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晓翔,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明清时期,孟渎是常州段运河以北最大的通江水道,发挥着通航、宣泄、灌溉功能。然而各项功能对国计民生意义不同,沾利群体亦有所差别。明代孟渎作为漕运捷径,河工多围绕漕务展开,能得到邻府协济并动用运河银,体现官办大工特征。嘉靖中期后孟渎水环境恶化,通漕功能逐渐丧失。至清代,该河仅为通江尾闾,河道治理降级为地方性农田水利事务。孟渎河工经费由发帑、借帑变为收捐,治水主体由一府变为两县,最终收缩至五乡,完全地方化。河道功能与河工模式之间的联动关系,反映出国家政策对基层水利的影响。
【关键词】明清时期;漕运;孟渎;河工经费;央地关系
在明清水利史研究中,河工经费、组织模式及其历史演变长期为学界所关注。既有成果已从基层组织、地方治理、国家财政、治水方略、河银制度等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过阐述,而对河道功能如何影响河工却较少论及。其实无论大小河流,多兼具通航、蓄泄、灌溉等多重功能,但各项功能对国计民生意义不同,沾水利者亦有差异。水利工程正是以河道的核心功能来衡量治理意义、区分轻重缓急、明确投入力度。与之相应,河道功能改变也必然引发一系列连锁效应。明清时期孟渎河工模式变迁即为一典型案例。由明至清,孟渎河道治理的技术难度与工程量不断上升,河工经费保障与动员能力却不断下降,最终陷入恶性循环。这一过程背后,可见国家政策对地方水利兴衰的影响,以及基层社会予以应对的策略与局限性。
一 孟渎河道功能与水环境变迁
明清时期,孟渎是常州段运河以北最大的通江支河。该河自武进县奔牛万缘桥起,北经安东、安西、孝东、孝西、通江五乡,长四十余里,于河庄一带抵江。对沿河五乡而言,引潮灌溉实为孟渎的核心功能。孟渎的第二大功能,是宣泄。江南地势西北高东南低,高乡之水能否蓄泄,对低乡关系匪浅。从国计民生大局来看,通漕、宣泄、灌溉三大功能意义明显不同,沾利群体大可至浙直七府,次亦含苏松常镇,小仅限武进五乡。与之匹配,河工经费来源与组织模式自然有所差异。故每有开河之议,呈请者与主事者、支持者与反对者必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孟河城跨河而建,设南北二水关,加之江边列舰屯兵,导致江潮入河时流速与流量大幅降低,河口淤沙速度加快。来潮不畅与河口涨沙等原因造成了水环境恶化。孟渎治理难度不断提升、河工所需成本急剧增加。孟渎通漕功能丧失使得工程量由小变大的同时,孟渎河工的组织模式却发生了从“大工”向“小工”的转变。
二 明代治河的大工化
永乐四年北京开始营建皇宫,南北运输需求增大。迁都后漕粮北运需求上升,镇江徒阳段运河淤浅问题日益凸显,孟渎作为浙直运道捷径的功能愈发受到重视,需要大兴土木。然而大役必招大怨,解决临时派役、动众劳扰的关键,在于预储河工经费。此后弘治年间征导河夫银、万历初年派修河米折银,皆以此为目的。导河夫银与修河米折银皆为水利专项经费,但性质有所不同。前者征自均徭,由府县自收自管,用于境内河工。后者属漕额项下,专用于运河大挑,统筹分配,带有协济意味。镇江府需求最大,故贮银独多。此项钱粮后全部解至镇江,称“解镇修河一升米”。而孟渎因有通漕功能,也获得了使用修河米折银的资格。
万历四年,御史林应训奉敕专督苏松常镇水利。至江南后,林应训首先整顿各府州县导河夫银,随即治理丹阳练湖,并着手疏浚武进孟渎。林应训认为,孟渎既可通漕,不仅可用导河夫银,亦可动用修河米折银。该方案得到朝廷认可。御史林应训肯定孟渎“原系浙直运道”意义非常。坚持这一功能定位,孟渎河工就非“可已之役”,反对者只能噤声。纵贯五乡、长仅四十里之支河调动了五府修运河银及常州府属各县人夫加以疏浚,亦缘于此。有明一代,孟渎疏浚多与漕务相表里,在经费与人夫上可获得邻府邻县协济,体现出大工化特征,即便在孟河城修建导致水环境恶化后依然如此。当然,被迫参与协济的府县对这种行政强制极为不满。明清鼎革后,孟渎通漕说日渐式微,河工经费与组织模式也随之调整。
三 清代治河的地方化
在制度层面,清代水利经费与明代相比既有延续又有所变化。以导河夫银与修河米折银为例,武进、无锡、江阴、宜兴四县共编导河夫银一千二百两、修运河米折银一千一百七十三两,与万历《重修常州府志》记载的数额完全相同。然而明代导河夫银为存留项,由府县自由支配,用于地方水利;清代导河夫银则纳入运河专项。就孟渎而言,漕运捷径这一功能定位在清初已被淡化。各府漕折银用于孟渎开浚,原本带有协济意味。朝廷同意以捐纳银两补还,其性质就转变为发帑。孟渎疏浚是否可要求邻府协济变得暧昧不清。但在夫役征发上,此次河工仍沿用府内各县“协挑”旧例。重要转折发生在乾隆三十年,无论岁修还是大挑,皆由“沿河”及“支河”各图自行组织,孟渎河工开始走向地方化。
水利工程由官办转为民办后,组织动员能力有所降低。太平天国战争期间,江南水利工程基本停止。战后重建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虽因厘金收入而大幅增加,但水利废弛局面并未改变。至光绪十三年,孟渎疏浚,有限的地方财政支持也宣告中止。光绪十三年河工开创了两项新事例。一是向木商征收河捐。此项商捐在河工结束后仍继续征收,由绅董保管,作为河道维护费。二是布政司不再垫借工款,水利工程先捐后办,经费筹集彻底地方化。直至清朝灭亡,孟渎再未能组织疏浚。
总之,明清时期,漕运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与政权稳定的大政之一。由于孟渎在明代具有通漕功能,河道治理优先级被提高,可获得邻府协济并动用运河银,呈现大工特征。至清代,孟渎由漕运捷径变为通江尾闾,仅发挥蓄泄、灌溉功能。尽管河身变长、治理难度与工程量不断增加,但河工却走向地方化。能否获得官帑、协济对地方而言意义重大,而决定因素就是河道功能差异。由于组织河工的基本原则是“利在一乡即役一乡之民”,故河道越小,沿河居民越需拔高河道功能、扩大沾利群体。位于孟渎以东的舜河长十余里,亦为一条通江支河。光绪时期,里人胡景堂论及舜河水利废弛时曾言“舜河其流极长,其利甚溥,波及其余者,不难借资臂助”。看似狡黠的话语策略,实反映出基层社会无力承担治水工程的无奈。地方公共事业持续发展必须争取更多官方投入与优惠政策。这是时人言行之逻辑,也是央地关系的投射。
文章摘自《安徽史学》2025年第5期,原文约1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