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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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政与酒政:20世纪50年代酒类专卖制度的建立与调整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5-06-18 浏览次数:

【作者】郭子健,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

【摘要】酒类专卖是新中国实现财政目标的一项重要制度。1949年后,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实行酒类专卖,逐渐掌握酒的生产与销售,并积极发展酿酒业,以期实现迅速创造利税的目标。不过,酒的产销与粮食关系甚为密切,时常受到粮食、农业政策的牵制,而粮食又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重要的财政资源。1953年以后,粮食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与对私商的改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酒的生产质量和流通渠道,造成酒类供需的不平衡。对此,商业部门不断调整酒类供应策略,并于1956年初实行“村村有酒卖”政策,辅以各种灵活的推销、代销手段,以缓解酒的产销矛盾。酒类专卖制度亦揭示出新政府通过特定消费品平衡财政资源的尝试。

【关键词】酒类专卖;计划经济;商业体制

酒类专卖政策的分步骤开展  酒的生产与粮食供应密切相关,而粮食始终是中国革命与建设时期的重要经济保障,在战争年代与建政初期,征粮更是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对酿酒业即厉行“专营”。但这种专营的思路往往是完全垄断并限缩生产,以达到节粮目的。抗战期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曾通令酿酒业全部改为政府经营,同时对酿酒原料和收益做了规定。至抗战胜利前夕,晋冀鲁豫边区宣称酿酒业已“完全由政府直接经营”,经营收入悉数上缴财政,酒税一律免征。当然,边区政府对酿酒业的统制重点在于掌控粮食,实际上边区下属太行区的农村仍不时有粮、盐走私活动。可以推断,作为农村副业的酿酒业并未完全消失,只不过是在厉行专营时期转入了地下。

战时应对政策随着新区和大城市的解放也暴露出了一定问题。政府对酒的专营虽控制了生产环节,但短时间难以协调供需矛盾。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已开始实行烟酒专卖,并根据地方政权的建制划分了若干“专卖区”。不同专卖区之间的运输、销售限制导致“烟酒积压,销路滞塞,人民购买不便,(政府)损失较大”。1949年4月,华北亦开始实行酒类专卖。华北税务总局最初的方案是勒令北平、天津停止酿酒,依靠政府调拨根据地的酒以占领当地市场。有了东北的教训,北平市人民政府财经委提出不同意见,认为酿酒业既是其财政来源,又是城市工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专营要分步骤进行。在市委书记彭真的许可下,北平市人民政府财经委组建起北平市酒业公司,以企业的面貌出现在市场上,和私营酿酒商户并存。420日,北平市人民政府按此精神颁行酒类专营布告,规定政府专酿酒业同样依规纳税,同时酒类的运销均须取得税务机关证照。因此,华北税务总局的做法成为全国推行酒类专卖政策的雏形。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力图扭转财政赤字。自195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酒类专卖政策正是此背景下形成的。

194911月,苏联专家总顾问柯瓦洛夫就财政问题向中国方面提出建议,包括制定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和实行烟酒国家统制。此后,苏联俄罗斯加盟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库图佐夫亦参与了新中国专卖政策的制定。在专卖政策的具体实践上,苏联自列宁时代即建立起国家垄断的体制。列宁曾积极评价酒的专卖政策。

195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召开全国专卖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酒类专卖。在专卖会议上,新成立的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酒类专卖有明确定位。实行酒类专卖,兼具增加财政收入、保证税收、配合稳定金融物价、辅助粮食政策的目的。55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草案)》,将酒类、卷烟两种专卖品的制造、运销纳入专卖管理。其中明确了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级专卖机构为专卖事业的经营管理者,并规定专卖品有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经营方式,但总体的生产计划须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订。

尽管中央对酒类专卖的财政贡献抱有较大期望,但地方特别是基层社会情况极为复杂,业已形成的酿酒业格局和产销渠道短时间内很难被打破。况且酒作为日常消费品具有零销特征,无论推行“公酒”抑或缉私征税,也都面临挑战。农村土酒的生产和销售具有难以管理的特征,城乡间还有大量的村民、私商酿酒。因此,地方专卖部门开展了两方面工作:一是给予私商代销“公酒”的业务,在此基础上厉行缉私,严查私酒;二是建立国营酒厂,或组织酒坊联营,扩大“公酒”占比。

