门保甲制度的确立,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展开。起初,由于地方当局不够重视,厦门保甲组织形态相当松散,保甲职权掌握在以常务保长为代表的地方人士手中。19368月,围绕着国大代表推选权问题,厦门市公安局与常务保长展开激烈争夺。虽然在上级机关的支持下,厦门市公安局赢得推选资格,但风潮的发生也让其意识到保甲职权旁落的严重性。此后,厦门地方当局积极整顿保甲组织,将常务保长改为常驻分所的助理员,从而大体实现对保甲职权的控制。在近代基层政权建设中,城市社会尽管同样存在国家权威与地方势力的政治博弈,但基于国家力量的强大,这一进程相对顺利;而在乡村社会中国家力量的分散、薄弱,致使基层政权建设的效果难得所愿。

一、厦门保甲重建与运作格局

1930年代初期,为配合军事“剿共”的需要,蒋介石重新恢复保甲制度。19345月,在南昌行营的电令之下,福建省政府正式在全省推行保甲制度。相较于南昌保甲推行进程,厦门保甲编组过程相对缓慢。由于厦门各保办公经费尚未发放,导致早期的厦门保甲组织相当空虚,可谓有名无实。19359月,中央派员视察福建保甲,厦门当局才匆忙强化保甲建设。可在实际运作中,保甲组织依旧松散。厦门市公安局认为各保甲长不肯负责造成了保甲的低效,在时人看来,地方当局的漠视也是重要缘由。综合来看,城市社会的高流动性与异质性固然影响到保甲的人事与运作,而以公安局为代表的厦门当局也未能表现出对保甲事务的重视,而未予以经费、指导等方面的支持。

厦门当局对保甲事务的漠视,致使保甲权限旁落到地方人士手中。厦门各保甲长中不少是地方实力人物。而这些实力人物或许基于地位塑造的习性,行事作风不时溢于规定之外,进而引发联保主任一职的选派之争。在当局与地方的交涉中,公安局仅得其名,各保长则得其实,保甲事务实际由常务保长主持。这些常务保长虽非如商会主席这样的头面人物,但亦是具有相当能量的地方精英。他们利用自身能力与声望,主导着厦门整个保甲组织。

二、国大代表推选权之争

厦门保甲早期形成由常务保长掌控的局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保甲事务逐渐增多,厦门市公安局遂开始谋求保甲的控制权。由此,各常务保长与公安局在职权划分方面多次发生冲突。其中,尤以国大代表推选权之争最为突出。

193512月,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通过19361112日召开国民大会的决议,并要求国大代表选举应于1010日前结束。随后1936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施行细则》规定“无乡镇长之县,由联保主任或相当人员行使推选权。”由此,联保主任获得推选国大代表初选候选人资格。联保主任可以行使国大代表推选权的消息传出后,厦门市各保长颇为不满,各常务保长不欲以巡官行使推选权,而力争由各常务保长负责推选。随着选举日期的临近,关于国大代表推选权的争夺也愈为激烈。然而,随着厦门市国大代表初选仍然按期举行,厦门市各选区巡官在公安局内行使推选权,各保长的后续行动已无济于事,最终种种努力未能取得结果。

厦门市国大代表推选权之争,不仅仅是民权行使与否之争,更是公安局与常务保长的职权之争。由于国民政府尚处于训政阶段,从厦门市公安局到中央政府自然维护警察的权益,国大代表推选权最终由巡官行使也并非事出意外。

三、保甲整顿与组织强化

国大代表选举风潮过后,厦门市公安局即积极谋划对保甲的掌控。193611月,内政部向各省市政府发出调查保甲制度的训令,厦门市公安局遂以此为契机,着手整顿全市保甲。首先,厦门市公安局从更换人员着手,强化对保甲人事的控制,并借此迫使各保长听命指挥。其次,厦门市公安局欲以直接撤销常务保长这一层级而完成对保甲的控制,这一措施受到全市保长群起反对,厦门市公安局虽然在该风潮中做出让步,但也并非一无所获,关于保甲训练班、整理保甲人员、召开保甲会议等事项亦为后续整顿保甲留有空间。随后,厦门市公安局令各区成立保甲整编委员会,重新划分全市保甲。各区重新改选保甲长,召开保长会议,推选联保助理员。通过保甲整编及改选,已将多数常务保长撤换。加之联保助理员又需常驻区办公处,其职权较常务保长已大大弱化。经过此番调整,厦门市警察局基本从人事方面完成对保甲的掌控。

最后,厦门市警察局进一步加强保甲组织建设。经过开办保甲训练班、充实保甲经费、实施联保连坐切结等整顿及组织强化,厦门保甲职能大为增强。尽管实际运作中厦门保甲还存有一些问题,但相较于常务保长时期,经过整编后的保甲组织效能已大大提高。

综上,同多数地区保甲制度的重建一样,厦门保甲也是基于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而实施的。这一缺少内在自发性的组织起初并未引起地方当局的重视,保甲组织形态相当松散。在厦门当局的漠视之下,保甲职权实际落入以常务保长为代表的地方人士手中。随着公安局在上级的支持下赢得国大代表推选权,厦门市警察局积极谋求保甲整顿,通过将常务保长改为助理员,并以整编保甲的名义,调整保甲人事与强化组织建设,警察局也得以完成对保甲职权的掌控,保甲组织效能也大大提高。

以往学界在探讨国家权力向下渗透时,多关注国家权威与乡村士绅之间的权力互动,甚少注意城市基层政权建设中的权力博弈。当国家试图在城市构建起自上而下的科层体系时,也面临着既有权力结构调适的问题。不过,相较于乡村而言,国家在城市的统治力量相对强大。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以军警宪特为基础,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辅以党团组织,建立一套全新的政治整合机制,极大增强了政府对城市社会的调控力度。反观乡村则不同。以最具代表国家力量的警察制度而言,在整个民国时期大都止于县城一级,因而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较为分散薄弱。而在乡村党政组织空虚之下,保甲几乎是国民党推行政令的唯一抓手,在经费、人才均不能比拟的情况下,基层政治自然愈发负重而沦为土豪劣绅驰骋的舞台。


文章摘自《安徽史学》2024年第5期,原文约1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