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俊林,范肖肖,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官吏荐举制度是秦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秦代荐举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制度荐举、私人荐举和自我推荐三种。国家从才能、功劳、年龄、籍贯、社会身份、过往经历和资财等7个方面规定了被荐举人的条件和资历,要求明确且严格。“任”即担保,是荐举程序中的首要环节,不可或缺。“任”后一般以文书形式逐级上报,荐举文书的内容有固定要求,需经上级审核和考察。在“任”的法律关系中,荐举双方互相承担着连带责任。荐举制度作为一种灵活选拔人才的方式,对推动秦国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其弊病也阻碍了荐举实效的发挥,给国家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关键词】秦代;岳麓秦简;荐举制度;荐举形式;荐举责任
荐举制度的形式 秦代荐举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制度荐举、私人荐举和自我推荐三种。秦代的制度荐举可能源于周代具有荐举性质的乡举里选。先秦时期,乡、里以“德”“才”为荐举标准,推选“秀士”“俊士”等人才。这种荐举形式为秦所继承。里典、里老“必里相谁(推)”的规定,不仅是秦代制度荐举的重要内容,也是周代乡举里选的制度遗留。岳麓秦简《奏谳文书》中有两个记载狱史因侦破疑难案件而获得长官荐举的案件,是秦代制度荐举的重要体现。法律规定了官吏升迁的要求,符合要求可以荐举任吏,这正是制度荐举的体现。传世文献中也有关于官吏制度荐举的记载。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载,从秦昭王时期到秦王政时期,存在基于制度的推选吏员充当军吏的任吏方式。
私人荐举是指官吏以个人名义推举人才的形式。此类荐举多见于传世文献。与其他入仕途径相比,私人荐举更具灵活性。自我推荐是荐举制度中的特殊形式,是指个人主动推荐自己以求得到任用,有向君主自荐和向权臣自荐两种情形。
总之,制度荐举是秦代荐举制度中最主要的形式,可见于民政和军事的吏员任命当中。在私人荐举中,荐举人与被荐举人之间的私人亲密关系更加浓厚,荐举人的主动性更加突出,更多发生在官吏荐举入仕或担任重要职务时。相对前面两种形式而言,自我推荐较为少见,更突出被任用时机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发挥的实际效力不如前面两种。
被荐举人的条件与资历 秦代对被荐举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被荐举人的条件和资历要求主要包括才能、功劳、年龄、籍贯、社会身份、过往经历和资财等七个方面。
任官为吏的首要标准是才能,即“因能授官”。在崇尚法治的秦国,具有相关法律的知识储备是首要的。文、武分治下官吏所注重的具体能力有所不同。对于文吏而言,基本职责是文书簿籍、辞讼听诉,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因此,通晓法令是选任司法官吏的前提条件。对于官吏而言,通晓文字、熟悉法律是任职的基本要求。军队任用吏员更注重专业技能水平。
功劳是长官荐举属吏时的重要依据。秦时已存在依据功劳考课情况决定官吏选拔和升迁的规定。功劳是秦代大小官吏任命或晋升的重要条件。丞相史和太尉史的任命条件,除了“明律令”就是功次。地方令史及其他属吏的任命也将功劳多少作为重要条件。军吏也按功劳进行任命和荐举。汉初规定按功劳次序任命和荐举军吏,秦代也应是如此。功劳的申报方式是“自占功劳”,即自行申报“功”的数量和“劳”的时长。若申报“功劳”不属实,将被重罚为城旦。对于官吏自行申报的“功劳”,官府会进行核实。记录功劳以及任职经历的文书被称为“伐阅”,伐阅即“积累功劳经历”,包含官吏的劳绩统计和任职履历。记载任职经历和功劳数额的“伐阅”文书,既是职务升迁的重要依据,也是核实功劳的文书凭证。对于秦代官吏而言,功劳不仅是考课的内容,更是职务升迁的制度依据。
秦代对被荐举人的年龄也有要求。吏必须从“壮”中选拔。“壮”指向为吏者的身体状况,但不是具体的年龄。从出土秦简资料来看,基层吏员的任职年龄一般都在18岁以上。
