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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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红带子”“紫带子”:皇族与八旗中的特殊等级群体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5-12-23 浏览次数:

作者】杜家骥,南开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清代皇族之宗室、觉罗,被革除宗籍者分别降为红带子、紫带子,这些人在皇族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因除宗籍而成为庶人,与异姓旗人一样归入八旗旗下管理。这一现象可分三个时期,各有不同做法。康熙五十二年(1713),将以前皇族内部矛盾斗争中被除宗籍者清查出令系带子,全部附入《玉牒》;雍正及乾隆前期,革除宗室宗籍,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乾隆后期以后,为严惩胡作非为的皇族一般宗人,将其开除出宗籍。红带子、紫带子的身份地位低于皇族,而稍高于一般旗人,具体体现是,这些人被取消皇族之法律特权,也无宗室之教育、科举、任官特权,但有领取养赡钱粮的经济待遇。红带子是官方对宗室被革除宗籍者的专称,身份地位低于觉罗,官方也不将觉罗称为红带子。

关键词】红带子;宗室;觉罗;等级

清代官方有以服饰之腰带(俗称带子)标识人们身份的制度,以系不同颜色的腰带表示身份高低。腰带色别等次,由高到低大致序列为黄、红、紫、蓝色,其中某一种颜色中又有区别者。该文所说的腰束“红带子”“紫带子”者,则是清代皇族血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系红带子者,并非“觉罗”,此群体也不同于一般旗人。这些人在皇族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此前作者曾作过简单介绍,而后又发现档案及史籍中不少关于他们生存状况、待遇等记载,反映了这些人身份、地位的具体情况,与皇族人及一般旗人的区别,又因文献及今人论著有将这些人与宗室、觉罗混淆的现象,爰作此文,再作较系统、深入考察。

红带子、紫带子的由来

鉴于皇族历次残酷内斗中曾屡屡开除宗人之宗籍,当时被除宗籍者已繁衍较多人口,却湮没在庶人大众之中,康熙五十二年(1713),康熙帝下令管理皇族事务的宗人府将他们一一查明,“俱续载于《玉牒》内,酌量给带,以示差别”。这些革除宗籍的皇族人,被编在八旗之内。康熙五十二年,康熙帝不忍这些宗人混淆于一般旗人之伍,并为避免在旗人选秀女时混入而造成皇族的同姓相婚,因命宗人府与八旗将其全部清查出,原属宗室而革除者,给以红腰带作标记,原属觉罗而革除者,给以紫腰带作标记,并附记于《玉牒》之末,将各自始末“情由,录明于后”,以备稽查。此后,这些人便称为“革除宗室红带子”“革除觉罗紫带子”等,简称“红带子”“紫带子”。紫带子的人数较少,红带子占多数。这些人虽然被开除皇族宗籍,不作皇族成员之宗室或觉罗,只是附记于《玉牒》之末,但他们确实是皇族血统之人。

雍正及乾隆前期宗室之革除宗籍及其做法

康熙帝亲政后,曾谕宗人府“宗室有过犯者,分别轻重议处,其革去宗室之例,永行停止”。

至康熙五十二年,又有给带子、附入宗籍之末的举措。但此后雍正等皇帝并未取消这种做法。雍正帝时,曾将与其为敌的兄弟允禩、允禟,以及宗室中的党附者贝勒苏努(褚英后裔)、公爵吴尔占(努尔哈赤第七子阿巴泰后裔,又称乌尔占)、贝勒延信(皇太极长子肃亲王豪格之孙)等“削出宗籍”“革去黄带子”。其子弘时也被革除宗籍。乾隆帝继位伊始,首先将弘时“追复宗籍”。对允禩、允禟等人之子孙,乾隆帝命诸王、满汉大臣等会议如何处理,乾隆帝似有恢复他们宗籍之意。凡是康熙帝支派子孙已除宗籍者,便不得再用康熙帝子孙按字排辈的宗室标志名字,而改为非宗室之庶人名字,允禩改名阿其那,允禟改名塞思黑,他们的子孙也改名。弘晳改名四十六。改名的根本目的是革除宗籍的需要,延信、苏努、乌尔占本人及其子孙因不属康熙帝支派,本来就不按“胤”“弘”等字取名,因而没有令他们改名。从零星记载可知,雍正朝以后削籍的宗室王公及其子孙,有的一直是严加看管,有的却又无人管理,当是根据政治需要而定。自乾隆初年理亲王弘晳被除宗作为红带子后至清末,宗室王公与帝室虽有尖锐冲突、残酷斗争,已不再革除宗籍。其除宗籍、给红带子为记的做法,只实行于无爵的闲散宗室,用以惩治行为特别恶劣的犯罪者。值得一提的是,乾隆、嘉庆时期,还有将除宗多年的少部分红带子恢复宗籍之举。

