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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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封检题署制度的变迁及其意义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5-06-18 浏览次数:

【作者】金玉璞,代国玺,山东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秦汉的封检题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发生了重大变革。秦及汉初的封检题署,仅在发文时由发文机构撰写,原因在于文书的收发分曹运作,且题署内容需要严格与所封文书内容相对应。官文书的封检题署主要由接收地、启封机构、传递方式、紧急程度四部分构成。实物与私文书的封检题署皆无传递方式。西汉中后期的封检题署,分发文与收文两个阶段撰写,原因在于文书的收发由分曹运作转变为统一管理。官文书在发文阶段仅记录目的地与传递方式,在收文阶段添加接收时间、传递人员信息、印章信息、文书数量四项内容,紧急程度则由不同的传递方式予以替代。实物封检题署在接收阶段会添加钩校核对信息。私文书的封检题署则在发文时新出现发件人名及谦语。封检题署制度的变革反映了中国古代文书制度不断完善,文书行政更加规范化的过程。

【关键词】秦汉封检题署文书制度简牍形制行政方式国家治理

封检,也称为检,是对文书或物品进行加密的器物,属于特殊形制的简牍。秦汉时期的封检,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无题署封检,或称封泥匣,检上无文字。封泥匣的主要用途是承载封泥,以保护封泥不被毁坏。一种是有题署封检,检上常记录有地点、物品名称、数量、寄收方式等信息。有题署封检的用途已不单单是承载封泥,而是增添记录与传递信息的功能。

封检题署的起源与功能  封检题署的产生,与封检及是否发生封缄行为有很大关系。中国古代有记载的封缄行为可追溯至春秋时期。

战国时期封缄物品的行为已较为普遍。包山楚墓M2出土随葬物品中保留有三种封缄形态。第一种是直接将封泥抑压于丝织物上。第二种是用草绳捆扎竹笥,并在绳结处抑压封泥。第三种则较为复杂,先将陶罐用草绳缠绕包裹并作封闭处理,再用篾片、组带或绦带环绕罐口,束系打结后,抑加封泥。这种封缄形态下的封泥上多有肖形图案,封泥之下常插竹质签牌,部分保存有文字。三种封缄形态有相同之处,均选择在不易脱落、有依附固定处抑压封泥。插入封泥的墨书签牌,实际上也是起到一定的加固作用。

包山楚墓M2的下葬年代为楚怀王前期(公元前318年至公元前298年),说明至少在战国中期已经出现这种新的封缄方式,并得到广泛的应用。这种新形态可能是秦汉封检制度中封缄方式的早期形态。那么,封检及其相关制度何时出现?实际上至迟不过战国晚期,秦统一以前的秦国已经出现有封检与封检题署,并形成一种早期的制度雏形。

关于检的定义,王国维给出过判断。他认为封缄符传、书函等物所用的板,可以称为检。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检的形制问题逐渐成为重点。

以往对封检最直接的判断方式便是有无封泥槽,对于无封泥槽的“平板简”,李均明依据汉简材料,认为其用于封缄文书,可称为函封。吴方基在考察里耶秦简时认为,秦简中“署”过去误称为“检”,没有封泥槽,是一种题写收件人等文字的简,不具有封缄的性质。秦“署”与汉“函封”,二者形制存在一定的演变关系。所谓“署”“函封”等,都是参与封缄过程,与文书一同进行传递。从题署的角度来看,封缄方式的不同,封检形制的区别,影响的是题署载体,并不影响需要题署这一过程。不论名称为何,检的本质在于保密信息,但题署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其本质为何,又起到什么作用呢?