华北地区是最早实行酒类专卖的地区之一,地方政府一时间无力垄断专营,只能通过征税控制公私酒类产销。为此,华北酒业专卖公司放宽了酒商登记限制,允许其协助代销“公酒”,同时将重点放在缉私上,总结了颇多经验。

西南地区是传统烧酒的重要产销区,与其他地区相比,西南地区酒类生产规模在抗战时期因工矿企业内迁与消费需求显著增长而快速扩大。同时,此地属于新解放区,中共西南局亦面临诸多建政困难。195149日,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颁行《西南区酒类专卖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仅对酒精实行“完全专卖”,对其余酒类则划分为重点专卖区和非重点专卖区。对酒精实行完全专卖,是因为抗战时期内迁或在地新建的酒精工厂,在西南地区国营酿酒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新中国成立后,其作为官僚资本被接收,贯彻完全专卖亦不存在障碍。

在重点专卖区,西南地区也迅速建立或扩充了国营酒厂。1951年,西南区专卖局明确提出酒类专卖须与工业相配合,酒厂须在技术、管理和成本控制上有所改进。酒类的集约化生产是政府对酒厂规划的整体方向。自1953年起,酒类行业开始归口管理,生产环节划归轻工业部门和地方工业部门,销售环节划归商业部门。

粮食政策、合作化与酒类供需矛盾  随着酒类专卖制度的颁行,全国各地建立起一批国营酿酒厂,一部分私营酿酒业者则以联营的形式继续经营,而政府通过专卖机构基本掌握了酒的生产原料。在体制上,195210月,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移交商业部管理,不再由财政部领导。19531月,酒类行业的生产环节划归轻工业部门和地方工业部门,销售环节划归商业部门及其所属专卖机构;同时,地方专卖部门受到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和同级商业部门的双重领导,酒的调拨、销售被纳入国营商业轨道。但酒的供应始终同粮食购销存在紧张关系,自1953年起,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粮食统购统销与农业、手工业合作化及工商业改造使酒的产销供需处于不稳定状态。

1953年是新中国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尽管当年的粮食总产量较1952年略有增长,但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带来的基建投资造成城乡购买力显著增长,粮食和各类消费品供应紧张。对此,中央粮食部也指出粮食的“购”与“销”不够平衡,提出在城市工矿的销量应优先于农村,并要求降低粮食加工精度,以降低粮耗。

粮食紧张使酿酒业很快受到影响,主要体现在高粱种植面积缩小,小麦、米等酿酒原料不足。19533月,商业部决定提高酒类价格,要求各地在原有基础上自行上调5%至10%。两个月后,商业部再次发出指示,称酒价虽然上调,但供不应求的问题仍未解决,因此决定再次提高酒价。此番调价,相较上次幅度更大。商业部还规定,若酒价上调后仍供应不足,应实行“重点供应”,即首先满足大中城市与工矿区,其次为渔民、插秧农民,最后才为一般农村。换言之,酒类消费的人群和品类将根据地域、阶层和职业区分,与工业化建设和物资生产关系越密切的人群,越具有消费酒的优先权利。

1953年6月,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此时已划归商业部管理)再次针对酒类供应发出指示,强调要逐渐改变酒厂使用单一原料的习惯,尽可能利用坏粮、死角粮。为弥补酒源不足,专卖总公司只能适当妥协,允许甚至鼓励发动群众集体酿酒。面对酒的短缺,专卖部门一方面通过提价和限缩供应对象来调剂消费,另一方面则弹性调整销售方式。随着10月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施行,基层粮食短缺加剧了酒的供应不足,但专卖部门很快又开始面临酒销不出去的吊诡局面。原因在于,国家收购粮食的牌价较低,但专卖部门不断提高酒价,同时其对农村自酿酒采取的是“不予禁止、不征专利、不提倡也不宣传”的方针,于是农民纷纷利用这一政策空隙囤积粮食,自酿私酒换钱。粮食紧张导致的酒质下降也是造成酒滞销的重要原因。

