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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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格兰乡村精英与基层执法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4-12-27 浏览次数:

作者杨松涛,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

摘要】在近代早期英格兰,警役作为负责收税与治安的基层官员,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主要由一批在财产、年龄、男性家长和老住户身份等方面占有优势的乡村精英担任。受制于王室官员与村民代表的双重身份,一方面警役认同国家权威,积极执行国家法律;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当地社区的一员,又会考虑邻居的意见,有时为照顾周围村民利益,不惜违抗上级命令。从17世纪后期开始,警役人员的具体构成发生了变化,大量一般村民出任此职,而众多乡村精英则逐渐退出,这使得警役的官方属性逐渐超越社会属性。从基层执法看近代早期英格兰国家形成,需要认识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乡村精英参与基层执法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16世纪后期和17世纪早期,英格兰中央政府试图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由于英格兰迟迟没有建立自己的官僚队伍,国家在基层社会建立权威主要依赖不领薪的非专业官员,而警役就是其中的重要一员。当西方学者采用“自下而上”的视角研究近代早期英格兰基层治理时,一批出身于普通村民的基层官员受到他们的格外重视。这些基层官员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而警役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员。警役是出身于乡村的普通村民,由众村民选举产生。作为国家权力的末梢,基层官员是国家法律在地方社会中的实际执行者,他们对国家法律的态度决定了法律是否能够取得实效。由于英格兰官僚制发展迟缓,它在很长历史时期内主要依赖乡村精英在基层执法。然而,乡村精英在基层社会具有一定权力基础,他们是否顺从国家权威便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实际上,乡村精英的执法呈现多重面向,他们执行国家法律,也会因维护周围村民利益而违抗上级命令,或者干脆不去任职。因此,需要思考中等阶层担任警役对基层治理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以及在历史长时段中,堂区治理常规化的增强如何影响基层执法模式的变迁。

一、深嵌于地方权力网络的警役任职者

在近代早期的英格兰乡村,决定一个人身份的因素众多,乡村精英能够担任警役,主要因为他们在诸多方面占有优势,这在阿博特家族中可见一斑。从16世纪后期一直到18世纪前期,阿博特家族前后经历了七代,其身份从约曼变为绅士,整个家族不断走向兴旺,财产为其成员担任警役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主要取决于他在家庭中的地位,能够对家庭成员予以良好管理的男性家长才有可能出任公职去管理整个堂区。阿博特家族人丁兴旺,足以使老阿博特和小阿博特这两位家长在村中居于重要地位。年龄也会影响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一个人占有财产的多少。伯爵科恩堂区档案显示,多位警役担任者的初次任职年龄基本在3040岁之间。一个长期作为陪审员出席庄园法院的人在村中也居于重要地位,这显示他为村中长久居住的老住户,由此决定了他在村中具有根深蒂固的权力基础。老阿博特和小阿博特都曾多次充当他人的保人、遗嘱见证人和土地交易见证人。

二、双重身份影响下的警役执法

尽管普通法对警役的职责规定得并不明确,但中世纪和都铎王朝时期颁布的法令扩大了警役的职责,以致到17世纪,警役已背负沉重的负担。维护社会安宁是他们最重要的职责,他们负责预防、侦查和惩治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他们的执法经常行使自由裁量权,这部分取决于他们应遵守的官方准则,部分取决于他们对当地各种违法行为所能容忍的程度。

小阿博特与布什等人的冲突事件,初看上去,完全是一位积极执法的警役招致村民不满所致。由于警役处于执法的最前沿,他们与村民发生直接冲突在所难免。但小阿博特的执法可能并不完全出于公心,而是夹带私愤。警役的执法分外看重其执法对象的社会身份,当执法对象为社会边缘分子时,他们就会施予较重的惩罚,而他们之所以展现此种特征,所依赖的正是自身在村中的强势地位。当国家法律与地方社会的实际发生矛盾时,警役就要面临艰难抉择。虽然他们与其他村民相比社会地位较高,但毕竟属于村中的一分子,村民对他们的执法稍不顺意就会起来反抗。为此,警役会考虑他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众人的一般心理和需求。警役执法效果非常依赖于本地人的评价。

三、警役构成人员的变化及其影响

从一个历史长时段来分析时,就会发现以小阿博特为代表的乡村精英后来逐渐退出了警役队伍。究其原因,是因为16世纪后期和17世纪前期是英格兰的社会秩序重塑期,很多制度刚刚草创,此时恰恰需要像小阿博特这样的内生型权威出面来担任警役。1640年代以前是乡村精英担任警役较为集中的时期,当时除了阿博特家族以外,里德家族、帕克家族和伯顿家族都积极出任警役。之所以说他们是强势人物,主要体现在他们平时就不老实本分,总犯有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强势人物的此种脾性和他们在村中的优势地位,可保证他们取得一定的执法成效。17世纪后期开始,当国家权力不断打破乡村固有的权力格局时,就不必非要这些强势人物出面,即使一般常人也可以担任警役。过去由众多大户把持警役职位的情形已经不再出现,这意味着警役担当者在村中并不具有太大权势,这便大大减少了他们执法时与村民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乡村精英不愿担任警役突出反映在他们拒绝担任警役职位的案例增多。警役构成人员的变化影响了英格兰基层执法的具体方式。

综上,从一个长时段来看,英格兰警役任职者的社会构成发生了变化,警役任职者逐渐转为一批从地方权力网络中脱离的人,这促使他们身上的官方属性逐渐超越社会属性,他们在担任基层官员时会更多地扮演国家代理人的角色。由于国家法律与地方实际情况经常处于矛盾之中,警役的双重身份会使他们的执法面临诸多困境,他们由此成为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夹缝中的人物。到19世纪,警役为专业警察所取代,由此完成从非专业化到专业化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前提正是乡村精英逐渐退出警役队伍。以往西方学者主要从国家与社会二者的相互合作来理解近代早期英格兰基层执法,然而,伯爵科恩堂区的个案显示,这一研究路径并不能完全涵盖英格兰国家—社会关系的所有层面,因为二者不仅有合作,还有广泛的冲突。未来,如果将英格兰的这一问题与中国史学界讨论的“皇权是否下县”问题放在一起探讨,将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因为它是中西方所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恰可以进一步探讨中西方是否在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社会的具体路径上呈现两种不同的面貌。


文章摘自《史学集刊》2024年第6期,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