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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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常”到“特种”:战后过分利得税的变异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5-06-18 浏览次数:

【作者】蒋城琛,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摘要】过分利得税于抗战时期开征,对战时财政贡献巨大。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把控“非常时期”解释权,将本应随战事结束而停征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变为特种过分利得税继续征课,这同工商界呈请减免或废除过分利得税的愿望相矛盾,政商之间的摩擦愈演愈烈。为争取税源以支撑内战军费,国民政府不断变更过分利得税的稽征模式,却又激化了本就紧张的政商关系,降低了政府征税效率,亦使民众对国民政府态度转变。在各业反对声中,国民政府将过分利得税融入营利事业所得税中征收,以此“废除”了过分利得税。

【关键词】战后;所得税;过分利得税;税制;稽征

税政改制:由“非常时期”税制走向“特种”税制  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对过分利得征税,“颇获各方好评”。在抗战初期救国救民的精神鼓舞下,尤其是在战事尚未深入腹地之时,商民尚有一定缴税的意愿和能力。但随着战事推进,商民受战争影响愈深,且在通货膨胀加剧的情况下,商民所得实际利润降低,“过分利得”成为“假性盈余”。在这种情况下,商民缴纳过分利得税的负担明显沉重起来,缴税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如“沪上工商企业对于此项税款,多呈观望之势,似有所待”。鉴于批评四起,行政院强调推行过分利得税“旨在调节变态之国民经济,并平衡战时国民负担”,但工商界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如税率过高、缺乏流动资金缴纳、累进机制简单、未能有效平衡物价与限制财富分配悬殊等也确实存在。故行政院一方面加强普遍宣传和行政制裁力量,另一方面颁布相关体恤办法,以缓和商民缴纳过分利得税的负担。抗战胜利后,围绕过分利得税的矛盾再次升级,国民政府不得不对过分利得税进行改制。

稽征调整:征课手段的反复抉择  过分利得税于1939年创办之时没有定章可循,民众对这一新税多不甚了解,故由各级税收机关因地制宜,以劝导宣传的方式开始征课。征收方式亦甚和平,税率不重,民众普遍具有爱国热情,故征收效果较好。随着战事推进,国民政府不得不加重旧税税率并严密征课,以弥补财政开支。战后对过分利得税的稽征方式经历了两重变奏,每一变奏之下都是社会环境变化和政商矛盾的实时反映。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颁行后,其稽征方式主要是查账核税制,通过“申报、调查、审核、复查、申诉”五个步骤,完成对过分利得税的税额确定与纳库工作。战时国民政府对过分利得税一面实行查账制以严密稽征,一面为避免商家逃税及体恤商艰起见,由行政院审议通过了《1944年度所得税及利得税简化稽征办法》。所谓简化,指归并个别申报查征办法,改为集体评议核定。

抗战胜利后,政协会议决议的《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改革税制,根绝苛杂与非法摊派,归并征收机构与简化稽征手续。由于战后工商业及税收机关纷纷复员,社会秩序尚未恢复安定,财政部对于所利得税的征收无法恢复到常轨。鉴于此,财政部于1946412日公布《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暨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简化稽征办法》,其内容与1944年大为不同。

鉴于简化稽征实行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1946年下半年,成都地区的直接税业务检讨会议中,重点讨论了废除简化稽征制度和恢复查账制度这一议题。对于查账与简化稽征并行的制度,则又引起争论。申报查账制度是根据审查会计账册结果,视其实际纯益多少,按照相关利率来核定税额。标准计税制度则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推算纯益额,然后按照税率进行计税。从表面上看,似乎查账计税制更为公平。但税局在查账时,对于资本相同而所报营业额大小悬殊的商号,必须兼采资本周转率来推算商号的营业额。为从宽征税,又以商号资本周转率的半数乘以该店的资本,得出其应有的营业额数字。若商号所报营业额低于推算数,则以推算数作为纳税标准;若所报营业额超过推算数,则以商号所报数字计税。采取查账与标准计税并行的方式稽征所利得税,表面上看是行政当局与工商界之间的妥协,实际上实行普遍查账的地区并不多,大部分商家还是采用标准计税方式进行定额纳税。这一标准计税制度,是普遍查账与简化稽征之间的迂回办法,按照这一办法核定的纳税率,因为每一商家的盈亏程度不同,无法做到每一家都能够公平缴税。但是同以往普遍查账所发生的种种流弊相比,标准计税制还是更易被接受。即便如此,工商界对所利得税稽征方式的不满,最终逐步上升至对所利得税制的不满。所利得税的稽征方式一变再变,反映了工商界的营业艰难及其对所利得税的排斥,同时也反映了国民政府税政的不足及治理能力的下降。

