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诗古,北京大学历史系。
【摘要】在历史上,长江一直相对安澜,但至清道光年间长江水患突然频仍起来,已几乎与黄河类似。这无疑与长江流域的水环境变化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江水中泥沙含量的增加。以往的研究将此更多地视为生态恶化的结果,但上游的垦山活动不仅养活了无数的山中穷民,而引起的水土流失,经过水流的搬运又给中下游带去了天赐沃壤。这些滨水新淤沙洲成为中国南方山地开发之后移民又一个新的主要去处。在明代以前,这类沙洲并未引起国家的特别注意,大多由地方势要之家占据。明朝建立之后,把长江中下游的芦洲纳入州县和卫所的管理,作为砍办芦柴之用,归南京工部职掌。明中后期财政上的危机,引起政府对芦课的重视,并推动了芦政的建设,包括对芦洲的勘丈、管理条例、催征制度以及沿江洲地纠纷的处理等。明清王朝因芦课、田赋的收益,有责任对芦洲、洲地治理发挥作用,尤其在资源争竞上维护滨水社会的秩序。
【关键词】长江流域;水环境;洲渚;芦课;滨水社会;
已有研究关注到长江水质变浊的原因及其历史上的清浊问题,不过却并未深入分析长江的生态环境变化如何影响了洲渚的涨坍与滨水人群的生活。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三个问题:其一,如何从流域视角去理解宋代以降长江洲渚的生成与演变机制?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变化,如何影响了中下游洲渚的涨坍与人地关系?其二,新淤洲渚有哪些类型的资源可资利用,滨水人群如何围绕这类“无主土地”进行互动?王朝国家又如何介入其中,在长江滨水洲渚上建立起一套自然资源的治理制度,包括税收与产权等?其三,如何认识和理解以滨水洲渚的开发、利用与争竞而形成的社会结构?
积渐所至:垦山、沙积与洲渚的形成
历史时期长江清浊(泥沙含量)变化并非线性增长的,而是有时空上的多次往复,年内变化受到季节、降雨等自然气候因素的影响甚大,而长时段的变化则受气候与人类活动的共同作用。唐宋时期的诗词游记有过长江水文清浊的描绘,但是我们很难单纯依据这些缺乏时间序列的记录判断长江的含沙量是否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随着北方人口南迁,经济重心的南移,长江流域的人类活动渐趋频繁,对自然环境施加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至南宋时,南方很多的丘陵山地逐渐被开垦成田土,加剧了长江流域的水土流失。明清时期,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在山区得以推广种植,成为山民的重要生计。伴随而来的则是水土流失问题的加剧,江河泥沙含量剧增,中下游日益淤积而成洲渚。为了防止江水漫溢,滨江州郡的人们不得不修筑或加高堤坝,试图将水束缚在河道之中。至此,“生齿日繁——上游垦山——水土流失——洲渚淤涨、江底淤高——容水狭浅——漫溢为患——加固堤防——围垦低地——容水更狭——堤防横决”的“人与环境”演进模式,成为长江流域生态变化的常见叙事。在过去,研究者一直将这套叙事视为长江生态不断恶化的表征。不过,上游山区的垦辟虽然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加剧,却养活了大量进入山区的棚民。从另一个视角看,水土流失并非全然是坏事,还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的结果,那就是长江中下游大量沙洲的淤涨。这些新淤“无主”洲地,被视为“自然之利”与“天赐沃壤”,成为明清时期滨水人群垦荒的新去处,也是明清王朝开辟新税源的主要对象之一。
任土作贡:芦课制度的建立及其演变
