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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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息蕃育:出土文献所见秦汉生育保障初探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4-12-27 浏览次数:

作者冯闻文江南大学江南文化研究院

摘要】秦汉时期的生育保障覆盖从怀孕到生产再到抚育的不同阶段。出土文献中包含了关于秦汉时期生育保障的丰富史料。通过对相关史料的系统梳理可知,国家以法律手段对妊娠期的女性加以保护,给予刑具宽松、判决延期的区别对待。在婴儿出生后,政府则会要求在八月案户比民之际著录其户籍,为后续的福利发放提供依据。政府给予产子家庭一定时间的赋役免除,以保障亲职的履行。对于多子家庭,生育福利则会随着子女数量的增加而累进。

生育保障是秦汉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议题。生育保障既是对妇女儿童的关怀;更是干预生育意愿、调节人口再生产的重要手段,反映了国家的人口政策。民为邦本,国家倚恃民力而存在。维持生育水平,在四海不一、列国林立的情势下,为国家提供丰富的兵力来源;而在秦汉大一统的格局之下,保息蕃育则是国家拥有充足劳动力的根本。

秦汉时期的生育保障覆盖从怀孕到生产再到抚育的不同阶段。出土文献中包含了关于秦汉时期生育保障的丰富史料。通过对相关史料的系统梳理可知,国家以法律手段对妊娠期的女性加以保护,给予刑具宽松、判决延期的区别对待。在婴儿出生后,政府则会要求在八月案户比民之际著录其户籍,为后续的福利发放提供依据。政府给予产子家庭一定时间的赋役免除,以保障亲职的履行。对于多子家庭,生育福利则会随着子女数量的增加而累进。

一、胎养必全:法律对孕妇的优待和保护

在先秦社会保障的整体性方案“保息六政”和“九惠之教”中,生育保障都被囊括在“慈幼”的范畴中,而秦汉时期的生育保障更为完善,覆盖女性孕产的整个过程。秦汉时期在法律上对孕妇给予一定的优待,事实上也就保护了尚在母腹中的胎儿。

首先是械具宽松。从出土文献来看,秦法已注意到要对妊娠期妇女加以区别对待,强调孕妇的械具要宽松。汉代法律在秦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宽刑恤刑,其对象就包括了孕妇。其次是判决延期。秦法有其严酷的一面,女性既使处于妊娠期,若犯罪,其特殊的身体情况也并不会对断狱的时间节点造成影响。汉制与之不同。从传世文献来看,汉代女性在怀孕期间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女子如果犯有死罪,也需要等待其产子之后再执行。与之相应,若将刑罚施加于孕妇,则被视为残酷暴虐的做法。最后是致人流产的处罚。秦汉法律对打架斗殴致人流产有专门的规定。后世法律大体上承袭秦汉法律的这一规定,如《唐律疏议·斗讼律》对造成流产者给予惩罚,并有一定的追责时效。可见,对孕妇加以保护的政策长期存在,且一脉相承。

二、新生必复:赋役的免除与累进的福利

秦汉时期国家给予的生育支持政策主要是减少家庭的供役,保证父母的养育时间,使之能够投入更多精力育儿,更好地履行亲职。其一是赋役的免除。从出土文献来看,秦法保护新生儿,但秦代对有新生儿的家庭是否给予特殊社会政策加以扶持,传世文献阙载。汉代的生育福利则主要采取免除赋役的形式。在汉代,凡产子育儿者均能享受一定的生育福利。其二是多子家庭的生育福利。先秦社会整体保障方案“保息六政”与“九惠之教”中包含的生育福利,主要是针对多产者或是多子家庭,而且生育福利的力度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加而累进,存在一定的梯度。秦汉时期,国家关注户口息耗,官吏以“户口岁增”为重要政绩。生育福利并不仅仅是基于慈爱幼小的社会伦理,也是一种提升生育意愿、鼓励人口生育的政策,以保障国家有更多的可用劳动力。

三、新生儿著录:福利行政的前提

秦汉时期,生育福利依赖于户籍著录方能得以实现,唯其如此,方能掌握新生儿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自先秦以来,即有对新生儿实行户籍著录的记载。秦汉时期更是通过对新生儿与死亡者的户籍著录与注销,国家实现对人口的掌控。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产子记录。从出土文献可知,秦汉时期,对婴儿的出生要加以记录。二是户籍著录,秦汉时期,新生儿须登入户籍。新生儿户籍的著录是实现其保障的重要基础,只有在户籍著录的基础上,政府才能对产子家庭适用生育福利政策。而且只有依靠准确的户籍记录,才能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在赋役义务及法律责任上对其宽恤,这些都是未成年人福利的重要内容。如果幼儿著录户籍时,年龄不实,必然会对后续福利造成影响。

生育供给新的社会分子,保障了社会结构的完整。在生产力并不发达的情况下,新生劳动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人户更是构成了秦汉时期国家政权经济基础的基石。是以“男女蕃育”,保持一定的生育水平乃是符合秦汉时期国家需求的理想状态。与先秦侧重于产后的保障、向多子家庭倾斜的生育福利方案不同的是,秦汉时期的生育保障逐步实现了从怀孕到抚育各阶段的覆盖。这一历史时期的生育保障兼有妇女福利和儿童福利的意义。

在女子怀孕阶段,国家即以法律手段对其加以保护。及至婴儿出生,政府会要求著录其户籍,这是家庭获取后续福利的前提条件。汉代政府会给予产子家庭一定时间的赋役免除,以减轻其育儿成本,保障亲职的履行。对于多子家庭,生育福利也会随之累进,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给予延迟性的生育福利。

秦汉时期的生育保障政策,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增加人口数量、保证劳动供给,但在客观上对孕产妇、婴幼儿及产子家庭给予了保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育带来的个人和家庭风险,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种体现。


文章摘自《史学月刊》2024年第9期,原文约1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