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亦冰,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广德湖是唐宋时期浙东明州地区最大的湖泊之一,其蓄水供水、防洪抗旱等水利功能,促进了当地农业发展与城市繁荣。北宋政和七年,宋廷诏令将广德湖堙塞为田,取其田租以供高丽使节。宋室南渡后,曾一度罢废浙东诸多湖田,复为湖泊,但广德湖始终不在其列。究其原因,广德湖田及其租米存废不但牵涉宋廷、军方及地方官府利害,更与当地滨湖民户利权密切相关。一方面,湖田租米与国家财政密切关联,起初归属御前钱物、朝廷钱物,州县不得干预支用;宋孝宗朝又大部供给明州水军军粮,州司开支亦有赖于此。另一方面,湖田作为官田,其租额一度相对较低,迁居包佃湖田者,多为鄞西形势之家乃至官户,不愿废湖以致收益受损。相比越州上虞、余姚等地乡党士夫、地方官府彼此联合,推进朝廷复湖决策,鄞县官府、士民围绕湖田租利权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而动摇广德湖田利权秩序的复湖动议,遂难以有效施行,甚至陷入长期沉寂。
唐宋时期,明州(庆元府)的城市地位经历了蜕变,由越州治下僻处四明山之东的县城,逐渐独立置州,进而成为联结浙东运河与东北亚海域贸易的交通枢纽。明州区域开发的快速推进,除受益于政局变动带来的人口南迁,更同水利设施的兴造、修缮密不可分。位于宋代明州治所鄞县西南部的广德湖,即是明州最为重要的水利设施,后经历任官府修浚,成为北宋浙东一大湖泊,其水体面积超过东钱湖,不但收排涝防旱之效,更为鄞西诸乡及中唐以降移治三江口的明州城市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灌溉与生活水源。但在宋徽宗政和七年(1117),宋廷因明州士人楼异奏请废湖,遂命其为知州,负责将广德湖湮塞为田,自此再未复湖。此举遭致诸多鄞县士民的批评,并将农业凋敝归结于广德湖水利的罢废。湖田存废背后牵涉的利益主体与利害关系,为我们理解朝廷、州县官府及地方士民的考量与互动提供了窗口。
一、国计考量与南宋时期的复湖议
宋朝官府的政策导向,是影响广德湖田存废与否的主要因素。北宋地方官员与士大夫多反对废湖,其理由主要是湖泊淤塞对防旱排涝甚有危害。但除宋太宗曾下诏申禁湖田,朝廷甚少直接干预此事。宋钦宗即位后更张徽宗朝制度,又对浙东湖田问题加以关注。但不久东京陷落,诏令未曾施行。此后,和战存亡成为宋廷核心关切,无暇顾及湖田议题。宋室南迁过程中,浙东成为密迩行在的畿辅重地。当战局稍有缓和,废田复湖这类地方性议题,又被摆上桌面。从史料来看,两宋之际的浙东湖田复湖议,多由当地士大夫建言,州县官进奏,经出身本地的朝廷高官推动并与国家大政挂钩,从而得到宋廷关注,成为庙堂议题。但随着政治环境变化,宋廷对不同窠名钱物的重视程度亦有区别。直至宋廷绍兴十三年下令,将广德湖废田为湖的部分土地重新堙塞为田。绍兴二十五年秦桧去世后,浙东其他湖田复湖之议不绝如缕,但明州地方官府始终未推动广德湖田复湖,此事也不再受朝廷关注。
对于这一现象原因,首要因素在于湖田租归属。北宋末湖田租属御前钱物,专供高丽使臣,不得挪用,士人复湖主张主要聚焦民生而非财计问题;至两宋之际,浙东湖田租不再作为御前钱物,复湖议者遂着眼于比较田租与“省计”得失,以此说服朝廷废田为湖。但广德湖田租仍归发运司、户部专款专用,终究未得罢除。自宋孝宗以后,湖田租成为定海水军军粮主要来源,又充作地方学校、赈济经费,入元后更为朝廷漕粮筹措所须,当地职田、官廪给及寺院亦取资于此。在此过程中,湖田租利权主体渐趋多元化、复杂化,其收入不仅对朝廷具有意义,且对地方钱物开支、财赋筹措影响深刻,遂为州县官无法割舍之利源,复湖之议也趋于消沉。
二、湖田的开垦与请佃者
广德湖垦湖为田问题始于唐代,官府虽屡加申禁,仍难断绝。北宋前期,滨湖民户对广德湖水体的利用,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其一为淤填、围垦湖域以开田亩,其二为利用湖泊水产资源,两种方式存在矛盾。相比之下,以广德湖水产为生者,多为不事农耕之民,相比之下,以广德湖水产为生者,多为不事农耕之民,官吏无从获得课利,故对该群体关注不多,相关意见也很难得到重视。
北宋主张废湖,积极开垦湖田的滨湖民户,多来自唐宋之际迁徙于此之家族。两宋之际“权势之家”之所以热衷请佃湖田,首要原因在于其性质为官田,无两税额,也不必摊派差徭、科配等负担。而且当地“权势之家”热衷请佃土壤条件好且租额较低的上、中等田。加之湖田租等则确定后,虽然租率有所提高,但广德湖租额与租率仍较周边其他类型官、民田低,且无其他差役科配摊派,因此吸引了不少请佃者,外县乃至外州民户亦多迁居湖田。直到明代以降,湖田租偏低的情况才发生变化。
在唐宋浙东区域开发过程中,当地湖泊为农业与城市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水利资源;随着社会经济勃兴,人口大量迁入,人地关系紧张,民户往往堙湖为田以供生计,但这又难免影响当地水利资源分配。宋代浙东湖田存废问题争讼纷纭,几经反复,其主要影响因素,便是民户、官府与朝廷围绕水利秩序、田产利权展开的长期博弈。
相比浙东其他湖泊,广德湖之所以改湖为田且始终未得复湖,首先是由于明州在王朝政治版图中具有独特地位,造成湖田租与王朝财赋高度关联。此后百余年间,广德湖田租不但同朝廷利害攸关,更与州县财计密切关联,不论中枢朝臣抑或州县官司,均难以舍弃这一财赋利源。除此之外,湖田周边民户的利权诉求,也是复湖的重要阻碍。在此情况下,动摇广德湖田利权秩序的复湖议,自然难以得到有效施行,甚至长期沉寂,无人倡议。由此可见,广德湖田与国计民生的利害纠葛,以及其最终未能复湖的结局,正反映了唐宋经济中心南移过程中,东南各区域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文章摘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