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巧华,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摘要】约翰·马歇尔是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在早期美国州权主义强势、政党纷争不已的背景下,他带领最高法院的同仁,通过对宪法文本的阐释,极大地加强了联邦权,削弱了州权,引发了州权主义者的猛烈批评。不过,马歇尔并非积极的国家主义者,他在相关案件中对州治安权的阐释及其案例判决表明,马歇尔及这一时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清楚地意识到,各州在其治安权的管辖范围内,依然行使着州内治理等大量政府功能,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实际上,联邦保有宪法列举的必要且至上的权力,而各州保留剩余的权力,联邦权与州权平衡互动,这不仅是制宪精英们的意图,也是现实的需求。
【关键词】美国最高法院;约翰·马歇尔;州治安权;联邦权
约翰·马歇尔和联邦权的上升 在美国内战前,联邦和州的关系一直是美国人关注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先有州后有联邦的既定事实,使得各州主权的概念深入人心。但以各州主权为中心的邦联体制问题重重,不仅无力应对派系之争和时局动荡,不能有效处理国家面临的经济问题,而且各州为应对经济萧条,一再干涉个人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发行纸币和债务豁免等破坏财产权的法律,使得精英阶层对邦联政府和州主权予以激烈批评。而软弱的邦联政府并不能有效应对危机。
事实上,大多数建国精英都承认,“邦联体制存在缺陷,并意识到进行一些实质性改变是适当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得以召开。这次会议被视为美国历史演进的分水岭。会议最为重要的成果之一是确立了联邦权力的来源问题,制宪精英们采用一种富有创造性的方法对其予以处理,启用“人民”这个现实而又抽象的政治概念,作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基础,以此转换州主权的性质,由邦联体制转换成为联邦体制。
不过,这一主权的转变并没有得到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的支持。在他们看来,各州才是主权之所在,遥远而易于集权的联邦政府不仅容易滥权,而且容易导致人民自治传统的丧失。而宪法对提升联邦权所起的巨大作用,则有赖于联邦最高法院在重要宪法案件中的阐释。作为美国早期联邦最高法院的核心人物,约翰·马歇尔对提升联邦权居功至伟。
1755年出生于弗吉尼亚的马歇尔,早年曾追随华盛顿参加大陆军的弗吉尼亚军团,对战争期间邦联政府的无能和各州的自行其是痛恨至极,尤其是1777年大陆军战败而不得不退出费城,在福吉谷面临缺衣少粮的严酷考验,使得马歇尔终生憎恨各州的地方主义和无能的邦联政府。正是独立战争期间的军旅生涯,使他形成了忠于一个有效联邦的信念。马歇尔对一个强有力联邦的向往和热爱,使他逐步形成了联邦主义的思想,这也是他就任首席大法官后,面对州权主义的强势,在重要宪法案件中不断为联邦权辩护的重要原因。在这些案件中,他启用宪法重要条款,对联邦权和州权的界限予以限定。其中,1819年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可谓是马歇尔经手过的最为重要的案件之一,也是最富有争议的判决。该案涉及的宪法争端是州对第二合众国银行征税的合宪性问题。由于在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授权国会成立合众国银行,因此自第一合众国银行成立起,其合宪性就一直受到质疑。
马歇尔起草了最高法院的一致决议,其中他将2/3的篇幅放在宪法和联邦的起源与性质问题上,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和联邦至上的理论。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是马歇尔就任首席大法官后唯一一次参与对州权主义者的论战,反映了他对联邦未来的担忧。正因如此,他在解读宪法契约条款、捍卫个人权利的案件中,也于无形中削弱了州权,提升了联邦权,其中最鲜明的是1810年的弗莱彻诉佩克案和1819年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在这两起案件中,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起草的多数意见,对州干涉个人财产权给予了坚决的回击。马歇尔打击州权并提升联邦权的行为,还鲜明地体现在他对宪法商业条款的解读中。
