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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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与旧体系:1907年直隶四州县新旧里程纠纷案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3期 发布日期: 2025-10-15 浏览次数:

【作者】王含梅,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晚清邮驿体制转型的进程与国家和地方的互动直接相关。1907年,直隶省四州县因湘、鄂、豫京饷改由火车运送绕越驿路引发摊派费用的纠纷。面对新问题,中央层面并无明确的条例和指示,直隶省的处理办法是依据新的铁路里程重新平均分配,希望以行政命令快速结案。但是这种均分方案是以原有起运留支差徭为目的并考虑有驿州县的财政状况,裁决思路难逃旧制度的窠臼。最终结果既不能让州县满意,也不能解决普遍性的问题。事实上,在维持旧制度前提下的调和与折中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因为传统驿站体系内嵌于清代政治、财政、社会结构之中,该纠纷问题虽小但牵涉面广而深,暴露了制度层面的规范滞后于现实层面运作的问题。这也折射出清末新政和邮驿转型的窘境,以及中央、省府、州县等不同主体对于改革的应对。

【关键词】清末新政时期;邮驿转型;京饷起运;里程;地方财政;

晚清遭逢“数千余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家、社会各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现代化转型是这一时期的主旋律,邮驿系统亦不例外。以往研究多从这一视角入手,然而邮驿转型对基层的影响未必全然遵循现代化的优越性而展开。传统驿站“死而不僵”,新式邮政交通体系也未成气候,在青黄不接、新旧杂陈的现实情况下,地方州县邮驿转型面临的问题牵扯到各项制度。中央、省府、州县不同主体对其变革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如何变通和应对,有着各自的立场和考量。以清末新政时期直隶省四州县因湘、鄂、豫京饷改由火车运送绕越驿路引发摊派费用的纠纷为切入点,分析牵扯京饷“起运”留支差徭制度和州县驿站财政两个核心问题,可勾勒出直隶省、地方州县在具体政务管理时对旧制度的理解和新问题的思考,并为理解清末社会转型的复杂性提供一个视角。

州县纠纷与直隶省裁决

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一日,京汉铁路开始通车。在此之前,直隶省内邱、柏乡、赵州、栾城四州县因京饷由驿路改为铁路,所经州县如何重新分担运费一事产生了纠纷,最后由直隶省出面作出裁决。最初,京饷改为火车运输,起运制度仍遵循旧制,“内邱、柏乡、赵州、栾城四州县应出火车运价仍按原有驿站里数摊付”。这一规定引发了内邱、柏乡两县地方官的不满。他们认为铁路线改动较大,在本县域过境里程减少,所以运费应按新的里程标准由过境州县共同分担。这个提议将栾城负担增加,自然引起其反对。直隶省既想尽快平息纠纷,又要确保京饷运输不受影响,所以要平衡各县利益。保持原状似乎却有不妥,但若完全依铁路所经州县摊派铁路运费,那些原先就没有驿站点或驿站规模很小的州县则无力承担。如若增减地方财政,又牵连着整个财政收支体系和政务运行的惯性,超出了直隶省的职权范围。最后,直隶省藩、臬二司作出裁决:其一,将驿站里程和铁路里程折中计算;其二,因柏乡、赵州、栾城三处没有火车站,所以三州县需各自派出一人前往内邱,携带现洋购票上车,负责监督运输的货物至正定站;其三,明确职责,即饷车在何人经过即为何人应管,至此,三府、四州县、沿途九地应承担的职责划分明确。直隶省的裁决看似圆满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有悖于京饷已改为火车运送的实际情况。新式交通发展和邮驿转型所带来的必然冲突,远非直隶省通过强硬的行政手段和“平均”理念就能从根本上解决的。

旧体系与新方式

京饷是各省向朝廷上交的饷项,是支撑国家财政正常运行最为重要的来源之一。清廷通过规定运输驿路及其里程,控制和管理各地押解饷银送达中央。因此,驿路和里程是约束起运的重要指标,也是内嵌于国家日常行政管理的一项标准。清廷对解送途由“大路”合法性的制度保障和私从“小路”的赔付处置的相关制度规定,表明遵循既定驿路的重要性和制度支持。解送押送人员严格遵行规章走大路对于规避运输风险和承担职责都是有益而无害的。京饷运输向来是“官解官交”,而运输路线循驿路的规定也一直延续,并不断强化其正统和权威性。太平天国时期,局部地区驿路不畅,京饷迫不得已转由银号汇兑,削弱了户部对于京饷的控制权。户部要求重回“官解官交”的模式,却遭各省份消极应对。由于各省长年累月负担着京饷运输及各类差徭,压力繁重。加之清末各省财政自主权日益加强,地方并不乐意重回旧的财政体制,再次完全受制于中央。

铁路作为一种交通基础设施,自清末新政之后,也开始逐步整合纳入通讯、运输的大交通体系之中,由邮传部管理。在“直隶新旧里程纠纷案”后,邮传部跟进批示:第一,明确各省京饷运输费用由起解省份承担;第二,“另备坚固铁棚车一辆,声明专为装用京饷之用”;第三,起解省份督抚颁发护照并凭此入站,同时提前电告北京铁路总局或下一站。这确定了铁路运输京饷仍是“官解官交”的性质。不过邮传部对具体州县如何分摊费用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

国家驿站与州县财政

驿站经费作为财政开支的常例项之一,由中央统一调度,从各省存留的地丁钱粮额数中划拨。清代地方政府虽有存留银作为地方经费,但却没有财政支配权,且盈余非常有限,有的地方甚至入不敷出。各地驿站开支多寡不均,地方经费各项的开支比例也不同,当遇到地方财政存留实拨不足或某项开支增多时,在存留总额固定的情况下,必须改变原先的额度分配,驿站经费也会受到影响。地方政府通过协济、调拨其他款项的方式填补驿站经费不足。国家亦默许了这种灵活调度、实现平衡的办法。直隶省处理新旧里程纠纷案时,区分“有驿州县”和“无驿州县”。这一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县财政经济收入结构的不同。直隶省四州县,其境内驿站在清代驿站体系中都属于极冲大驿,每年固定的驿站经费额度较高。而高邑、临城、元氏三县驿站属于僻递,驿站经费非常少。对于清代驿站州县的财务运作而言,驿站经费的正常支出情况之外,地方财政常规性运作中,时常需要一些非正式制度的办法,如不同州县通过协济和动用他项补足调整以保障州县驿务、财政的正常运转。

综上,1906年清廷设立邮传部,1907年发生了直隶四州县新旧里程纠纷案。此时铁路属邮传部管辖,驿站仍由陆军部管辖,京饷由度支部负责。面对新问题,邮传部、陆军部和度支部都未顾及州县一级在邮驿转型和新政落地中遇到的矛盾,所以本纠纷的裁决权主要在于直隶省。直隶省裁决的标准和处理办法,无论是对京饷改革,还是邮驿改革作用非常有限。而这场纠纷的处理除了对涉事州县有影响之外,于直隶省、于清廷、于大历史的发展变革影响微小。因为京饷运送方式变化后,不是简单换算里程的问题,而是新的交通方式带来的新里程遇到了清朝的“原额主义”财政体制。清末最后几年,各地京饷再次由商号汇兑,而户部和中央的财权大权式微,起运制度不断遭到挑战。邮传部和陆军部忙于邮驿改革中的权利争夺,新式交通体系整合的推进和改革方案迟迟不出。多数官吏并不愿意冒风险大刀阔斧地推动改革。而州县处于官僚体系的末端,依然夹在新旧体系之间,日复一日遵循旧制度,但又不断遇到新问题。


文章摘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