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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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法庭: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审判机构的制度逻辑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5-06-18 浏览次数:

【作者】赵新潮,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学刊杂志社。

【摘要】革命法庭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政府中设立的司法机关,主要负责所辖地区一切诉讼公诉事宜的审理与判决。中央苏区以及相关各地区围绕革命法庭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具体来看,土地革命时期中共革命法庭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层级划分、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权、审判程序等方面。在具体贯彻和执行这些制度时,各苏维埃区域共产党人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细化和突破。作为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地区的重要创举,革命法庭在制度设计与实践中呈现出两大鲜明特性,即革命性与人民性。革命性是革命战争年代的特有表征,以其对反革命案件进行公审或判决为基础,亦即针对反革命罪犯而言的。人民性主要体现为以人民为中心、人性化对待人民群众,对于普通群众犯罪也颇具人性关怀色彩。然而,在革命法庭的制度规定及实践探索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为有些制度规定前后不统一和滞后于实践,以及实践背离于制度规定和执行程序不够严谨规范。总体来看,革命法庭对法治建设的探索历程值得后人珍视和传承。

【关键词】革命法庭;土地革命时期;审判机构;革命性;人民性

中央苏区以及相关各地区围绕革命法庭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革命法庭的层级划分、各级庭长的任免及其各自职权。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地区的革命法庭主要划分为省、县两级。从庭长任免以及判决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来看,苏维埃时期的省、县革命法庭之间呈现明显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第二,革命法庭的内部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中国共产党关于革命法庭内部机构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申诉登记处、待审处以及劳动感化院等。关于内部人员及其职责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庭长、秘书、审讯员、法警以及巡视员等,各部门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并彼此协作。第三,革命法庭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在革命法庭内,委员会负责一切案件的讨论和处理,并且只有经过委员会的讨论才可开庭进行审判。革命法庭委员会委员人选系经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批准而产生,并在组成上有具体的规定。苏维埃区域各地的革命法庭委员会均系以此规定为基本遵循组建而成。第四,革命法庭的审判制度及程序。按照工作大纲的相关内容,革命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预审、公审与判决等环节,此外还对上诉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革命法庭在具体贯彻和执行制度时,各苏维埃区域共产党人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细化和突破。在制度设计中,中共主要是将革命法庭规定为省、县两级,但在实践中已将触角延伸到县以下的区、乡之中。在各级裁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上,乡级听从区级指挥,区级则受县革命法庭指挥。

对于革命法庭某些机构的职权及任务,有的苏维埃区域也结合自身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苏维埃政府还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财产问题时也有相关规定。

作为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地区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中共革命法庭的设立含有两大特性,即革命性与人民性。

革命法庭具有鲜明的革命性。革命法庭的首要目的是镇压反革命罪犯。革命法庭的革命性是以其对反革命案件进行公审或判决为基础的。为了能够易于操作和执行,对于何谓反革命的犯罪行为,有些苏维埃地区还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对于反革命行为,因其各有不同,不宜笼统管理,川陕省还特地分别情形予以分类规定。

革命法庭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人民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人性化对待人民群众。中共革命法庭相关制度设计中禁止使用肉刑的规定即为维护、捍卫人的尊严的重要体现。此外,革命法庭实践的人民性还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控告权、上诉权的保障上。

革命法庭是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地区进行司法审判实践的重要创举,因前无经验,在制度规定及实践探索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

从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制度规定上存在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不够统一的情况。二是制度滞后给有关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从实践层面看,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具体实践往往与有关制度相背离。这种情况在处理犯人问题上表现较为突出。二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执行程序不够严谨规范,甚至存有诸多疏漏。如审判过程中的案卷和材料不够齐全,致使裁判部在审判时遇到许多困难。


摘自《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原文约1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