邦联时期的各种困局,使得建国精英们在1787年通过了一部宪法,授予联邦必要且至上的权力。但先有州后有联邦的格局,加上高度概括性的宪法言辞,使得联邦和州对宪法阐释各有不同,联邦和州的权力界限不明,纷争不断。作为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在多起有关联邦和州关系的案件中,超越案件本身,从宽解释宪法,直指联邦属性,为扩大联邦权力不遗余力。这也使得一些学者认为,马歇尔是一个“积极的国家主义者”。实际上,马歇尔并不类似于20世纪后主张扩大联邦权力的国家主义者,而是以宪法为依据,主张宪法框架内的联邦和州平衡发展的温和的“国家主义者”,这不仅在他提升联邦权的重要宪法案件中有所展现,而且更鲜明地体现在他对州治安权的阐释及其相关案件的判决之中。
州治安权的由来和马歇尔对州治安权的阐释 州治安权是关系州权和联邦主义结构根基的核心概念,在整个19世纪的美国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不过,何为治安权,却是一个难以清晰界定的问题。因此在历史上,学界很少试图给治安权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学者们对治安权持一种开放式或者说是模糊的态度,将其视为一种政府治理其内部事务的几乎所有权力。
在北美殖民地独立运动中,“自由和财产”成为革命时期殖民地人反抗英国的最有号召力的口号。各殖民地独立后,主权随之发生转移,从英王手中转移至各州人民手中,人民成为各州政府权力的来源。主权有序地转移,不仅为各州新政府的建立提供了合理合法的基础,而且也使得治安权随之演变成一种从人民到新政府的积极的、广泛的授权。然而,这并不是说各州政府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各州宪法中限制州政府行为的特别条款和各州《权利法案》中有大量限制州政府行为的规定,他们一起构成了对州治安权的限制。“自由和财产”原则在各州宣布独立后的宪法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关于成立新政府的辩论中,各州提出了许多保障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条款。州法院法官在审理宪法性案件时,既会应用这些相关规定,也会运用有关基本权利的自然法理论,阻止州政府在行使治安权时的独断行为。
尽管各州宪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对州治安权予以限制,但革命带来的变动及其所造成的破坏,都使得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不仅如此,很多破坏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法律恰恰是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这也使得建国精英们对邦联时期各州的权力做出批判。
也是在这种背景下,1787年宪法得以制定。不过,各州并没有放弃他们管理各州内部事务的治安权。尽管宪法授予联邦有限、至上的权力,但在反对宪法的人士看来,这依然授予了联邦过多的权力,会危及各州和人民的权力。在随后通过的《权利法案》中,宪法第十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各自保留。”该修正案赋予各州所有未授予联邦的权利和权力,而治安权是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保留给各州的权力之一。很显然,各州有权制定和执行各类在他们看来保护公众福利、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尽管马歇尔对州主权思想非常担忧,在多起重要的宪法案件中都有意提升联邦权,削弱州权,但他在多起案件中也承认州的治安权,期望联邦权和州权能够平衡发展。
马歇尔所说的各州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力,就是州的治安权,是州权的重要体现,从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马歇尔虽然担心州主权的思想,但是并不否认州在其内部事务上相对于联邦的独立权力。不只马歇尔,这一时期的大法官都对州修改契约的权力予以肯定。
毫无疑问,马歇尔非常重视联邦权,在重要的宪法案件中,通过对宪法的从宽阐释来提升联邦权,削弱州权;但他很清楚,宪法建立的二元联邦体制,赋予了联邦有限的权力,而宪法未授予联邦的权力则赋予了各州和人民。因此,各州和人民依然保有对其内部管理的极大权力。问题是,州治安权或者说州主权在多大程度上被联邦宪法中约束州行为的特定条款所限制?马歇尔判决过的大多数重要宪法案例,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为确定州权力和联邦权力之间的界限服务的。尽管在不同时间段,最高法院判决的重心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取向却是连续的,就是将最高法院的职责限定在宪法确定的范围之内,不过多干预属于各州治安权的内部事务。