封检题署所传递的信息接收人不限于被封缄的文书或物品的最终接收人,而是从发出到接收完毕整个过程中参与运作的人员。所以,封检题署的首要功能就是起到提示的作用。

封检题署起到提示作用的最终目的是提升行政效率,实现文书与物品从封缄到传递过程的迅速、高效。秦汉时期传递一份文书或一包物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需要发出机构,安排传递、中转暂收的邮驿机构,各级接收机构等相互配合。每日所需传递的文书物品量庞大,但行政机构人员有限,怎样用有限的人解决更多的事,这才是应该考虑的。所以,官僚系统里通常遵循极致的实用主义原则,以解决眼下的问题为最高优先级。以封检题署中标明的传递方式举例,发出机构首先会按文书或物品类型分轻重缓急,再选择传递方式,如“以邮行”“以亭行”“行者走”等。并选择传递邮路与次序,如“以县次”“以道次”“亭次行”“隧次行”等。用不同的传递方式,将所需传递的文书与物品进行分流,最大化地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使工作高效化。

秦封检题署制度的建立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的实行,最终使中央集权制度与官僚制度完全确立。此时,中央与地方各行政组织的运作需要大量的文书予以支撑。在依靠简牍文书传递政务信息、实施物资管理的过程中,文书的保密工作尤为重要。有赖于此,封检制度以及与其相配套的题署制度得以建立。

在确保封缄牢固的情况下,封缄文书的检上应进行题署,然后遣人快速送达。那么,在官文书的封检上应该题署哪些内容呢?其一,文书接收地及其所属郡名。其二,启封机构。其三,传递方式。其四,文书的传递次序,紧急程度。

也存在特殊情况,即制书的传递。制书是秦汉皇帝专用的公文,具有颁布法令、颁布重大政策以及宣布对高官的任免等功能。由于制书是皇帝颁布下发的命令文书,文书内容通常情况下言简意赅,并不会写明紧急程度。

对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而言,需要及时获悉皇帝的命令,并逐级传达,紧急程度当属首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制书的封检题署皆会署明“急”,但是不会在制书内容中有所体现。

秦的私文书与实物封检,有别于官文书的规范,但也存在自身的特点。在传递实物时,仅记录物品名称、数量。此类封检题署中不会出现传递方式、目的地与启封信息。官文书封检题署中也会出现不记录传递方式的情况,原因是采取某种默认的传递方式,封检题署中不会予以记录,但题署中目的地信息是一定存在的。另外,邮驿机构是否需要记录文书的传递情况呢?答案是肯定的,目的是备查验考课等。

汉代封检题署制度的变迁  汉初因袭秦制,在传递文书、使用封检、撰写封检题署等方面的规定,与秦多有相通之处。

汉初亦有对部分规定的改良。所有用于传递的文书,其封被人为毁坏,罚金一两。在文书按县次传递以及按“以邮行”传递的过程中,出现封毁的情况时,当在经过某县处,由县令或县丞立即核查印文,更换毁坏的封,并署明封毁及更封的情况。

对比岳麓秦简中对封毁后的措施,汉初仅在运作方式上稍加改良,岳麓秦简令文规定用于传递的文书,封毁后,所经过的县官需立即复封,并施以县令、县丞印。封缄的绳子开解,应立即再缠绳,并在绳上加封,不能去除最初的封泥。不从令者,对县丞、县令、县廷令史作赀一甲的处罚。

与汉初相比,到了西汉中后期,封检题署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西汉中后期的封检题署内容呈现多样化,记录和传递的信息更加丰富。此时的封检与秦及汉初封检相比,解封后的实用性功能更为凸显。官文书的封检题署新增内容可分为接收时间与传递人员信息,印章信息,文书数量。私文书的封检题署新增发件人名及谦语,实物封检题署新增钩校核对信息。

首先是官文书。第一是接收时间与传递人员信息。西汉中后期普遍会在文书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人在题署中加入传递人员到达时间及其职位姓名的内容。第二是印章信息。西汉中后期文书到达目的地后,在封检题署中还会加入印章状态、印文等内容。印章信息是在收到文书后,与时间、传递人员信息同时加书在封检题署中的。第三是文书数量。这部分内容通常会施以“·”符,达到提醒、提示的作用。

其次是私文书。私文书的封检题署新增发件人名及谦语。西北汉简中保存有大量的私文书,如私人信件、名谒、簿籍、契约、丧葬文书等。与秦简相同之处在于,无传递方式的记录。说明即使到了西汉中后期,私人书信的传递方式依然与官文书有所区别。与秦简不同的是,汉代出现寄信人,且寄信人后多附有谦语。

