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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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纠纷与分股执业——明清至民国石臼湖草场管控机制研究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5-12-23 浏览次数:

作者】周颖,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位于苏、皖边界上的石臼湖,由溧水、当涂、高淳三县共管。自明正德年间,太湖上游改筑东坝后,石臼湖水位上涨,濒湖圩区的田土被淹。因湖泊水位的季节性变化,这些田土逐渐转变为草场,但田赋依旧维持原额。由于石臼湖草场的范围因湖水涨落与水沙运动而具有不稳定性,生活在沿湖边界地带的邢、杨两姓民众,多次围绕草场的归属和边界产生纠纷。官府在处理纠纷时,主要是确认经营草场和完纳赋税的主体,并不干预草场的具体管理方式。为应对草场边界变动与控产主体变更的挑战,地方社会发展出以“股”为单位的资源份额化管理机制,通过家户分股、集体管业的组织形式,实现了草场资源的有效管控。

关键词】石臼湖;东坝;草场滩地;归属纠纷;分股管理

江河湖海的濒水滩地常随水位涨落而动态变化,这种不稳定性使得与之相关的赋税核算和归属确认变得复杂,进而引发基层社会纠纷。如何确认滩地归属以及管控这些滩地资源,也就成为探究濒水地区开发的重要议题。学界对退化消亡土地的研究,多从虚粮和赋役蠲免的角度切入化由土地消亡或退化引发的矛盾,基层社会的因应机制尚未受到关注。

东坝的增筑与草场滩地的形成

横亘于古丹阳湖区与太湖水系之间的胥河是协调两个水系周边地区平衡发展的关键。明永乐至嘉靖年间,胥河上的土坝被逐步加高,增筑为上、下坝,合称东坝。东坝的增筑,使三湖之水不再东泻太湖,上游的古丹阳湖区生态格局却遭遇恶变。频繁的水灾导致环湖各县圩堤溃决,良田沉没。随着水位的抬升,高淳沿湖地带的圩田沉入湖底,废圩数量骤增。这些因东坝增筑形成的沉田与废圩,随着湖水季节性涨落,逐渐演变为周期性露出水面的滩涂,多生茭草、莎草,为天然农肥来源,产出仍归属于沉田原主,相应的草场科米遂成为正税之外的补充。然而,东坝增筑后高淳的户籍编制发生重大调整,田赋大幅提高,民众不堪重负。

在官府仍向沉没税田征收原额赋税,且新田开发受限的双重压力下,湖区土地资源愈益紧张,由此衍生出一种高度依赖湖泊资源的湖域生计。相较于单地的种植经济,湖泽能提供的资源产出更复合多元,支撑生计的方式也更混合多样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复合多元的生计,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资源匮乏带来的生存压力,却也因其对同一空间内多种资源,并行索取(刈草、采菱、捕鱼、拾蚌等),极易导致资源归属和利用边界的模糊,以致埋下纷争的隐患。正因处于这样一种变动显著、资源混杂的交界水域,地方社会亟需探索出管控草场的机制并建立起稳固的地方秩序。

河北草场的归属纠纷与调适

石臼湖周边民众管控草场面临的困扰,不仅包括长期存在的水患和虚粮问题,还涉及高淳和当涂交界地带草场的归属纠纷。邢、杨两族相争的河北草场,分布在中流河以北的水域,是高淳长乐乡民取草沤肥的重要场所。由于居住在高淳长乐的杨氏民众管控的草场分布在当涂水域内,且草场北部紧邻当涂邢氏管控的南湾宕,因此,围绕水域与草场的资源分配和占有问题,杨、邢两姓民众斗讼已久。

康熙三十一年(1692),高淳杨世泰状告当涂湖阳邢文爵侵占河北草场。太平府知府张献对草场边界纠纷的处理,是在认可“中流为界”“高南当北”的湖界划分方式的前提下,承认草场边界有别于湖界。要求两族在“水泛同禁同采,水涸各执各业”的前提下互相让利,既确认杨氏在河北草场管业的资格,又主张邢氏“既纳渔税,许其取草取鱼”。雍正、乾隆年间,石臼湖湖床因中流河泥沙淤积而不断升高,导致河北草场边界向北扩张,深入当涂水域。邢氏民众以“草场丈勘年久,又自必生长”及本族曾向葛家所缴纳渔课为由,赴当涂县衙具控,请求勘丈,引发械斗。乾隆二十五年(1760),江宁、高淳、当涂三县官府丈量了河北草场所在水面的淤泥湖荡后,主张杨氏可依旧例经营金字号草场并缴纳赋税,新淤草滩因面积狭小,亦交由杨氏照管以免日后再起争端。至于归属难定的九百余亩湖荡,三县官府认为其应任由各姓民众在内捕鱼,而非专归某族经营。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湖场未再发生重大矛盾,并非完全得益于官府判决,而是源于双方在湖场斗讼后达成“湖水上涨,白水归当;湖水退落,青草归高”的共识。该规则将湖水季节性涨落转化为明确的生产边界,在官方未予细化管理的背景下,实现了水域资源分配的动态平衡。

家户分股与集体管业

杨氏民众虽然在历次湖场界争中,逐步占有了河北草场,但如何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些归属多变的土地,仍是其必须面对的难题。根据1953年薛城乡政府整理的《解放初期每块草场私人执业情况》的调查报告,河北草场除正场独属杨大公祠外,其余草场均由杨氏族人与薛城周边乡民分股持有。这种以刀、夫为单位的分股制度,不仅界定了资源归属的份额,更直接关联到生产责任的履行,构成了草场资源管理与利用的核心基础。

在组织架构上,草场通过“舍”与“班”两级组织来实现对股的管理。“舍”作为第一级管理组织,实际指代共同劳作于特定草场区块的持股人员及其构成的管理实体,每个舍专门负责其所属场块内所有股的日常管理事务。在舍之下,“班”构成了第二级管理组织,其划分取决于所属舍管理的总股数规模。通常一个舍会依股数多寡分为若干班,以实现管理职责的细化。需要强调的是,涉及草场重大生产安排、规则制定和利益分配等关键事项时,通过集体公议的方式决定,所有持股人员或其代表须共同参与协商决议。

股作为草场份额的基本单位,具备可流转的属性,无论股的变更源于族内分家析产,还是通过市场交易(如买卖、典当)引入外部主体,在集体管业的运作框架下,这些新入场户在当地均被归入“创户”范畴。新入创户在获得准入资格后,将以集体行动的形式参与后续的取草活动。此外,在草场买卖典当过程中,存在将“一股”进一步分割交易的现象。尽管草场份额在实践中具备交易性与可继承性,但其流转所导致的控产主体变更绝非无序流动,而是受到地缘关系的约束。草场控产主体的变更范围被严格限定在同宗族内部以及高淳邻近乡民之间。

综上所述,濒水地域的资源治理模式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而是特定生态基础、资源的初始结构、官府管控力度与地方社会组织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石臼湖草场的案例,不仅呈现了消亡退化土地管控中的官民互动过程,也揭示了地方社会面对环境变迁时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文章摘自《中国农史》2025年第5期,原文约2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