普罗维登斯银行诉比林斯案和州治安权的实施 马歇尔在重要的宪法案件中,特别是在有关宪法契约条款的案件中,以捍卫个人财产权的方式削弱州权,但马歇尔和同一时期的人们也普遍意识到,契约条款并非是万能的,个人财产权在某种程度上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只有当州以不合理的、任意的或有损宪法保护权利和自由的方式行使治安权时,宪法才会限制州的治安权。而在限制宪法契约条款的适用范围以维护州治安权方面,马歇尔判决过的最为典型的案件是1830年的普罗维登斯银行诉比林斯案。该案缘起于罗得岛州立法机关对其1791年特许成立的普罗维登斯银行征税的问题。
最高法院在弗莱彻诉佩克案和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中,以宪法契约条款对个人及公司财产权的捍卫以及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判决州无权对合众国银行征税的先例,都使得普罗维登斯银行对赢得此案充满了信心。为该银行辩护的律师惠普尔多次引用案例予以说明,普罗维登斯银行的特许状构成了一个契约,其财产权不应被州的征税权所破坏。在此之前,罗得岛州都没有对其州内银行征税,因此,这一税收豁免是特许状默许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律师哈泽德和琼斯为罗得岛州辩护。
在双方辩论结束之后,1830年3月22日,最高法院做出一致判决,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起草并宣读了法院意见。在这份意见中,他毫不怀疑普罗维登斯银行的特许状构成了一个契约。问题是,这个契约是否因州议会对其征税而受到损害?马歇尔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回到特许状本身。普罗维登斯银行要求对特许状进行宽泛解释。马歇尔认为,原告对特许状所做的阐释,实际上扩大了特许状的内涵。马歇尔承认各州立法机关的征税权。
普罗维登斯银行诉比林斯案的判决,不仅展现了马歇尔限制宪法契约条款扩大解释的倾向,而且表明了他对州治安权的鲜明态度。实际上,早在1821年的格斯列尔诉乔治敦公司案中,马歇尔代表法院宣读的一致意见,就态度明确地表示宪法契约条款并不适用于暗含的权力,州议会的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力若非明文禁止修改,州有权予以修订;明确体现了马歇尔对州治安权的认可以及期望联邦和州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平衡发展的观念。
从格斯列尔诉乔治敦公司案到普罗维登斯银行诉比林斯案,马歇尔在两案的法院一致意见中,都明确表达了即使个人权利受到伤害,最高法院也应维护州对其内部治理的权力,而不是机械地遵从宪法契约条款。马歇尔对州治安权的尊重,在其继任者罗杰·坦尼时期得以发扬光大。在其后有关治安权的相关案件中,大法官们也屡次引用马歇尔在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和吉本斯诉奥格登案中对治安权的阐释,以此在个人权利与州治安权、联邦权与州权之间予以平衡。
《权利法案》和巴伦诉巴尔的摩案 马歇尔不仅尊重各州修订契约的保留权力,而且认为各州是处理其内部事务的最终机构,联邦不得插手州的内部事务。这一点在1833年马歇尔判决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得以鲜明地展现,这一案件也是最高法院第一次面对州政府是否受《权利法案》约束的问题。该案的起因是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改造河流和街道的一项公共项目,要求码头营业主缩短营业时间,并限制码头营业额。不仅如此,此项目将河流引入海湾,造成了淤泥积压。约翰·巴伦和约翰·克雷格是巴尔的摩市东部一个面积广大、生产效率颇高的码头的营业主,二人依赖深水来容纳船只,盈利丰厚。但由于城市建设导致大量泥沙沉积在港口,使巴伦和克雷格的船只无法进入深水区,盈利能力大幅下降。1822年,二人起诉巴尔的摩市长和市议会,要求赔偿二万美元的损失。巴尔的摩市长和市议会则认为,河流和街道改造是其治安权的一部分,尽管二人遭受一定损失,但该市并不负有补偿义务。该案在马里兰第六司法区县法院延宕日久,直到1828年克雷格去世,县法院才予以审理,并最终做出了有利于巴伦的判决,要求市议会赔偿其4500美元的损失。