政商冲突:强力稽征与拖缴抗缴的对立  工商界尚未完全从抗战的阴影中走出,却又受到内战影响。随着税源萎缩,国民政府不得不丢弃所得税的基本理念,将开征之初普遍认为是“现代租税体系中最佳之良税”的所得税,办成“税额太重家家叫苦”的恶税,导致所得税声誉不佳。作为所得税延长与补充的利得税,更受到商民的抗拒。抗战胜利后,民众对继续征收利得税的态度由疑惑转为不满,最终演变成抗缴。以重庆银行业为例,战后仅一年时间,各银行所负担的所利得税普遍提升八倍之多。

为筹集内战军费,国民政府大量发行纸币,导致通货膨胀与币值跌落。受内战及国民政府战时经济政策影响,工商业团体基本无利可图,缴纳所利得税极为困难。稽征所利得税举步维艰,政府不得不运用多种手段。上海直接税局鼓励市民检举隐匿、短报所利得税的商人,并给予奖金和代守秘密。广西直接税局也鼓励检举并取消奖金的最高额限制,期望以这种方式来缓解所利得税的稽征困境。

受内战及通货膨胀影响,全国商联会决议由商联会理事代表向政府请求豁免1945年度所利得税,但政府一再解释需按原定税则征课。商联会各理事以上年全国工商界营业不振为由竭力抗争,并邀集出席国民大会的商业代表再三商讨,后决定在国民大会商业代表例行聚餐会上提请政府只征19459月至12月共4个月的所利得税,其理由为9月以后,沦陷区开始光复,政府也开始复员,人民于此时才有纳税义务,而9月以前正饱受敌伪压榨,政府不应再度重征。国民政府滥用“非常时期”语境解释权并继续征收战时税种后,商民对于税制的不满,已经逐渐转移到对国民政府立法程序的质疑,并有上升至是否民主问题探讨的趋势。在各界的反对与抗争下,国民政府不得不考虑调整或取消过分利得税。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初衷在于节制资本,平均社会财富,维持正义公平。受抗战逐渐深入的影响,商民对过分利得税的态度由最初的支持转变为不满。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支撑内战财政支出,继续征课过分利得税,招致工商各界群起反对。

战后经济复员需财尤急和维持国民党军队发动内战,成为国民政府继续征课过分利得税的主要理由;对“非常时期”四字的解释,是战后过分利得税能够继续征课的理论依据;争取支持与拖延时间以准备内战,是国民政府前期提出废除利得税但很快转变态度继续强硬稽征的重要原因,其继续征课的行为也成为政商矛盾加剧的催化剂。以《特种过分利得税法》代替战时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国民政府不仅扫除了法律条文限制,也实现了形式上废除但实际上继续征课的过渡。以“特种”来替换“非常时期”,国民政府以此消解了商民对政府于战后仍要征课过分利得税的质疑根据,完成了过分利得税的“蜕变”进程。

由于工商界对继续征课过分利得税不满以及利得税同所得税的紧密关系,国民政府将利得税融合进所得税进行征课,并对稽征方式进行了调整与简化,以期减少征课困难。但简化稽征带来的摊派弊端更加引起工商界反感,国民政府不得不再次调整为申报查账与标准计税并行的制度,试图在查账与简化稽征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继续支撑所利得税的征收。最终,于表面来看,过分利得税似乎因受到商民的激烈反对被取消。实际上,该税只是完成了“转移”,即从独立税种归并到营利事业所得税中进行再次征收。

“虚盈实课”“杀鸡取卵”是战后工商界对过分利得税的评价。为支撑内战军费的庞大开支,国民政府继续开征过分利得税,全然不顾社会环境变动及通货膨胀给工商界带来的危害,执意对所谓的“过分利得”课税,不仅破坏了所得税均衡贫富的原则,更使纳税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加剧了税收双方的对立,使征税效率下降,错失了改革税制的良好契机,利得税最终沦为国民政府敛财的工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国民政府的认知与态度。


摘自《民国档案》2025年第2期,原文约2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