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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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与权:清代的盐店与州县场镇社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4-12-27 浏览次数:

作者黄凯凯,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摘要】清代官盐运销市场中的基层经营性组织,随着“认地行盐制”的确立而形成“总店—子店”的层级结构。顺治至雍正年间,各销区州县的盐商凭借朝廷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中间集镇、基层集镇广设盐店,建立食盐贸易的市场壁垒。至清中叶,许多资本不继的州县盐店为维持经营,纷纷采取“出典”盐引或将“引地”作股招商的办法,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高回报、高风险的官盐贸易。嘉道以后,地方社会日益动荡,州县盐店为降低风险,更多地运用“非市场”的办法维持垄断经营,即以缉私为名大举招募武装巡丁,积极介入地方事务,成为影响地方社会进程的重要势力。因此,清代州县盐店不仅是垄断官盐销卖市场的商业机构,还是基层市场社区中“威霸一方”的权力组织。

清代官盐运销市场中的基层经营性组织,随着“认地行盐制”的确立而形成“总店—子店”的层级结构。顺治至雍正年间,各销区州县的盐商凭借朝廷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中间集镇、基层集镇广设盐店,建立食盐贸易的市场壁垒。至清中叶,许多资本不继的州县盐店为维持经营,纷纷采取“出典”盐引或将“引地”作股招商的办法,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高回报、高风险的官盐贸易。嘉道以后,州县盐店为降低风险,更多地运用“非市场”的办法维持垄断经营。

一、“总店—子店”:垄断经营的组织结构

明中叶以后,随着官府配给制“户口食盐法”的崩坏,民间食盐贸易市场兴起,垄断州县食盐供销的商业组织应运而生,时人常将其统称为“牙铺”。随着清初以来盐法制度的变革,官商自设的“总店—子店”成为垄断州县食盐供销的新型商业组织。

杨久谊认为,“盐商利益的领域化”是清代盐专卖制的显著特点,即“纲商”世代享有在特定地域(引地)内销引卖盐的垄断权。纲商以州县为单位承包盐课后,不再依赖牙行铺户。顺治至康熙前期,政府管控的是占有“盐畦”的生产商而非运销商。康熙中叶至雍正年间,粤盐、滇盐、川盐销区各州县亦广泛建立起“总店—子店”的组织架构。两浙、两淮的情况较为复杂,入清以后,许多州县的盐牙铺户依然存在,新式官盐店仅在部分地区得到推广。

总店、子店不是中间商,都归州县商名册内的官商所有,前者主营批发业务兼具零售功能,后者主营零售业务,同时将部分官盐转运到没有子店的“小市”。两淮盐区的州县经销商受制于扬州的大批发商,后者通过年终核算账目的方式加以控制。

泰兴盐商以订立合同的形式“伙开盐店”,而且政府也不干涉盐店的日常运行。负责盐店日常营运的是与店主存在雇佣关系的掌柜、店伙以及商巡等群体。此种盐店的组织架构是清前中期专商引岸制度下州县盐店广泛存在的组织架构。

二、“伙开盐店”:投资盐店的收益与风险

顺治至雍正年间,全国大部分州县广泛建立起“总店—子店”的垄断商业机构。伙开盐店的广泛存在,说明民间资本基本可以自由进入食盐贸易领域。清代许多“伙开盐店”的纠纷案件显示,入股盐店投资回报率颇高,但风险很大。盐店的高利润来自垄断经营,但盐商维持垄断地位并不能单纯依靠官府的一纸政令,而是必须凭借源源不断的“现金流”。运营良好的盐店总是存储着大量现金,以致盐店经常成为不法分子抢劫、盗窃的对象。

流动资金是保证盐店垄断经营的关键,资金一旦断流,盐店便会陷于关门歇业的境地,因此盐店如何确保长期经营所需要的现金流,是问题的关键。领引纳课的官商独力经营所占引地的食盐运销,是政府立法专卖、稳定税源的题中之义。然而,商海沉浮不定,家道盛衰无常,官商个人、家族的财产总是有限的,长期垄断经营的维持往往需要借助家族外部的资金市场。对于投资者来说,入股盐店带来高回报的同时还需承担较高的风险。清政府在维护盐业经营秩序时所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清代食盐贸易尽管已经成为民间投资的热门商业领域,但此时既没有严格保护民间投资商权利的法律制度,较为原始的分股合同又缺乏进行资本计算的技术手段,故民间资本注入食盐贸易的风险非常高。

三、“威霸一方”:场镇社会中的盐店组织

州县盐店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盐商除与州县官吏周旋外,还需要面对地方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群,包括普通消费者及清中叶以来日益猖獗的私贩、盐枭。私盐问题不仅是市场的问题,还是社会的问题。

巴县盐店的垄断经营始于雍正年间。嘉庆以后,原本运售一体的官商,分化为出租盐引的“正商”(坐商、引商)和典引行盐的“运商”(行商、号商)。盐商的分化给巴县官盐销卖和地方社会皆带来深刻的影响。由于运商是否投资往往视市场行情而定,典引行盐是追逐利润的商业行为。

嘉庆、道光年间,巴县境内的盐店与私贩之间冲突不断,严重扰乱场镇社会的秩序,地方官府出于维稳的考虑,倾向于革除官商、废除盐店。清廷攻灭太平天国后,淮盐逐渐规复湖广旧岸。随着晚清教会势力在重庆的扩张,传统的“绅权”与新兴的“教权”展开激烈竞争,构成盐商和盐店的权力基础也发生很大变化。

巴县是法国天主教川东教区主教的驻跸地。巴县盐商“恃教霸岸”,与士绅群体发生激烈冲突,讼纸最终呈到四川总督丁宝桢案前。丁宝桢将巴县纳入到“官运商销”的全川盐法改革之中,又于光绪四年将巴县、江北厅提归黔边盐务总局江巴分局管理。江巴分局垄断官盐供销的同时,自雇勇丁缉私,卖盐行号成为没有定价权的代销商,丧失组织武装缉私队的制度基础,巴县盐店长期以来“威霸一方”的历史宣告终结。

明清时期,王朝国家的政治权力在诸多层面塑造着食盐市场的结构及形态。明中后期,食盐配给制的崩坏促成民间食盐销卖市场的兴起。经历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推广,总店、子店遍布全国各区域市场的中间集镇(通常是县城)与基层集镇(大部分场镇)。清代盐商依靠国家赋予的权力建立垄断,又以市场的或社会的手段维持垄断。州县盐店经营需要稳定的现金流,开设盐店的商人个人及其家族的财富有限,外部资金市场成为盐商必不可少的融资渠道。嘉道以后,清廷权威日渐式微,地方社会日益动荡,州县盐店对官盐销卖的垄断遭受严重挑战。官私文献中描绘的日益严重的私盐问题,可能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已发挥其强大的功效,更有可能是盐店武装势力崛起促成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


文章摘自《盐业史研究》20243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