乾隆后期以后的宗室革除宗籍降为红带子

乾隆后期以后,仍有将宗室革除宗籍降为红带子的做法,主要是为惩戒为非作歹、行为卑劣等行为者。清代宗室不分封地方,皆聚居京城,由于清帝对皇族封王公爵位限制极严,繁衍的众多宗人,绝大部分成为无爵的闲散宗室,闲散宗室男子及龄后发养赡银,大致相当于八旗兵中马甲的兵饷。但这些人身份高,养尊处优,无所事事,坐吃山空,屡屡出现坑蒙拐骗、诓诈钱财、蛮横不法行为,甚至擅闯官府衙署吵闹,成为京城一害,也严重玷污了宗室尊贵身份,损害皇族形象。清帝忍无可忍,乃将其中行为特别恶劣、怙恶不悛者,革去本身黄带子,降为红带子,但不连及子孙。另外,犯罪宗室发遣在配期间娶妻纳妾所生之子,也作为红带子。

红带子、紫带子的等级身份地位

红带子、紫带子既已革除皇族宗籍,摒除于皇族之外,就不再拥有皇族成员的某些特权了。最重要的是司法特权。一般人之间斗殴,轻伤判笞刑,责罚后便释放。若重伤而未毙命,是不判死刑的。而殴打宗室、觉罗,哪怕无伤也判徒刑一年,且杖六十。若将宗室、觉罗打成重伤,则判死刑绞监候。法律如此规定,意在保护皇族之人的人身安全,于皇族具有特权性质。另一方面,宗室、觉罗犯罪,则减刑,这种法律特权是维护皇族人员的尊贵身份与颜面。另外,皇族与旗人、民人之间发生刑案,审判时,由宗人府主审或陪审,总之,都有宗人府从中保护。而红带子、紫带子则被取消了这些特权,他们“议罪俱由刑部,照旗人例”。红带子、紫带子比其他旗人优待之处,是有养赡钱粮,具体何时开始给与,尚不清楚。养赡钱粮是皇族宗室、觉罗的经济特权,也赋予红带子、紫带子。总之,红带子、紫带子因开除宗籍,不作为皇族成员,取消了维护皇族成员人身安全与尊严的法律特权,也无宗室之教育、科举、任官特权,同于一般旗人,其等级身份地位明显低于宗室及觉罗。不过因系较高等次标志的腰带,又有养赡钱粮的经济待遇特权,可视为是在社会上高于一般旗人的等级群体。他们所系的红色、紫色腰带,也并非仅为防止选秀女同姓相婚,应还有标志其原属皇族之较高身份的意义。

康熙五十二年以后,将革除之宗室、觉罗给予红带子、紫带子,附记在皇族族谱《玉牒》之末,其原因应有以下几点:(1)保持皇族血缘人员完整,免致日久湮没庶民百姓之中。(2)备案以便日后将某些人开复宗籍时参考,所以附入宗谱时,要注明革除宗籍缘由。(3)附记《玉牒》之末,以备各旗办理红带子、紫带子相关事务时咨询。(4)避免在旗人选秀女时混入,造成皇族内部同姓相婚,这一点尤为重要。总之,清皇族中“红带子”“紫带子”特殊群体的出现,缘于皇族高层内部的残酷内斗,这一具有皇族血缘的群体,身份地位不仅低于一般的宗室、觉罗,更远低于有爵宗室王公、皇室后妃、皇子皇孙等,由此也体现了皇族内部等级关系的悬殊性与复杂性。


文章摘自《历史档案》2025年第3期,原文约1270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