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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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后期福建民人顶种屯田与军屯制度的“在地化”:以永泰县契约文书为中心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3期 发布日期: 2025-10-15 浏览次数:

【作者】周煜翔,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摘要】明后期福建推行了民人顶种屯田的改革,进而引发了深刻的社会变迁。民人顶种屯田政策的推进,促使州县获得了部分屯田管理权,催生了若干因顶种屯田发家的民籍家族,深刻影响了地方的社会结构,导致了军屯制度的“在地化”。在此过程中,官府追求足额征收屯粮,事实上默许民间私自交易屯田,加深了屯田私有化程度,屯田“一田二主”的产权形态也开始普遍出现。明后期福建军屯制度的演变,既有卫所屯田资源被州县蚕食的一面,也有军屯制度涵盖范围扩大的一面,福建的田土管理体制也随之呈现出“一元化”的趋势。

【关键词】明后期;民人顶种屯田;军屯制度;永泰文书;

嘉靖年间,福建推行了州县带征屯粮和民人顶种屯田的改革,促成军屯制度的“在地化”。以往研究者较少注意到州县带征屯粮和民人顶种屯田是同时推行的法令。民人顶种屯田则多被论者视为军屯制度的败坏,以王毓铨为代表。他认为官府召人承佃屯田(即屯田“民佃”)加剧了对佃户的剥削,造成屯田迷失,破坏了军屯制度。周玉英亦持类似观点。此说颇可信从,但仍有重审之必要。受到史料的限制,学界对民人顶种屯田的认识尚不够深入,未能进一步揭示其历史影响,对该制度的评价也失之偏颇。作者在依据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碓头村黄氏家族契约文书,并结合相关族谱、地方志等资料,探讨明后期福建民人顶种屯田政策的运作实践及其历史影响。

屯田管理体制的转变与民人顶种屯田

明初,屯粮由卫所直接征收,地方行政官员无权过问。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卫所武官视屯田为利益渊薮,侵占屯田、贪墨屯粮的现象屡禁不止。州县带征屯粮政策的实施,促成“卫、所管屯官,止许督率旗甲等人布种、上纳,不许经收钱粮”,州县获得了部分屯粮的征收权。与此同时,相关政策也开始允许民人垦种荒芜的屯田,作者综合分析《嘉隆新例·户例》《闽书》的相关记载可知,至嘉靖末年,州县不但可以带征屯粮,甚至享有部分屯田的管理权,可召民垦种,照屯田例征收田租,为民人顶种屯田打开了便宜之门。资料所见,永泰县盖洋乡碓头村黄氏家族在发展过程中,就曾将顶种屯田作为生计的重要来源,嘉靖、万历年间的文书资料揭示了民人顶种屯田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社会关系的变化。

现有文书资料表明,可将这块屯田的交易过程以及不同时期的权利分割总结如下:明初,这块屯田由卫所分配给屯军陈大卯耕种,陈氏拥有事实上的田面权。陈大卯户绝户后,田地荒芜,屯粮无措。随着民人顶种屯田法令的推行,郑宏鲁顶种了这块屯田,并将其典给卓世兴。嘉靖末年至万历初年,卓氏将屯田典给黄进明等人耕种,其间还发生了郑畋私自出典的插曲。由于缺少相关史料,无法具体分析郑宏鲁、郑畋出典屯田的情况。但仍可看出,嘉靖末年以降,这块屯田主要在多个民籍家族间流转。历次交易皆未推收过户,形式上都是佃户之间转让耕作权。契约中的“原贴顶头银”和“工食银”都是转让屯田耕作权的价格,其性质类似于“顶首钱”。至万历四年,这块屯田形成了以官府为“大地主”,享有田底权,坐收屯租;卓世兴为“二地主”,享有田面权,坐收“顶首钱”;黄进明为佃农,享有耕作权,缴纳屯租和“顶首钱”的地权形态,构成了事实上的“一田二主”。

民籍家族的发展与军屯制度的“在地化”

民人顶种屯田法令的推行,引发了屯田管理体制的转变,对地方社会和军屯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郑榕指出,晚明时期福建军屯体制内普遍存在“充军户”。这些“充军户”以承担军役为前提获得屯田耕作权,显系顶种屯田的民人。从作者展示的个案结合本文的考察,可以发现官府对民人顶种屯田似没有特别规定,既允许同一户的民人顶种多份屯田,也允许不同户的民人共顶一份屯田,实践中还存在外地户籍的民人顶种本地屯田的现象,说明顶种屯田民人的来源突破了户籍制度和地域社会的限制。概言之,民人顶种屯田为民籍家族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和制度空间,催生了若干“食屯田之利”的民籍家族。其中既有顶种屯田的贫困小户,也有兼并屯田的豪民顽佃,深刻影响了地方的社会结构,并对军屯制度产生了意料之外的影响。

嘉靖末年福建军屯制度的变革,促使州县获得部分屯粮征收权和屯田管理权,侵蚀了卫所的经济权利。与此同时,州县管理的屯田由民人顶种,并按屯田例征租,客观上维系了军屯制度的运转。这一变革促使大量原本不受制度保障的民籍人群被军屯体制吸纳,军屯制度的运作模式由“正军屯种,军余帮贴”转变为“正军、军余、民人共耕屯田”。在此过程中,卫所屯田资源被州县蚕食与军屯制度涵盖范围扩大的现象相伴而生。与其将这一现象视为军屯制度的“败坏”,不如将其概括为军屯制度的“在地化”。

明后期福建的军屯制度发生了民人顶种屯田的变革。在此历史背景下,民人得以合法顶种荒芜屯田,由此催生了若干因顶种屯田发家的民籍家族,深刻影响了地方的社会结构。在制度实践过程中,官府追求屯粮“不失旧税”,在法律层面认可并保障民人的耕作权,在事实层面默许屯田的私相授受,遂导致屯田“一田二主”产权形态的普遍发展,加深了其私有化程度。在明代后期福建军屯制度演变过程中,卫所屯田资源被州县不断蚕食,军屯制度的涵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促成了军屯制度的根本转变与“在地化”。

有明一代,福建的屯田在名义上始终属卫所管辖,性质上仍是军屯。作者的分析则表明,明后期福建的州县实际管理了大量屯田,这些屯田数额庞大,具有较高的私有化特征,与卫所屯田存在显著区别。因而可以说,明后期福建的田土管理体制呈现出以州县为核心的“一元化”趋势,为清代福建全面裁撤卫所和屯田完全私有化创造了历史条件。

屯田民佃是明后期军屯制度发展演变的普遍现象。明后期的屯政改革经历了较为复杂的演变过程,其总体趋势是因地制宜,利用民人顶种屯田,责成州县管理,目的在于维持屯粮原额。制度实践过程中固然存在豪民隐占屯田的现象,但更应注意到军屯制度的运作模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民人成为军屯体制的基本生产单位之一。概言之,明后期军屯制度的演变逐渐突破了户籍制度的藩篱,军政、民政两大系统呈现出统一的趋势。在此需指出,顶种屯田的民人始终隶于民籍,其所耕田土照屯田例征租,通过故军户办纳,这一基本特征意味着顶种屯田的民人实际上是屯田军役的承担者。此现象提示我们,嘉靖以降军屯体制中可能普遍存在民籍人群承担屯田军役的现象,明代“配户当差”的役法得到因地制宜的调试。


文章摘自《安徽史学》2025年第4期,原文约1407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