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磊,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摘要】太建十年(578)吴明彻北伐失败后,陈宣帝为应对内外危机推行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重构以宗王与近臣共参决策的新格局。陈叔陵凭借长期出镇方镇的经历被委以重任,任扬州刺史、大都督等职,通过掌控尚书省“执事之司”及军事力量深度介入朝政。陈宣帝试图以宗王参政平衡官僚集团,但其过度倚重陈叔陵导致权力结构失衡。太建十四年(582)陈宣帝驾崩后,陈叔陵刺杀储君陈叔宝未遂并发动政变,暴露出改革导致的宗王势力的失控风险。陈叔陵事件既是陈宣帝改革的直接后果,亦标志着陈朝由衰转亡的转折,折射出南朝末期权力运行机制重构与王朝崩解的内在关联。
【关键词】陈叔陵;陈宣帝;陈朝;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陈叔陵刺杀及政变事件始末 太建十四年正月甲寅陈宣帝崩,次日乙卯,始兴王陈叔陵亲自动手谋杀储君陈叔宝,事败被杀。刺杀失败与陈叔陵缺乏准备有关。陈叔陵刺杀时缺乏武器,只能选择典药吏在陈宣帝寝殿中所用的锉药刀。锉药刀并非利器,杀伤力有限,太子陈叔宝中刀后尚有余力“自奋得免”,太后中刀数下后仍能部署平定陈叔陵势力,并在后主养伤时处理国政。
陈叔陵曾安排左右到宫外取剑,但左右之人并不明白他的用意,以为是穿戴朝服的需要,故而取来他所佩的木剑。可见陈叔陵的刺杀缺乏规划,他是独自行动,宫内无人接应,失手被擒后靠自己的力量挣脱捆缚逃出宫廷。此外,他在宫外也没有做好政变的军事动员,当他从宫中逃回所任扬州刺史的东府才“呼其甲士”开始战备。
虽然乙卯刺杀行动是陈叔陵仓促为之,但这只是在时机选择上的判断失误,并不代表陈叔陵没有谋朝篡位的打算。平定陈叔陵之变后,尚书八座进奏。陈后主同意了尚书八座的处罚提议,依照宋代故事处理。以“流尸中江,污潴其室”的方式处置陈叔陵,既是一种道义上的惩罚,将之拟作江左王朝历史上弑杀君主的刘劭、刘濬,用具有显示度的极端方式彰显罪恶,同时也是一种对悖逆之行的“朝议有章”的刑罚。《陈书》史论甚至认为陈叔陵的罪过已经超出了刑罚所能处置的范围。
《陈书》史论为姚察、姚思廉父子所撰,将陈叔陵的悖逆之举视作其险躁性格因政治生涯的畅行无拘而发展暴露的结果。姚察是陈叔陵事件的见证人。《陈书》史论对陈叔陵的认识,当是太建十四年后主决策集团的共识。陈叔陵担任扬州刺史,所管事务与省阁牵涉较多。《陈书》记述陈叔陵以打击报复的方式胁迫“执事之司,承意顺旨”。当时人认为陈叔陵的这一做法不仅是从政作风强势,更是有控制省阁“执事之司”的图谋。
姚察作为陈叔陵刺杀事件的亲历者,综合后主朝廷决议及相关人员的认识,认为陈叔陵的刺杀是缺乏周详计划的冒险行动,但其谋朝篡位却是长期以来的打算。
吴明彻北伐失败与太建后期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 《陈书》阐释陈叔陵“有异志”缘于他“险躁奔竞”的性格,这一性格之所以能够造成政治危害,乃是与陈宣帝的政治部署及其对陈叔陵的重用有关。陈叔陵在建康朝堂上的崛起并具有“争权宠”的资格,始于扬州刺史之任。太建九年(577年)陈军主力北伐之际,陈宣帝召陈叔陵入都为扬州刺史,既有巩卫建康之意,也有牵制京城内不太受信任的臣僚、将领及机构之意。
太建十年二月吴明彻北伐失败,陈朝的处境急转直下,陈叔陵恰于该年返回建康,但这是他受到陈宣帝重用的关键因素。陈叔陵返回建康不久,便担任王官伯主持陈宣帝的娄湖盟誓。娄湖位于秦淮河以南、建康城外廓城之外,建康外廓在娄湖边设有娄湖篱门。陈宣帝立方明坛于娄湖,乃是召集王官行觐礼。陈宣帝幸娄湖临誓,又分遣大使以盟誓班下四方,乃是在北伐失败的危急关头所做的全国总动员,目的是号召“上下相警戒”。在这一重要的仪式场合,陈叔陵扮演王官之首的角色。
除了在礼仪上扮演王官伯之外,陈叔陵还在太建十一年获得了大都督的职衔,总督陈朝水步众军。陈叔陵军事权势的扩张同样是缘于陈朝的边疆危机。在太建十一年的军事局势中,陈叔陵的地位迅速上升,不仅成为掌控禁军的重要将领,而且获得总督水步众军的最高军事指挥权。
陈叔陵发挥扬州刺史府的机构职能,凭借其权势,以挟私报复的方式威逼相关人员,以达到控制省阁“执事之司”的目的。以扬州刺史府为根本控制建康政局,进而侵夺省阁的决策权,这是陈宣帝在天康、光大年间夺取政权的策略。陈叔陵沿着同样的思路对省阁“执事之司”施加影响力,陈宣帝不仅是知情的,而且很可能是支持的。陈叔陵丁忧非礼理当受罚,但是受罚的却是御史中丞王政,理由是没有检举陈叔陵,负有监察宗王职责的典签也被施以鞭捶,真正的过错方陈叔陵却逃脱惩罚。可见陈宣帝的爱护是陈叔陵权势的根本来源。