巴尔的摩市长和市议会不服,遂将案件上诉到马里兰法院。日后的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也加入巴尔的摩市长和市议会一方的辩论之中。1833年2月,最高法院审理此案,巴伦的律师查尔斯·F.梅尔从多个方面论证巴尔的摩市的新法案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作为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大多数重要宪法判决,都是防范州侵犯个人财产权的案例。如此捍卫个人财产权的马歇尔,在此案中却站在了州权一边,也使一些学者将其视为州权势力上升与马歇尔领导力和影响力下降的结果。但最高法院在口头辩论五天后就发表了由马歇尔起草的法院的一致意见,加上他在该案中对联邦和州性质的表述,都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此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宪法议题,即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是否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对此,马歇尔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同时,马歇尔还指出,如果一州对其宪法不满意,他们可以通过召开本州的宪法会议对其修正和改进,而不是由联邦宪法或修正案予以修正,这不是制宪者或宪法修正案制定者的原意。马歇尔对联邦和州性质的阐述,在制宪会议代表对宪法的相关阐释中早有类似的表述。马歇尔在该案中对《权利法案》适用范围的限制与对州治安权的认可,可以说不仅体现了制宪者的原初意图,而且是各州民众对宪法的普遍理解。马歇尔并没有运用自然法的普遍原理捍卫个人财产权,而是从宪法的角度阐述了联邦和州权力平衡的重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美国二元联邦制的根基。
作为一起重要的先例,巴伦诉巴尔的摩案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高法院一再重申《权利法案》所承诺的对个人的保护不适用于各州。不过,尽管民众对各州政府的信任度远远胜过联邦政府,但各州政府内部的治理并非尽善尽美,尤其是在有关奴隶制议题的层面,凸显出各州内部治理的局限性。
内战后,在一些激进改革人士的推动下,国会通过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重新引发《权利法案》对各州适用性问题的讨论。尽管在20世纪20年代后,最高法院通过吸纳原则,在重要的宪法案件中逐步将《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大部分权利纳入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进而适用于各州。
在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疾风暴雨般的年代里,立宪制度非常不完备,尽管在1787年通过了宪法,但措辞模糊的宪法及相互冲突的各派之间在很多重大问题上都难以达成一致。随之兴起的激烈的党派之争,让新生的共和国时常陷入危机之中。早已习惯于自治的各州民众,对联邦权力的恐惧导致他们对联邦各部门充满了警惕与防备。作为美国早期联邦最高法院的核心人物,约翰·马歇尔在一系列重要宪法案件的判决中,从宽解释宪法重要条款,不仅捍卫了个人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州权,提升了联邦权。
尽管马歇尔经常被指责牺牲州权以提升联邦权,但他并非是一个积极的国家主义者。相反,马歇尔在有意提升联邦权的同时,也对州权给予了极大的认同,特别是对州治安权予以肯定。他不仅在提升联邦权的重要宪法案件中对州治安权予以明确阐述,而且在1830年的普罗维登斯银行诉比林斯案中将宪法契约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特许状明示的范围之内,对各州保留修改契约的权力予以认可;同时,在1833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他将《权利法案》适用的范围限定在联邦政府,给予各州管理内部事务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充分尊重各州对其治安权的行使。学者大卫·P.科里就认为,马歇尔带领最高法院走上了一条既肯定又限制联邦权的道路,寻求联邦和州之间的平衡与节制。
马歇尔关于州治安权的阐释和运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继任者罗杰·坦尼就在马歇尔对州治安权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多个重要宪法案件中予以扩展。正是马歇尔在任期内对联邦权和州治安权的界定,巩固了19世纪美国二元联邦制的根基。即使内战后国会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也未能成为约束各州治安权的重要依据,直至20世纪20年代后,最高法院通过吸纳原则将《权利法案》所保障的个人权利纳入对州的制约之中,这种局面才有所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法院则成为个人权利与州治安权管制性立法之间的仲裁机构,大大提升了最高法院的权威,开启了司法至上的政治基础。
摘自《史学集刊》2025年第1期,原文约2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