最后是实物。实物封检题署多出现钩校核对信息。相较于文书的核对内容,对实物的钩校与信息核对在封检题署展现得更为具体化。

西汉中后期相较于秦及汉初亦存在减少的题署内容。除启封机构外,紧急程度也不再直接出现于封检题署中。又如何区别急与不急呢?西汉中后期邮驿系统发达,传递方式丰富多样,除“以邮行”外,还有如“以邮亭行”等十几种方式。此时,将文书的紧急程度从书“急”转变为以传递方式表达。紧急程度由传递方式划分,在出现滞留、迟到的情况下,会追加罪责。所以,西汉中后期在封检题署中的传递方式确有对文书紧急程度的体现。

封检题署制度变革的原因与意义  秦官文书在封缄传递时,“署”中的所有信息需要在文书中予以表现,这反映出“署”在发文阶段由发文机构撰写,邮驿机构依据“署”的内容负责传递。这在秦封泥匣的题署中亦有表现。收件人在启封文书后,可以通过题署与文书的对应内容,确定传递是否准确,无须让封泥匣丧失重复利用的功能。但是,封泥匣上若无署文,很容易被中途替换,且不留下痕迹。收件人也无法清楚地获悉文书在传递过程中的封缄情况。因此,秦封泥匣背面的题署内容,应是在发文阶段撰写,其目的是保证封泥匣题署与传递人员所见“署”文及文书内容保持一致。传递人员所见的“署”文与封泥匣构成的封检是防范文书不泄露的措施,三者对应的内容则是保证封缄整体的安全。

秦封检题署在发文阶段皆由发文机构撰写,收文又是按启封机构各自启封。说明此时文书的收发工作,是在地方行政组织内部按内设机构的不同,各自设置,即分曹收发。负责传递的人员,不仅要按接收地信息传递至目的地,还要按启封机构信息准确送达各机构,这无疑会增添文书行政时的烦琐程度。在传递人员送达文书后,各曹属吏先将文书启封,然后将文书到达时间、传递人信息、由何人启封,这些信息又由何人撰写四项内容,记录于文书背面,最后再呈送至主官处进行批阅。文书背面记录的这些信息,目的在于明确责任,与对应题署及文书内容核对无误后,根据这些信息记录传递人员的功劳。

西汉中后期,封检题署开始分发文与收文两个阶段撰写,反映出行政方式的转变。由于传递人员接触不到被封缄的文书,但是可以接触到公开的题署。所以,传递人员或可直接依据封检题署记录功劳,或由专门接收文书的部门代为记录,而不影响文书的正常呈送。以此来看,文书在送达目的地并接收后,会有专人进行统一启封,然后呈送至各处。这也是秦简中会记录由何人启封,但西汉中后期的官文书中通常不会记录信息的直接原因。

在收文阶段记录的印章信息,当是收到文书后,封检上存留的印章状态,其作用是保留封的最终形态信息,以备出现封破、封毁情况时,进行核查校验。秦律规定出现封毁的情况时,需要“复封”,且“毋去故封”。汉律规定封毁后,需要“更封”,没有规定是否需要保留“故封”。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去除故封,直接更封,如此一来原本的印章信息则在文书到达后,无法在封检上体现。二是不去除故封,直接加封,即“旁封”,与秦制的“复封”相当。

西汉中后期文书的启封工作从各曹启封转为统一启封,实际上代表的是文书收发工作的统一。这种分散到统一的变化,反映出行政管理方式出现转变,与行政组织结构和官僚体制中史官设置的改变相关。秦及汉初,令史主要分设在各曹工作,具有管理文书和监督的职能。所以,文书直接送达各曹,由各曹令史负责启封,对文书的收发、管理也是分曹运作,并没有完全实现统一化。西汉中后期,武帝“分曹置掾”,诸曹掾史制度的发展,影响了以往下设于各曹的令史设置。文书开始统一化管理,不再分曹运作。这种统一收发的行政方式在实物传递中亦有所体现。西汉中后期实物的传递可分为官方传递与私人传递。

从封检题署本身来看,自秦及汉初至西汉中后期的发展,不仅是封检题署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西汉中央与地方组织机构对文书使用愈加精细把握的过程。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相较于秦及汉初,西汉中后期的统一工作,是文书行政越来越规范,文书制度愈加完善的体现。


摘自《甘肃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原文约2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