1954年年初至1955年8月,酒的销售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全国范围内酒类销售计划均未完成。究其原因,起初是1953年上半年粮食紧张之际,商业部门为减少购买而上调酒价,并采用各种非粮原料扩大酿酒增加供应,但年底的粮食统购统销同时刺激了需求端农民私酿盛行和生产端酒厂的酒质下降,翻转了供需矛盾,酒由脱销转入滞销。除此之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农村市场的萎缩。

1954年春,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开始加快,大批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但是,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往往要放弃其兼营的副业;合作社章程也规定,农村小商小贩参加合作社时必须放弃商业,否则不能加入。农民在农业、手工业或商业之间往往只能选择一个,这就使得多数农民不再经营副业,农村的商贩数量骤减。1954年下半年起,中央认为统购统销后,粮食、油料等主要物资实行了计划供应,农村市场发生了根本变化,私商营业额与合作社营业额出现了明显的此消彼长,因此加快了对私营商业的改造速度,并由供销社担负起领导初级市场和改造私商的任务,宣称要将其改造为“国家资本主义商业”。

不过,农村私商往往有着自己的生存逻辑,并不会完全按照政府的安排行事。在处理私营酒商的问题上,基层专卖部门亦遵循着限制、改造的原则,根据私商的收入情况与经营状况决定其销售形式。但私商并不认可专卖部门的配货方式或手续费。过多过快限制和改造私商给零销网络带来了很大冲击。

中央在回顾总结1954年的农村工作时,已经注意到零销网络的萎缩。农村商业运转出了问题,使得一些农村商贩“转业无路”;在消费方面,农民买不到日常生活用品,基本副食品供应不足,其他工业品也供应紧张。总体而言,由于物资供应不畅,农民手中的购买力无法释放,因此卖出的意愿也就下降,这进一步影响到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造成工业品生产原料不足的恶性循环。

1955年上半年,因为酒类滞销的问题仍未获得解决,专卖部门已经在对私改造和恢复发展私商之间倾向后者。尽管商业供销部门也在上半年开始调整政策,但随着下半年合作化高潮的到来,风向再次发生变化。1955年夏季后,农业合作化进程显著加快。大批农民入社后弃商转农,农村私商的数量更少了。而供销社系统则通过农村的对私改造实现了机构下延,逐步主导了基层农村商业格局,并将改造后的农村商贩发展为代销员。然而,酒的销售在供销社系统中处在边缘位置。依附在供销社系统的小商贩,原本是自营烟酒,现在则改为代销,而代销手续费远比自营利润低,因此便失去了经营的积极性。可见,计划体制下的集约化管理与酒类零销的分散性经营存在着根本冲突。通过调整专卖政策打通消费阻隔,完成酒类专卖的财税目标,便显得尤为重要。

“村村有酒卖”的政策实践及调整  19561月,商业部在全国商业系统提出“务须做到村村有酒卖”。同月,这一方案由国务院批转并指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村村有酒卖”的口号正式被提出。在论及酒类滞销时,专卖总公司一方面提出农村商业网点萎缩的问题,另一方面将其与农民对酒的迫切消费需要联系起来,在报告中不断强调酒类供应网点减少使农民意见很大。这也迅速传导至地方专卖部门,成为统一口径。从报告来看,扩大酒类销售似乎成为既能充实财政解决滞销、又能满足民众消费的两利之事。农村自酿酒乃是传统,也是农民日常副业的一部分,但在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下一度成为农民抗拒统购的手段,私酿屡禁不止,甚至越禁越多。可见,相较于农民饮酒的消费需求,专卖部门更担心其库存的“公酒”是否能取代私酿销售出去。

“村村有酒卖”,实际上是以行政手段开展酒类推销的又一次政治动员。春节很快临近,商业部在2月检查各省执行情况时,发现只有少数省份初步做到了“村村有酒卖”,多数地区酒类销售情况并未好转。专卖总公司口中的政府民众两利之事在执行过程中受阻,其原因大致包含两方面:一是在合作化高潮的背景下,发展零售代销员显得不合时宜;二是“村村有酒卖”虽带着满足农民饮酒需求的正当性,但并非所有人都持支持态度,完成销酒指标终究是专卖系统的部门利益。在推销压力下,专卖机构往往会为完成任务而与下级机构或其他部门发生冲突。