关于被举荐为吏者的籍贯,秦律也有明确规定。岳麓秦简《置吏律》载,不仅属吏要用本地人,甚至令、丞、尉等长吏也不能用外县人,要用本地人。在任用本地人的一般原则之外,也存在任用外地人为吏的特殊情况。允许任用外地人为本地官吏,可能与秦统一进程中对官吏的大量需求有关。为在新地推行秦制和加强管控,新地的官吏任用呈现独特的局面。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吏中,很多都是外郡外县人。秦代对地方官吏的任用坚持在籍贯地任职的原则,被荐举官员在有荐举人担保的情况下可到异地任职。“新地”存在吏员籍贯各异的情况,任用本地人的原则也是适用的。
秦代对为吏者的社会身份有一定要求。睡虎地秦简记载:被处以候或司寇的刑徒和“下吏”不能为吏。“废官”也不当任吏,若再度任官,荐举人要受到处罚。不过,废官可以出任新地吏。岳麓秦简记载,废官可被起用为新地吏,应是面对疆土快速扩张下新地官吏不足的现实窘境,是对制度的灵活变通。在秦代,赘婿也被禁止为吏。岳麓秦简记载,赘婿为吏曾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故政府以秦王政二年为限,对赘婿为吏的现象进行管控。秦王政二年以后,狱史、令史、有秩吏等新成为赘婿者要被免去官职。
秦代任用官吏注重对负面经历和任职经历进行审查。针对有负面经历的人群,直接将其排除在官僚队伍之外。除此之外,在战场上有逃跑、临阵退缩、不援助友军的人以及有罪之人也不能被荐举为吏。秦代对任职经历的审查,还注重被举荐者的资历和业绩能力。
荐举程序与荐举责任 秦代荐举制度以法律形式付诸施行,对于荐举程序和荐举责任,秦律有明确规定。法家强调任官有常,“常官则国治”。“常”即固定的制度和原则。秦代官吏荐举有固定的行政程序。关于秦代官吏荐举程序,虽未见有完整的记录,但仍可从零散的材料中窥知一二。“任”是荐举的重要程序。秦汉时期“任”都是表示承担责任以作担保。官吏选用时以“任”,是对选用行为进行担保,是荐举任用官吏程序当中的首要步骤,区别于军功爵制等其他选官方式。
“任”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荐举人按制度规定行使荐举权,以文书形式向上荐举并在文书中作出担保;二是直接向君主推荐人才,以口头形式或制度惯性提供“任”。这种不用文书而是出于口头或制度惯性的“任”,常用于私人荐举之中。“任”不可或缺,在异地为官时显得格外重要。自我荐举因为是自己直接向君主或他人荐举,可能不会使用文书形式提供“任”,甚至也不会有口头承诺的“任”。
有“任”之后,荐举人应向相关机构发送荐举文书,请求批准被荐举人任职。官吏荐举应是逐级上报,向上荐举。制度荐举需要荐举文书。收到荐举文书之后,官府可能会派人核查。
在“任”的法律关系下,荐举双方都具有连带责任。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被担保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荐举人要受到惩处。荐举人为自己的荐举行为承担责任,被荐举人也会受到荐举人的影响。荐举不如实,荐举的官吏将受到严格处罚。若不适当地将弟子除名,或荐举弟子不适当,都要受到惩罚。县尉任用士吏或发弩啬夫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县尉应罚二甲。不仅任用不合法律要求者为吏要受惩罚,所任用之人如果能力达不到要求,也要受到惩罚。在荐举道德表率时,如果荐举人弄虚作假,应当荐举而不荐举,或者不应被荐举而荐举了,里典、乡啬夫将被罚款二甲,乡啬夫还将被免职,县的令、丞、尉也将被罚款一甲。
秦以法律形式规定荐举双方所承担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违法处罚规定中十分突出。不过,一般情况下荐举人多受到赀罚,废官或免职的情况较为少见。如果荐举人犯罪,被荐举人不仅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被“任”的法律关系也会解除,将被直接罢免。可见被荐举人所面临的仕途风险要高于荐举人。
荐举制度作为一种灵活选拔人才的方式,迎合了秦国吸纳人才、扩充官僚队伍的需求,同时对官吏产生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从而达到加强国家治理和巩固统治的目的。景监荐举商鞅,商鞅通过变法实现了秦国的富国强兵,荐举制度功不可没。但是,荐举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病。其一,出于荐举双方的私人关系,原本为选举人才的荐举容易蜕变成私人报恩的手段。其二,出于荐举人和被荐举人的连带责任关系,双方容易形成利害相关的政治集团,对君主权力和国家政治产生威胁。荐举制度的社会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脱离了制度初衷。
摘自《南都学坛》2024年第6期,原文约2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