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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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至清初僧人户籍演变与赋役征派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5-12-23 浏览次数:

作者】张桂懋,中山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作为一种户籍,明代僧户的变化与官府的赋役征派密切相关。明初的僧户,以寺院为单位,编入里甲,纳粮当差。随着寺院之间的合并、僧人群体的流动以及寺院内部的分化,僧户衍生出以寺院为整体进行登记的户和以僧人为单位进行登记的户,后者又分为有田粮的个人僧户和无田粮的个人僧户。明中期以后,官府对僧人的管理渐趋松弛,寺院成为民户逃避赋役的工具。为此,明王朝试图向寺院征派差役,在部分地区针对僧户专设里甲“寺图”;一些地区则以房支为单位进行户籍登记,以分配赋役。明末清初,随着一条鞭法的推进,寺院的寺田数量减少,与民田的赋役负担趋同,面临“编外有编”的差役征派。僧人特申请设立“畸零僧户”的专属里甲,以减免赋役。不过,在寺院田产发生变动或地方官换任后,僧人仍需要持续向官府呈请,以保证赋役优免的延续。

关键词】户籍制度;寺院房支;寺图;畸零僧户

明朝的户籍制度,是朝廷根据自身需求,将不同职责分派给不同的人群承担并世代相传,以保证赋役供应的机制,即所谓“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既有研究对军、民、匠、灶四种户籍有过深入探讨,但对僧户的关注尚少。目前学界对僧户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记录僧人身份信息的度牒、周知册等文书。关于僧人赋役,则主要讨论赋役的优免程度及其推行情况、民户田产诡寄与寺田买卖等主题。此外,郑小春简要梳理了明初僧人的户籍; 周荣则利用该户帖讨论了明初佛教政策的落实。遗憾的是,既有研究较少关注到僧户的特殊性,以及其与国家制度之间的互动。

明初的赋役制度与僧户类型的形成

明初,朝廷根据不同的身份与职责对编户齐民进行户籍区分,以便按户编派赋役,维系国家的基本运作。僧户作为一种重要户籍,与军、民、匠、灶、阴阳等户并列。在明初制度未定的阶段,僧户类同民户。之后,洪武朝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僧人相关的规定,对其赋役要求逐步明确,僧户结构也开始定型,与民户有所区别。洪武五年,朝廷开始颁给僧道度牒。不过,与前述僧户帖不同,度牒并未记载僧人的财产。洪武二十四年,户部出台了对僧人赋役的规定。该规定对两种类型的僧道进行了区分,这两种僧户需要在里甲中承担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无田粮的僧人则不需要承担。洪武二十七年,朝廷规定了寺院田产的赋役。由皇帝赐予寺院的田地(即“钦赐田”)税粮全免,无须承担差役;而常住田派有税粮,承担里甲正役,免除杂泛差役。总的来看,到洪武二十七年,明朝廷已明确了对僧人的赋役规定。在赋的方面,寺院的钦赐田,免除税粮,常住田需缴纳税粮。在役的方面,寺院中有田粮的僧人需要承担里甲正役,免除杂泛差役;没有田粮的僧人编入带管畸零中。若简要考察其效果,至明朝晚期,仍然有僧人服里甲正役、充当里长的记录。在明朝前中期,由于对僧人管理政策的废弛,民户更易出逃为僧,借寺院诡寄田产、躲避差役。这引起了官府的重视,于是以各种手段试图向寺院征派赋役。面对征派,一部分寺院无力承担,最后寺破僧散;另一部分寺院则通过分房析户的办法在寺院内分配赋役,规避风险,维系了自身的存续。

