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光临,岭南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从区域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探求宋元明之际浙东粮食供给和需求,可以考证出明代弘治《温州府志》所存米麦信息源自南宋《永嘉志》,并根据其他资料包括南宋劝农文、《明实录》、明代永乐《乐清县志》、墓志铭及文集,复原从13世纪初到15世纪末温州从粮食输入地成为输出地这一过程。这一结构性变化受到宋元明之际政策变迁的影响,特别是浙东社会在明初遭遇海禁以及卫所制度的推行,当地民众改采自给自足模式满足粮食需求,“民勤于力而以力胜”这一立足于市场和分工的宋人观念在明代官方经济政策中消失。
【关键词】货币化财政;浙东;弘治《温州府志》;
粮食贸易是传统中国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长能够反映传统社会中城镇以及手工业等非农部门的发展规模。传统中国是以农民为主体,并以种植业为农业生产的主要部门,所以乡村和城镇粮食市场需求整体不够发达稳定,跨区域的粮食贸易就更不易产生和维系。一地粮食供给与需求之变化虽直接受制于当地人口的数量和结构,也往往与政府所推行的制度和政策有关,就此而言从区域社会变化的角度来探究粮食贸易的兴衰就是应有之义。对《温州府志·土产》的两则记载进行解读,可初步勾勒13—15世纪浙东沿海地区的粮食供给、军事动员与沿海贸易的变动轨迹。
何谓“民勤于力而以力胜”
弘治《温州府志》卷一《土产》开篇明言温州经济发展之成就“腴田沃壤,一岁三获”,“矾铁鱼盐、谷粟柑桔之类赡于境而他郡资焉”,赞叹“民勤于力而以力胜”。然而,弘治《温州府志》撰者进而又指出温州“不宜粟麦,人亦罕种。岂无亢爽之麓,不复兴垦,盖平畴沃壤,河流灌输,粒米易丰,稍乏则交广连樯之艘至矣。”这其中似乎有矛盾之处。种植粟麦就不是“民勤于力”吗,为何又说还有土地“不复兴垦”?此外,另有其他问题值得探讨。温州粮产充足,可资他郡,怎会依赖两广而来的海艘米商输入粮食?明代温州小麦广泛种植仅局限于山区,温州民众是否愿意种麦?温州当地粮食每有匮乏就会随时得到从两广而来的米商救济,这种发达的粮食长途贩运与学者对15世纪上半叶浙江沿海经济状况的理解有很大偏差;其描述是否可信而又有广泛代表性。
弘治《温州府志》麦类一则所载“不宜粟麦,人亦罕种”,强调农民不愿间种小麦,应抄自南宋志书。就是《永嘉志》所谓“不宜粟麦而粳稻足”,属于“富贵不无本”的情形,即不以农业致富。从南宋淳熙年间到明代弘治朝三百多年,小麦在浙东地区的种植逐步展开,而麦税征收则是在洪武朝突然设立并成为重要税种。“民苦麦税之重,造版籍时,莫肯收陆田者,讼聚弗决。”弘治《温州府志》撰者重提南宋旧志所记温州“不宜粟麦”之论,其实是对洪武税制重大变化视而不见,既然当地“陆田”曾年纳“麦税”,再公开宣扬“不宜粟麦”,就是对洪武朝以来国家强制推行夏税征麦的抵触和不满。
“交广连樯之艘”背后的粮食需求及其长期变化
温州从南宋“富贵不务本”到明代“腴田沃壤,一岁三获”,反映出宋元明之际东南沿海地区粮食供给和需求的重大变化。南宋地方官员鼓励农民在稻田间种小麦,除了旨在增加佃户收入之外,还有防灾救荒的目的。但是后者也可以通过海艘米商,也就是外部市场来解决。“交广连樯之艘至矣”正是这一时期浙东海上粮食贸易发达的真实写照。南宋温州必须依赖外部市场输入粮食,这首先是因为南宋税收中实物交纳不甚发达,不足以满足城市驻军的消费,而城市居民的粮食消费也需依赖市场解决。温州府每年所纳秋粮数量,还不及浙西一县。一旦灾荒发生,政府需紧急使用度牒向市场购买粮食,更要发布信息招徕海艘米商。温州军兵食粮长期保持在6万至7万石,超过秋苗苗额1万至2万石,平常年份也不能自给,需要从外地输入粮食。宋元易代之后,元廷在江南派有大量镇戍军,但制度以世袭军户和屯田为基础,供给在相当程度上依靠远在华北的军户。这一制度又为后来的明朝所继承,所以军需供给方式在宋元之间产生了巨大变化;不过蒙古贵族一向对海上交通和贸易持鼓励态度,所以米商海艘入元后也没有中断。同时,据弘治《温州府志》所载明直至元末从潮州向温州输入粮食的海上贸易依然存在。
海禁确立与松弛背景下的东南沿海贸易兴衰
宋代温州依赖外部市场分工而形成的手工业和渔业生产优势,入明以后却变成以农业种植为本,这种演进路径究竟是自然累积所致还是受外界政治因素冲击所致?海禁政策是明代立国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剥夺了民间从事海上贸易的权利,其出台和推广都与浙东有关,因为这里是明朝征服的第一个沿海地区。明代洪武朝在浙东沿海确立的卫所体系,由于其以军户、屯田等自给自足方式为原则,所以大大减低甚或完全消除了由市场供给军队粮食的机会。军卫屯田政策在明初被强制推行,与南宋募兵制度下和籴政策对比,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都减少了对市场的依赖,对明代温州粮食自给自足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直到弘治十三年以前,浙东地区的海上交通还多限于本省和长江口一带,交通闽广的海上贸易不仅是非法的,而且在当地也尚未听闻。嘉靖朝时海上秩序有新的变化,浙江沿海走私贸易猖獗。此时距离编纂弘治《温州府志》过去了26年,而且弘治《温州府志》所描写的浙东从两广输入粮食的场景只能在宋元时期发生,与明朝嘉靖时期以漳州为中心走私番货还有重大差异。东南沿海粮食贸易再次在记载中出现已经是嘉靖朝后期,而且温州这次也从粮食输入地变成了输出地。
综上,朱元璋海禁政策在明代前中期作为国策在浙东被全面严格地推行,且至少从弘治朝以后温州就开始向邻近府县输出粮食,而到十六世纪后半叶温州、台州又通过海路向宁波和福州贩运食米,这说明米商海艘的粮食输入在明代温州并不存在。弘治《温州府志》沿袭宋志的“粳稻足”是指宋代温州“海育多于地产”,立足于“稍乏则交广连樯之艘至矣”的沿海贸易,不该解释为粮食自给自足。经济史的分析如果局限于个别朝代,就容易忽略制度框架的形成及其重要性。南宋政府保护、鼓励跨区域粮食交易和支持非农经营活动,既是出于赡军、赈灾的需求,又是因为其税收结构多元化而不甚依赖粮米,并常通过市场获取物资。明初洪武实物财政的兴起伴随着里甲制度的推行,特别是在军事动员模式上转向了卫所屯田和世袭军户制度,军屯成为解决军队粮食供应的主要渠道,而农业税收以粮为主,货币和丝织品所占比例则微不足道,再加上大明宝钞不断贬值,从而加快了明代地方财政去货币化进程,这些变化也严重影响甚至改变了浙东沿海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进程,“民勤于力而以力胜”这一立足于市场和分工的宋人观念在明代官方经济政策中消失。
文章摘自《史学集刊》2025年第4期,原文约1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