三个月过去,从全国范围来看,1956年第一季度的酒类销售情况仍未见好转。商业部要求各级专卖公司务必在1956年5月前完成“村村有酒卖”的任务,因此专卖部门在农村急速扩张销售点,以求在最短时间内“消灭空白村”。不过,新增的销售点有40%实际未开业,直接原因是各代销员在短期内无法解决资金、设备问题,手续费过低也使他们不愿意进货。此外,商业部此前提出寻找农村老弱残群体充当代销员,却并未拿出相应的配套措施,这些群体生活尚不能自理,进货运货就更加不切实际。总体而言,“村村有酒卖”政策贯彻初期,虽有中央部门强力推动,但在基层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195610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在此之前,许多省份都已放宽对农村自由市场的管理。放开自由市场的直接效果就是物资尤其是副食品流转的顺畅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随着农村自由市场的开放,酒类销售有了明显改观,专卖部门也不再一味强调增加供应点,厉行专卖,而是逐渐放松对酒类生产经营的管制。不过,1957年下半年后,农村自由市场作为“资本主义道路”受到严厉批判,各地纷纷收紧乃至关闭了自由市场。1957年8月,国务院颁布新规定,禁止国家计划收购的农产品进入自由市场,极大限缩了自由市场的交易范围。

此时,商业部门还在不遗余力地销酒,1957年前三季度,酒类零售点增长近一倍。但实际上,从第四季度开始,受关闭自由市场政策的影响,不少零售点已遭到撤并,参与零售的小商贩因为政治问题遭到整顿,商业部门的指令在大的政治气候下已经无法贯彻。加上自由市场紧缩后流动人口减少,酒的销量又开始由升转降,酒类积压问题再次显现。即便如此,消费阻滞也不能成为重启自由市场的理由,又一场行政命令式的“烟酒推销”动员迅速展开。

1958年开始,由于工农业生产的全面提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工人,城镇人口激增。商业部门亦注意到这一现象,认为各项基建兴工,劳动力增加,必然导致酒的销量上升,遂决定开展酒类推销。1958年3月底,国务院批转了第二商业部关于酒类推销的新方案,方案中强调零售点和私商因为“反右”大幅减少,推销烟酒就必须“另找一些人来代替”。由此,各地开始“大力开展烟酒推销”。总体而言,合作化时期的酒类供需矛盾成为一种常态,专卖公司或商业部门须依靠周期性的“推销”动员消弭计划体制的盲点。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为迅速实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在各个领域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制度,酒类专卖就是政府实现财政目标的新制度之一。1949年后,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实行酒类专卖,逐渐掌握酒的生产与销售,并大力发展酿酒业,以实现创造利税的目标。不过,酒的产销与粮食的关系甚为密切,时常受到粮食、农业政策的牵制。而无论是粮食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还是对私商的改造,都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为此,专卖部门提出“大力推销”或“村村有酒卖”政策,辅以灵活的推销、代销方式,试图以行政手段刺激酒的消费。

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现快速工业化往往依靠高积累,对消费品的限缩和抑制似乎也是常态。但酒类专卖制度的实践表明,当特定消费品被赋予财政意义时,鼓励和刺激消费也会成为某种政策选项。当周期性的酒类推销工作逐渐常态化,基层社会的酒类消费景观也被进一步塑造。尽管民众的饮酒习惯自传统社会就已有之,但专卖部门的“村村有酒卖”和“烟酒推销”政策无疑释放了原有的消费需求。在这一过程中,基层专卖公司到农村推销酒类引发村干部和妇女的反感,他们认为专卖部门使农民饮酒,不仅影响家庭生活,而且会减少农民收入。尽管酒具有耗粮性、成瘾性等特征,且时常受到粮食、农业政策的牵制,但政府仍会考虑各种推销手段维持专卖制度的稳定运行。这也进一步揭示出所谓“勤俭”“节约”等意识形态的立场宣示,某种程度上掩盖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平衡财政资源过程的复杂性与灵活性。


摘自《山东社会科学》2025年第2期,原文约2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