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之杨,湖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中外多重因素的推动下,清廷于光绪二十九年通令各省设立罪犯习艺所。自此,习艺由一种地方官绅自发用来惩处轻罪惯犯的权宜之计,逐渐嵌入正式刑罚体系,取代了五刑等旧有刑罚,改变了传统的行刑方式。习艺入刑促使传统五刑体系向近代自由刑体系转变,也使刑罚目的从报应走向教育,在中国刑罚现代化伊始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受制于经费与人才双重困境,习艺制度实效不彰。这反映出晚清刑罚改革操之过急,未以财政与人才培养机制的顺利转型为基础,也暴露出文化自卑心理对改革的不利影响。习艺入刑及其现实遭际为推进刑罚现代化提供了历史经验。
【关键词】习艺;自由刑;晚清刑罚改革;刑罚现代化;
中国刑罚现代化始于晚清,尤以习艺入刑为关键。问题是清代刑罚原以五刑为正刑,习艺本不在其列,那么习艺为何能够替代旧有刑罚,开启中国刑罚现代化之路呢?学界对习艺入刑的基本过程已有梳理,不少成果描述了代表性习艺所的建设始末及配套制度,但从刑罚的角度加以研究者尚不多见,尤其没能详论习艺入刑的多重动因以及习艺入刑后的实践与困境,亦没能借此探讨晚清刑罚改革的意义与得失,总结刑罚现代化的经验教训。
习艺入刑的主要阶段及多重原因
乾隆五年(1740),为应对清律缺乏加重处置窃盗再犯的规定这一问题,江苏按察使陈宏谋特设羁候所,将盗窃惯犯拘束在内,令其学习手艺。乾隆十年,苏州府吴、长洲、元和三县创办了自新所,“各将犯过一二次及无嫡属可交之旧贼拘系于内”,“教令习学绩纻、纺绵、捆屦、织席等事”。随后,江浙不少州县相继仿办。至同光时期,迁善所、洗心局等机构纷纷出现,收容屡教不改的轻罪人犯,重视习艺劳作和职业培训。此时习艺还不是国家正式的刑罚,但地方官绅已将其作为惩罚和教育轻罪惯犯的权宜之计。这为习艺融入正式刑罚打下了基础。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赵尔巽奏请将军、流、徒犯收所习艺。刑部对赵氏提议做了变通后通过,此次调整将习艺的适用对象从轻罪惯犯扩展到了命、盗、杂案等重犯,使习艺成为遣、军、流、徒等重刑的实际内容,还令习艺所成为罪犯服刑的正式场所,从而将原先局限在江浙一带的罪犯教养机构延伸向全国各省。这意味着习艺开始向一种具有统一适用性的刑罚转变。
光绪三十二年后,窃盗应笞杖者,以窃盗论、准窃盗论及各项因盗问拟笞杖并抢夺、强盗案内拟杖者实际所受刑罚,已由原本的笞杖刑改为习艺作工。同时,习艺还替代了部分轻罪枷号案犯的服刑内容。这些改变继续扩大了习艺的适用范围,使习艺进一步取代了清代固有刑罚。
宣统二年颁布之《现行刑律》中的新刑制已与清代原有五刑大为不同,原因主要是新刑制吸收了习艺入刑所带来的各种变化。晚清针对旧刑罚的种种改革,其落脚点皆在习艺,习艺已经嵌入到了新刑制中。1911年颁布却未及实施的《大清新刑律》可视为对习艺入刑的进一步巩固,代表了中国刑罚发展的方向。
习艺入刑有多重原因。政治上,习艺入刑成为晚清收回治外法权的关键。经济上,吸纳罪犯习艺成了振兴工艺以抵制洋货,挽回利权之要途。加之清代旧有刑罚积弊日深,亟须创建一种新的刑罚制度,改变旧有的行刑方式,而罪犯习艺恰好与此相合。这种中国社会内部的改革需求为习艺入刑提供了推动力。
此外,迁善所、洗心局等中西合璧的机构为习艺入刑做了铺垫。另晚清部分官员已经认可了西方刑罚及监狱制度并且乐于仿效。且不少官员将习艺与儒家文化中圜土之制相联系,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人们对外国罪犯作业制度的陌生感,也为习艺入刑增添了实现圣王仁政的意蕴。
习艺入刑后的实践、困境与反思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刑部通令各省开展罪犯习艺。各地官员在判决时逐渐将旧有刑罚转换为习艺。开展习艺需要建设罪犯习艺所,以为行刑之地。起初积极响应者甚少,迨至习艺的适用范围扩大后,朝廷接受了翰林吴荫培的建议,令各州县分别设所,并下旨敦促“各直省督抚饬所属一体认真办理”。在朝廷的推动下,作为行刑机构的罪犯习艺所得以在各省相继成立。
不过,习艺入刑后的实践并非一帆风顺。一方面,习艺所的数量远未达到朝廷所提各州县均需开设的要求。另一方面,许多罪犯习艺所开办未久便停摆了。究其原因,实因习艺实践面临经费与人才的双重困境。大部分习艺所的经费依靠地方自筹,但自筹经费的手段皆非良策,效果欠佳。当朝廷没有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地方官吏自筹经费的办法又难以奏效时,罪犯习艺所的发展势必受阻。
从人才来讲,朝廷不曾明确规定习艺所之管理者需具备何种资质或能力,因而地方上选用管理者的途径亦不一致。由史料推测,系统学习过西方近代刑罚学及监狱学知识者只占少数,旧员兼任新差或凭借裙带关系而获得职位者在在有之。各地习艺所本就经费支绌,又缺乏具备专业知识且实心任事的人才,想要顺利运转自然难上加难。
习艺入刑及其现实遭际为我们观察晚清刑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习艺入刑使晚清刑罚改革向着近代自由刑迈进,传统的五刑体系逐渐发展为自由刑体系。刑罚目的也发生了改变。旧刑罚主要建立在报应论的基础上,体现的大多是预防主义与威吓主义。习艺不再迫害罪犯的身体,转而着意于通过技能培训来改造罪犯的心灵。由此,刑罚目的从报复转向教育。刑罚执行的重心是要通过国家、社会、监所、罪犯等多方联动,维持习艺的运作,使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并创造效益。因此,习艺入刑促使刑罚执行变成了一项系统工作,为行刑制度与监狱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从宏观的改革背景来看,由习艺开启的刑罚改革是朝廷自上而下推动的,朝廷的改革意愿与地方的实际条件之间本就存在矛盾。而在财政与人才培养制度没能预先转型的情况下,朝廷又没有能力来消解这种矛盾。由此暴露出刑罚改革缺乏基础,急于求成。晚清法律改革主要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律实现的,国人在移植西法之时,更多关注制度本身,忽略了制度实施的背景,包括罪犯劳作在内的西方近代刑罚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后的产物,其实效建立在充足的财力与人力之上。一旦缺乏这些基础,罪犯们仍不免整日枯坐,惩罚、教育与经济等目的也均会落空。习艺入刑后的实践困境也反映出晚清中国遭受列强欺凌的文化自卑心理对刑罚改革的不利影响:刑罚改革并非建立在理性分析西方制度及本国条件的基础上,而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此可见,西方近代法律与中国传统法治实践都是开启刑罚现代化的动力。刑罚现代化要想走得踏实,需要在设立新制度的同时,充分关注制度的实效,先行建立财政、人才等基础条件,避免新制度沦为空谈。还需注意在文化心理上强化自信,方能在刑罚现代化进程中理性客观地借鉴外来法治资源。
文章摘自《清史研究》2025年第4期,原文约19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