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广军,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李暖,河南大学图书馆。
【摘要】晚清时期通过条约保教条款构建起来的“宽容条款”保教体系,对来华传教士的人身、教会组织、教堂教产等进行多方位保护,使作为教会有形财产的教堂成为各地最明显的“洋教”标志。从鸦片战争后所允许的在通商口岸租买土地建堂,到中法《北京条约》允许教会在内地租买田地建堂,对教会的意义极大,无论各天主教还是基督教国家,均利用利益均沾而享受该条款,纷纷在内地租买田地。该条款的由来,史料记载歧多,学术研究纷纭,但该条款的私添、作伪性质是确定的。经过对文献的钩沉,大致可以断定法国传教士艾嘉略及其周围人对该条文的私添行为。从史实上看,艾嘉略、巴黎外方传教会、法国政府在在华租买土地问题上有纵深的关联性,可以援例窥视民国以后作为“帝国主义侵略先锋”的传教士的政治宗教关系。
【关键词】晚清;中法《北京条约》;巴黎外方传教会;艾嘉略;教会土地
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艾嘉略等在中法《续增条约》中文条约文本中私添“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十八字,在内容上几乎可以单独成一条款,权且称为“并”字款或私添款。这是近代中国,对整个基督宗教世界最赋益的事件之一。私添条款允许教会在内地购地建堂,使基督宗教得以在内地传教,并日益社会化,也最大可能地实现了在地化。对于在华传教权益问题法国国家、教会、传教士三者的目标无疑是一致的,因此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质,甚至有谓19世纪巴黎外方传教会的活动具有“政治传教方式”。该文从细节考述入手,在艾嘉略自述阙如的情况下,判断他私添条款之可能性。
一 国家与传教士:巴黎外方传教会与艾嘉略在华
作为近代中国的保教国,法国具有明显的教务使命。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俄国、美国、英国、法国均在《天津条约》中有涉教条款,而至1860年签订的各国北京条约(续约)中,仅见有法国与清廷所签订的条约有涉教条款,且又在条约中私添。在权利要求上,法国的教会走得更远。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熟悉中文的艾嘉略应召进入法国使团充任翻译,成为私添行为的前提,有增扩传教条件野心的艾嘉略成为私添之核心人员。被聘任之初,艾嘉略就称,“该使团刚刚在中国取得了令人永远难忘的成就,并为我圣教谋取了重大利益”。期望谋取更大利益。
关于条约中私加购地款的翻译者,学界有多种说法:一说是巴黎外方传教士艾嘉略,一说是担任法国翻译的传教士德拉玛,而事实上,艾嘉略、艾美、德拉玛、戴辣玛实为Delamarre一人的不同译名,“艾嘉略”是其自署的中文名字。学界对私添条款的研究同样众说纷纭。然而,证明其他人员私添条款的史料,经不起反复推敲。相反,较早公开披露艾嘉略私添条款的是1905年的主教樊国梁:“有法国随营司铎代辣马肋者,于汉文和约内,增入此条,而法文和约内,并无此等字样。”“代辣马肋”即艾嘉略。《清续文献通考》中,编辑者也注意到中法《续增条约》中此款与中英《续增条约》不同,其他则大致相同的情况。中国各地政府更是据中文条款将之解读为“任便建造”。据时人和后世各方的综合判断,艾嘉略最有私添动机和时机。
二 侵略军与传教士:中法《北京条约》翻译中的艾嘉略
艾嘉略参与联军对清廷的谈判是受教区区长委派,来作为法国特使的随行翻译。在议约中、在谈判现场,由于语言的问题,翻译起到关键作用。而艾嘉略全程参与赴北京以及条约签署的过程,充当帮助法国人了解中国情况的翻译。其地位十分重要,甚至在通州的东岳庙,载垣、穆荫宴席上通事艾嘉略被清廷官员视为“夷酋”。在联军进入北京城次日,艾嘉略进城,任务是“与中国人谈判”。10月25日,中法签约仪式在礼部衙门举行。整个仪式包括互换权利、核查情况、宣读条约、签字,大约一个小时,而经过宣读条约,没有发现私加内容。在整个签约现场,担任翻译的是法方翻译美理登和艾嘉略,而没有一个中国的翻译在场。当时,条约法文本写在羊皮纸上,中文本写在金片上,以示庄重。并且无人关注“并”字款的存在。法方无论在翻译还是程序上都极占主动。《北京条约》签订后,艾嘉略离开使团。从整个过程来看,艾嘉略1860年7月随葛罗北上签约,此前的条约议定又是一个很长的过程,经手多人,葛罗等法国代表等都能阅读法文本,而对中文本则无法阅读,因此,在拟写或翻译中文本的时候,艾嘉略等人私加条款成实。其中,艾嘉略是官方认可的法文翻译,因此有理由相信该条款的私添是艾嘉略所为。
三 传教士与教案:艾嘉略持照在内地的购地“护符”
中法《北京条约》是以法文本为准的,但私添的中文条款经过清廷谕旨,可以在各地发挥效力。中文本中的该条款因此得到清廷承认并执行,成为各地解决租买田地教案交涉中所依据的“唯一”条款。条约签订后,最知道内情也最知道私添情况的当事人艾嘉略称“该使团刚刚在中国取得了令人永远难忘的成功,并为我圣教谋取了重大利益”,当指的是中文本中允许各省传教以及私添的基督教条款。不过,艾嘉略在《传信年鉴》的报告中并没有向法国国内提及条约中的“并”字增款。而且拿着葛罗颁行、庆亲王签证的法国传教士护照,到西藏、云南、贵州和四川分发。也就是说,艾嘉略所希望的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实现传教自由,特别是法国教士在各地的传播自由,处处考量的是教会利益。这件事的后续影响,是同治年间发生全国范围的还堂教案冲突。私添条款之后,在巴黎外方传教会的传教区域内,发生多起由传教士购置土地引起的冲突甚至教案。而且持有护照的艾嘉略在中国内地四处奔走,以政治讹诈的方式,以拿回曾经因禁教期间查封的教产为名义,恃强要挟,巧取豪夺。
总之,中法《北京条约》由此前主张对传教士人身的关注直接转移到教堂的租买土地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艾嘉略以翻译的身份便利,以教会的利益为目标,通过私添条款,推动了这种转变,造成了深远的影响。除了由条约构建的保教条约体系外,依照清代司法的特点,清廷颁布的许多章程以及成案也成为此后类似教案处理的依据。通过条约、章程、成案,教会从外交、行政、司法及其实践途径上构建起买地置产的保障体系。法国保教权的巩固,有利于法国所遣的巴黎外方传教会的传教。很快,私添条款成为法国方面解决通商口岸买地建堂等争端活动的仲裁依据。而晚清各地督抚对条约所载的传教士内地“查还旧址”“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等普遍持抵制立场。直到1890年山东南部出现德国保教权,法国保教权才逐渐被破坏。近代教会土地之获得,已经与清前中期各种购买的方式不同,是在强权外交保护下进行强买勒索、强迫捐献、盗买盗卖、低价骗索、强占垦地等各种方式的强占。
文章摘自《近代史学刊》2025年第1期,原文约1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