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卓竞,厦门大学历史系。
【摘要】在清代的福建地区,吏役顶充是一种普遍现象。位于福建省永泰县珠峰村的谢氏家族,现存有吏役顶首文书、官府示谕、捐纳凭证等历史文献,通过解析这批资料,可以探讨在清代雇役制度下,王朝国家如何影响地方社会等问题。顶首银价格取决于职权高低,深受政治环境影响。役缺可以视为家族公产,所有权属于众人,部分族人获得授权经营。清代吏役制度是一项低成本、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体系,它可以让普通民众实现政治参与,共同进行社会治理,这也是清王朝长期维持大一统局面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清代;吏役;永泰;顶首文书;家族;
吏役对于地方政治的意义,前人研究颇丰。近年来随着新资料的挖掘,吏役的其他社会活动也受到重视。明清时期,在衙门充任吏役的权利可以继承或转让,顶缺时需要缴纳顶首银,由此形成顶首文书。此类文献非常罕见,只有范金民曾专门论述。吏役并非孤立存在的群体,他们在衙门之外的生存状态,以及同业传承机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清代福建的吏役顶充现象
作为衙门的实际办事人员,吏和役在清代已无明显区别。对于吏役的任用,清初曾推行捐纳制,后改为招募制。同时,清代财政以“节流”为主,各级衙门的额定吏役人数很少。以福建布政司为例,该衙门“两廊各科房额典史共四十五名”,显然无法满足行政工作需要,其他衙门亦是如此。因此,各级衙门推行雇役制,招募白身之人跻身官府,充任学徒性质的草书、白役,协助典史处理公文。这些“非正式”职务同样有缺底,在顶补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关文书。清代吏役的薪酬极少,更不用说“体制”之外的清书、白役。因此,郑奇实际看中的是职务带来的其他收益,“缺内常规”便是重要内容。吏役可以在处理公文时刁难官员,从而索取规费,主要手段有二:其一是以文书不够规范为由,要求收费代写;其二是控制办事进度。
乾隆十五年,郑若溥在七年典期结束后没有回赎,反而再立新契,即郑若溥再次典卖,仍以七年为限,期满后可以按照两次典卖的合价赎回。但在四年后,郑奇之子国桢、国玉也将役缺典卖,此次转卖的价格是银130两,相较于郑奇前两次支付的100两,已经产生差价30两。契约名为“卖断”,不可找价和回赎,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乾隆后期,福建省的行政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在此背景下,布政司作为全省中枢机构,衙门内书役的职权获得提升,顶首银价格随即水涨船高。进衙承事变得更加有利可图后,人们开始趋之若鹜。这次交易仅过月余,张家即加银30两,转卖给谢家。这次交易使珠峰谢氏成功进入布政司衙门。嘉庆年间,政治环境不断恶化,吏役群体被视作地方社会的隐患,福建督抚先后颁布条例,严厉打击他们的滥权行为。在此背景下,吏役的生存状态更加困难,谢昌涵无力守住家业,最终在嘉庆五年(1800),由其子谢彬将役缺低价典卖。吏役职缺既能在家族内部代代相传,也可以多人合股承充。顶首文书多以“大发财”作为结语,表明进衙充役在当时被视作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
授权经营:谢氏家族的书役传承
胥吏舞弊问题一直备受清政府关注。雍正年间开始严厉整饬大小衙门的吏役,既约束他们的滥权行为,也加强人身管理,规定吏役期满后必须离职,禁止冒名顶替。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吏役代代相传在实践中非常困难。珠峰谢氏把役缺视作家族公产,所有权属于众人,对部
分族人授权经营。在这一策略下,他们长期在布政司拥有一席之地。谢克殷原本只是一名乡间小地主,他于乾隆初期在永福县城开办米店,随后携全家来到福州,进入布政司衙门承充书役。明清时期的福州府严重缺粮,所属十县中,只有永福、闽清、屏南三县做到自给有余,米粮市场十分活跃,米价呈现平稳上升趋势。源于康熙朝的粮价奏报在乾隆时形成定制,各省布政司必须把粮价波动及时上报中央。因此,作为粮商的谢家,通过布政司能够及时获悉政策变化和市场波动,这非常有助于米粮贸易。在此背景下,谢克殷把在外经商获得的利润拿回故乡投资,每年地租收入很快上涨到3600余石。另一方面,谢克殷苦于开支过大,选择返乡生活,诸子分为恭、宽、信、敏、惠五房,其中信房的谢昌涵继续留在省城,恭、惠两房在永福县经营米店。随着各房人丁财产的变化,家族分工也需要调整。乾隆五十年,九十岁高龄的谢克殷去世,家族内部矛盾愈演愈烈,围绕着公共财产的分配,谢家再次立下契据。尽管困难重重,几经挫折,珠峰谢氏依托家族合作机制,千方百计地守住布政司役缺。对于他们来说,进入衙门承充书役,一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外部发展空间,及时获取市场信息,以助力商业活动;二是通过特殊身份,利用国家政治权势,提升本家族在地方社会的话语权。
城乡之间:书役谢代彰的多重身份
乾隆初期,永福山区一度匪患严重。为保卫地方,谢克殷和其他富裕族人组成十八股,共建具有武装防御功能的庄寨,规定平时只有出资占股的人才能居住在寨内,而当社会发生动荡时,所有族人都可进入避难。谢克殷在十八股中独占五股,在宗族内已拥有较大的话语权。谢克殷以开办米店起家,将商业利润拿回故乡投资土地,其田产不只坐落在永福县,在毗邻的尤溪县也多有分布。经济能力提升的同时,谢家也在追求政治地位。当时谢家已在布政司任职,获得监生功名也是顺理成章。至此,谢家迈入士绅阶层,可以和官府共同治理地方。作为珠峰谢氏历史上的最后一位书役,谢代彰接替伯父谢世成承充书役。鉴于祖先曾典卖役缺的经历,谢代彰努力巩固家族在布政司的地位。谢代彰名义上是布政司的书役,但他的活动并不局限在衙门内,现有契约表明,其人长期从事商业活动。谢代彰兼有布政司书役、家乡绅董、南台杉木客商等多重身份。谢代彰作为省城衙门的书役,非常熟悉官府规矩,他利用自己掌握的特殊资源,代表乡村与州县衙门打交道,获得乡民的普遍认可,最终形成一种地方社会权势。再者,谢代彰所任书役之职,属于布政司吏科,经管永福全县,本地长官受制于他,也只能礼遇有加。在此背景下,珠峰谢氏游走于城乡之间,无论是永福县的米店经营,还是福州南台的杉木贸易,都可以畅通无阻地进行。
吏役主要来自地方社会,通过处理公文和官府产生联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吏役制度可以视作权力的中介桥梁,给没能通过科举考试的民众接近国家权力的机会,进行制度套利。清代的吏役制度是一项成本很低、但非常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这一制度让部分民众无须通过科举考试也能参与到地方社会治理。清政府通过吏役制度授权民间,使国家权力以间接方式作用于地方社会,从而实现统治重心的下移,这也是清王朝能够长期维持相对稳定的大一统局面的一大原因。在此过程中,国家制度也在深刻影响和塑造地方社会。
文章摘自《清史研究》2025年第4期,原文约1504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