濒江之地,沙土随水性迁移,渐成洲渚,附近民人植芦为业。在成洲纳课以前,洲地还要经历多个不同的阶段,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工成本,以促成沙洲的淤涨。从官府的角度而言,不同的阶段则对应着不同的税课。宋室南渡,定都临安之后,江湖陂塘之利,逐渐被官民悉知,开始鼓励垦殖,向水要地,围垦水面。可以说,南宋是江淮流域开发的一个重要转型时期。江淮之间的江湖、草荡,虽提倡与民共享,不许占据和请佃承买,但实际上大多却已被势豪大姓包占围垦,出现了“围田”“沙田”“坝田”等多种滨水土地的开垦模式。当时虽有官员提议对沙田、芦场课税,但终究未能推行。
至明中期,这些自然淤生之芦地,因获利丰厚,大多已被势豪之家占据,而普通小民却难享其利。因争无主洲地而发生的暴力已成为长江滨水一带严重的社会治理难题。势豪之家凭借着社会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大肆圈占洲地,纠纷累年不止。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明清王朝如何在这类新淤土地上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社会经济治理制度?在明代,长江沿江一带上自九江、下至镇江等处芦洲,俱属南京工部屯田司掌理,征收芦课。明中期以前,虽一度试图委派官员对长江芦洲进行实地勘查,但因“地方广阔”,又无专责之官员,终未能施行。为此,该部提议将被占洲地通行委官丈量,将原系军人屯地、民人起科在册者,照数开豁,其余多占洲地,审其地势高下,得利多寡,定立芦课,令本人认办。此外,根据洲场距离南京的远近,以及柴价的贵贱,分级设置芦课的税额。对于南京工部而言,芦课的意义重大,不仅系各项事务的主要经费来源,且占到该部支出的六分之五。因此,南京工部非常重视芦课事宜,不断完善芦洲管理征课制度,还要与其他各部门主张对芦政的管理权。明清芦课征收中普遍需要面对的难题是如何实时动态地根据实际的涨坍来调整征税数额。这不可避免留下了一些制度漏洞,始终有人从中欺隐,蒙混以渔利。故此,自然淤生的沙洲都面临一个从“无主”到“有主”的历史过程。
水影成洲:从“无主”到“有主”
据王侹《洲课条例不分卷》记载,历代皇帝钦赐给各衙门及寺观的长江洲场就有二十二处,这些洲场大多系皇帝专门恩赐给衙门、寺院砍伐芦柴的。这些衙门或寺院因皇帝恩赐而获得了特定洲场的产权,成为有皇家背书的洲主。除了上述衙门与寺院,明初的卫所亦大量屯种长江无主沙洲,成为各洲场较早的开发主体。官方把洲场或滩地拨给书院、寺院等组织作为公产的传统,一直延续至清代和民国,以充膏火、香火等经费。书院、寺院向官府缴纳一定的税课,以此获得管业的权利。如果沙洲报垦升科之后,又遭水流冲刷而坍塌,就会出现“土坍粮存”的问题。为了应对沙洲涨坍无常的特性,比较真实地掌握沙洲的涨坍情况,明中后期国家逐渐建立了“五年一丈”的制度,坍者豁除,涨者升科。为了维持课额的稳定,清丈官往往以此处新涨之地补他处坍塌之额。
康熙二十七年(1688),湖广道监察御史王承祐奏建议改成“以拾年为一丈”,如此“民力庶得休息”,免受频年丈量之苦。然而,清廷并没有听从这一建议,认为十年一丈过长,会重新滋生淤涨隐匿,而坍塌包赔之苦,转而对参加清丈的官员严行约束,以防科派累民。五年一次的清丈是新淤无主洲地产权确定的一个关键节点。淤涨洲地归公之后,官方对洲地的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佃户缴价承买;二是官方招佃、承种纳租。二者的性质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佃户价买之后视同己业,向官府交税,后者则系佃户每年向官府交租,免其缴价,不需再纳税。尽管如此,还是有地方势要一直觊觎这些淤涨洲地的产权。晚清以后,各方势力依然不遗余力地争占新淤洲地,且在形式上已经不限于势家大族,而是出现了新的占垦组织,即股份制公司。对于官府而言,沙洲宜公不宜私,如此才能防止地方势要此争彼夺、借端滋闹,杜地方之患。
文章摘自《南开学报》2025年第4期,原文约280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