陈叔陵控制省阁“执事之司”,乃是太建十一年陈宣帝重构最高权力运行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次政务运行机制改革旨在协调位于省阁之外的尚书省及九卿各机构与省阁之内的内省监、司,以求提高效率,这当是为了应对北周的军事压力而推行的举措。
太建十年至十四年间中书、门下、尚书三省的主要长官为孔奂、徐陵、陆缮、袁宪、毛喜。这五人基本上是太建后期陈宣帝决策集团的核心成员。
围绕着太建十一年的改革,陈宣帝作了一些职官层面的人员调整。太建八年六月,陈宣帝曾以新除晋陵太守王克为尚书右仆射。太建十年十月,即吴明彻战败的同年,陈宣帝娄湖盟誓的次月,陈朝仅设尚书仆射,由陆缮任职。这或许是为应对吴明彻战败、强化尚书省运行效率所作的安排。太建十三年吏部尚书袁宪转任尚书右仆射,陈宣帝以宗元饶代之。宗元饶死于吏部尚书任上,袁宪推荐吴郡高门陆琼继任,但陈宣帝选用了心腹毛喜。从陈宣帝先后以“善持法”的宗元饶及心腹毛喜继任吏部尚书的举措来看,他对于官吏的选拔与管理趋于严格,以期对其予以掌控,这是陈宣帝集中行使权力的重要一环。在这一背景下,代表传统门阀选官路线的陆琼便不在陈宣帝的考虑范围之内。陈宣帝的关注点在于集权以应对北周的威胁。
太建十一年改革后,随着最高决策集团的重构,原本在陈朝政治中的中书舍人较少见诸记载,这当是权势为参议政事的七人所分之故。太建十一年改革之后的中书舍人仅见徐俭一例。徐俭为徐陵之子,而徐陵为参议政事的七人之一,徐俭任职中书舍人实为徐陵的权势分身。
从太建后期中书舍人失载的情况来看,太建十一年陈宣帝的改革实将“总国内机要”之权由中书舍人转移至陆缮、徐陵等参议政事的七人身上。陈叔陵控制省阁“执事之司”,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在国难危机之际,陈宣帝既要集中权力,但又容易猜忌参议政事者,陈叔陵皇子的身份及扬州刺史的官职,成为陈宣帝可资利用以平衡参议政事者权势的重要筹码。
太建后期的宗王参政与陈叔陵势力的结成 在太建后期权力改革中,除了引入陈叔陵势力之外,陈宣帝还起用了其他宗王。陈宣帝在夺权时杀掉了沈皇后二子(废帝、始兴王伯茂),对陈文帝其他子嗣则采取了笼络的策略。文帝诸子以鄱阳王伯山为首。对比叔陵于太建十一年十一月被委任为大都督,总督水步众军,伯山、伯仁调入建康,实为陈宣帝的防范之举。正因如此,掌管宿卫禁军的伯山、伯仁其实是没有实际军事指挥权的,这从陈叔陵刺杀事件中的军事调动可见一斑。
因而,尽管在太建后期参与最高层权力运转的宗王为数不少,但陈宣帝可依靠的却只有陈叔陵,这是陈叔陵得以控制省阁“执事之司”的根由所在。陈叔陵对尚书文案的生成施加影响,即便陆缮等七人有参议分判之权,也须以尚书文案为参议政事的依据,这是陈叔陵影响朝政的方式。
实际上,参议分判的徐陵与陈叔陵是生息相通者。徐陵之子徐俭为中卫始兴王限外谘议参军,又兼任中书舍人。陈叔陵担任中卫将军是在太建十一年,即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那一年,由此可知陈宣帝有意安排中书舍人徐俭兼任陈叔陵僚佐,以他一人沟通陈叔陵、徐陵与陈宣帝三方。在太建后期的政局中,陈宣帝引入诸多宗王参与决策层,但真正有权势的仅陈叔陵一人。
陈叔陵之所以能够成为最高权力运行的重要一环,与其在陈朝政局中长期担当皇权补充力量的经历有关。早在光大年间陈宣帝夺权之时,便命陈叔陵出镇江州以巩固自身的权势。此后陈叔陵长期在方镇任职。在出镇方镇时,陈叔陵形成了自己的统治风格,将州郡县官吏视作私属予以役使,借以建构自己的势力。太建十年,陈叔陵进入建康任职后,采取同样的方式结党。对于陈叔陵势力的发展,陈宣帝一直持支持态度。太建十三年,陈叔陵又获得了侍中之职,可以直接参与最高决策。然而,与陈宣帝的设想背道而驰,陈叔陵因势力扩张而“将有异志”,成为皇位传承的不稳定因素。可以说,陈宣帝驾崩之际的陈叔陵刺杀事件是太建后期政治格局演化的结果。
陈朝走向衰亡,未尝与陈宣帝在太建十一年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无关。为了应对北周的压力不得不集中事权,为了平衡参议政事者的权势,又得扶植陈叔陵,一旦这一均势因陈宣帝之死而被打破,陈叔陵势力的破坏性便充分展现出来,最终反噬陈朝。大难不死的陈后主出于维系自身权力的考虑,一方面延续陈宣帝权力改革的趋势,将权力进一步集中于近侍,从而形成近侍政治;另一方面又鉴于陈叔陵事件而改变陈宣帝重用宗王的政策,转为防范。这两个政策均削弱了陈朝的统治基础,导致了陈朝的覆灭。可以说,陈叔陵事件既是陈宣帝权力改革的结果,又是后主朝廷权力建构的起因。
摘自《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原文约1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