 明前中期僧人数量的失控与官府的赋役征派

明前中期的度牒,在三年一发、府州县定额的常制之外,还出于各种原因而多次发放,并取消了度牒考试。这导致僧人数量不断增加,僧民混杂。由于度牒超发,地方逃出里甲的民户可以更容易地假扮僧人,以避差役。朝廷额外增发度牒,以及僧录司官员为谋取私利有意扩大发放度牒的范围,导致僧人数量增长,也便于民户逃离里甲、利用寺院躲避差役。这些情况引起了官员的重视,部分地区开始对寺院进行额外的杂差征派。这些来自地方官府的征派,使寺院承受着巨大压力,部分寺院因此而“寺破僧散”。总之,明前中期有关僧人的各项规定逐渐流于形式,度牒的超发使民户得以借助寺院诡寄田产、躲避差役。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官府将寺院视作开拓财源的对象,尝试用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赋役征派。这导致寺院发展呈现出两种趋势:部分寺院面对官府的征派无力维持,最终寺破僧散;另一部分寺院则利用制度上仍然存在的赋役优免权,吸纳民户与民田,使寺院的人口和田产数量稳步增长,维持了自身的存续。此后,官府和寺院围绕赋役这个核心,均尝试通过僧户来达成各自的目的,从而导致僧户结构产生了新变化。

明中后期赋役征派下的僧户结构变化

面对赋役征派,寺院也积极寻求应对办法。对官府而言,如果属于整座寺院的寺户无法按时足额完纳税粮,那么官府会进一步要求寺内各房支进行承担,寺院各房支则以均分应对;对僧人而言,为了不被常住田的寺户影响,寺院内各房支也会主动向官府申请分房析户,这样各房支在少纳赋税的同时还可以分割常住田产。此时的僧户就形成了三种结构:属于整座寺院常住田产的寺户、属于不同房支的僧户以及僧人个人的僧户。此外,官府为实现赋役征派,还将寺院单独编为里甲,组成寺图,与民户脱离,单独应差。由此,僧户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寺院内是僧户与房支的结合,寺院与寺院之间则结合成了寺图。

明末清初畸零僧户的设置与实践

明末清初,寺院的赋役负担不断增加。首先,随着一条鞭法的推行,各地陆续进行了土地清丈,大量隐匿逃税的田地被清理,其中包括了民户诡寄寺院的田产,致使寺院田产数量下降。其次,原本附着在人丁上的各种役折银被摊派到了田地中,寺田与民田的赋役负担逐渐趋同。最后,明末清初复杂的政治、军事局势加剧了财政紧张,编外加编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福建的寺院田产被摊派了兵饷;广东的寺院田产在“毁淫祠”运动中被地方士大夫攫取;五台山地区寺院的田产因土地清丈而被纳入州县管控范围;南京著名的“八大寺”因赋役加征而难以维持生存。在此情形下,部分地区的寺院向官府申请设立畸零僧户。“畸零”本与“僧户”并称,可见于洪武朝的规定,即没有田粮的僧(道)户会编入里甲的带管畸零中。到明末清初,畸零僧户指的是一种特殊的僧户类型,由官府单独为寺院设立,允许其只纳正税,不应杂差。一些地区还有公田户,与畸零僧户相似。此外,部分地区虽不称畸零僧户,但其做法都是官府为寺院另立一图或附于十甲之尾,以区分僧民,并给予寺院免除差徭。畸零僧户的出现,与明末清初的赋役改革相关。进入清朝,由于清初在制度上并未明确规定寺院可以减免赋役,所以寺院是否减免赋役、减免哪些内容,皆由地方官自主决策。一般由寺院僧人呈请州县官,州县官再转呈抚宪,最后由抚宪批示。所以,同一座寺院在不同时期,面对不同的地方官,可能需要反复呈请,以申明并延续优免权。

总之,明清时期朝廷制定的赋役政策及其变动,对各类社会组织产生了重要影响,僧人也不例外。面对国家的赋役征派,僧人户籍在两个维度上呈现出相反趋势。一方面,寺院内部各房支产生了分化;另一方面,在里甲层面,则以寺院为单位进行了整合。此外,在明清鼎革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下,还出现了“畸零僧户”。这些现象,展示出僧人群体不同于军、民、匠、灶等其他户籍类型的独特演变趋势。


文章摘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25年第6期,原文约2085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