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鲁瑶,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摘要】清代山东西部平原分布有相当数量“形如釜底”的低洼易涝地带,其形成根植于自然环境,更是明代以降大运河与黄河交汇之后,防洪和航运工程改造区域水环境的直接结果。在清代“治河保漕”的治水框架下,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形成水政与民政并行的双重治理结构。水政以河务体系为代表,聚焦保障黄河安澜与大运河畅通,通过专业化河工技术与制度化河政管理,主导水利工程营建、维护;地方官府则以土地确权、升科纳赋、组织动员为抓手,凭借农田水利建设,将低洼水域治理转化为安民增赋的民政事务。清代山东黄运地区水利治理,通过水利工程实践重构人地关系。在国家水政与地方民政动态博弈中,既维系着区域水利系统的脆弱平衡,亦持续形塑了特定历史时空中的社会权力结构。
【关键词】山东黄运地区;国家治水体制;低洼地带;国家治水;田赋征收
明清时期黄运两河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空间投射。当前研究已充分解析了黄运治水的工程效能与生态后果,却较少揭示国家治水体制如何以工程技术与制度安排为抓手,与地方社会公共事务日常运转交互,形塑区域社会结构。该文考析清代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积水堵疏工程的营建和修缮过程。首先,探究国家治水权力如何通过河务体系重构地理空间秩序;其次,剖析地方行政运作在国家水政框架下,如何通过水利实践维系土地管理、赋税征收安排,揭示国家水政体系与地方民政系统在黄运工程相关区域日常水利实践中的协同与博弈。在此基础上,该文试图论证水政与民政交互,政府角色如何通过水利治理建构并维系黄运地区社会运作的内在脆弱平衡,并由此归纳传统中国以治水为线索的国家治理特征。
一 工程应对与权责分配:低洼积水的治理逻辑
明代以降,黄、运两河的堤、坝、闸、堰等工程建设改变了自然水网,加剧了排水不畅,低洼水域水涝问题更为严峻,引发了保漕济运国策与州县利益之间的纠葛。此类低洼水域多属在册纳税地亩,积水难消导致土地收益受损,进而影响赋税征缴。代表朝廷中枢意志的河务机构与承担地方治理职责的州县官府,围绕保障河漕安全、赋税征收、社会稳定等不同目标,建构起堤防与沟渠并存的防洪排涝治水格局。黄运水利工程核心区对运河河道进行整治,对水柜实施加筑,并增修堤防。自明嘉靖年间总河王以旂圈定湖域,逐渐形成湖堤修守定例。至清代,水柜湖堤修筑已经实现规模化。通过修筑人工沟渠减泄积水,是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积水治理的另一技术路径,即在积水洼地开凿沟渠,形成洼地、人工沟渠、自然河道之间的高程差,使积水自流汇入自然河网。清代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的堤防修守、河道疏浚,与黄运工程筑堤束水、以水攻沙、有决必塞、维持故道的治河原则相类,并兼顾了地方社会防洪排涝、保护土地田产的利益诉求。山东黄运地区民修堤埝,“以卫田庐”的水利工程呈现出复杂的决策与执行过程。清代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防洪排涝工程,是国家意志与地方治理诉求的实现场域。这种以水政统合民政的治理逻辑,在水利工程经理层面保障黄、运两河安澜,避免水涝灾害,让地方充分考量赋税与民生。刚性约束与弹性调适之间的互动,持续塑造着区域内水利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二 政府角色与利权重构:水利工程驱动水域—耕地转化
清代山东黄运地区运河沿岸的州县水涝问题十分突出。既有研究多将此归咎于国家治河保漕所采取的治水举措,认为这些举措破坏了区域水环境,抑制了地方水利活动。虽然这一观点揭示了国家大河治理体制下的央地矛盾,但其简化了国家与地方互动的多元性,未能充分阐释朝廷中枢与地方官府在治水活动中的多种面貌。清代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的堤防与沟渠治水事务,既是国家治水体制下河漕治理在微观水域的水政实践,更关乎田赋征收与民生保障的地方民政治理。在水域治理案例中,水利管控嵌入土地赋税体系与基层治理网络,影响着水面与耕地资源性质的转换,形塑了黄运地区特有的国家权力渗透路径与社会控制图景。清代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水利治理是国家治水体制在区域层面的具体实践。政府调节黄运工程,既维护河漕安全,又保障田赋税收,从而将水域空间转化为兼具防洪与财赋汲取的治理场域。在此过程中,河务体系的管理逻辑与技术经验被运用至民田水利。州县的赋税诉求通过行政决策嵌入治水议程,朝廷中枢河务机构与地方行政部门在水、土资源支配方面产生分歧,并不断进行调和。相较于江南、两湖地区圩田、湖田、垸田开发中的士绅角色与水利共同体,山东黄运地区更凸显了国家的直接在场。这种治理模式既非治水社会的全能型水利控制,亦非地方社会自治的对抗叙事,而是国家治河体制通过权力渗透与迁移,将管水方式和组织逻辑延伸至耕地维护、赋税征缴等民政领域,在水政与民政的动态博弈中构建区域秩序。
三 基层动员与利益平衡:官府管控下的低洼地带水利运作实态
作为黄运两河的天然蓄滞洪区与日常农业地带,清代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的治水活动,既是拱卫河漕安全的防洪屏障,又是维系田赋征收的民政要务。在此水利场域中,国家治水体制与地方行政运作通过水利工程展开协作,弥合了央地分歧。河务体系主导水利纠纷的裁决,统筹资源调配,并监督工程实施。在“保漕—固堤—安民”的叙事中,地方水利与地方社会公共事务的日常运作深度交织。清代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的水利实践,展现出国家治水权力与地方社会互动的复杂图景。在山东黄运地区,国家通过河务体系直接介入地方水利事务,形成以水政统摄民政的治理逻辑。国家凭借治水能力仲裁纠纷,吸纳基层治理组织以实现低成本动员,并将水利义务嵌入地方治理之中。在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河务体系与地方官府以不同形式对防洪排涝水利活动进行频繁的干预和管控。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地方水利单元,构建起治水控制、组织动员以及利益协调的链条,确立了治河保漕优先,将地方水利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具的黄运地区水利治理秩序格局。
清代山东黄运地区低洼地带水利治理情况表明,随着国家权力向地方的渗透,国家治水体制与地方社会行政运作互构形成了区域水利社会结构的脆弱平衡。所谓“平衡”,指的是朝廷中枢及地方官府通过土地管理、田赋规划等措施,建构以水定田、以田定赋的治理逻辑,维持水利工程,应对水涝灾害,平息水利矛盾,将地方社会的水利矛盾分歧控制在政权可承受的阈值范围之内。然而,这一平衡是脆弱的。国家主导治河保漕工程建设,而黄运交汇区域被规划为泄洪缓冲区。河工与漕运优先发展,却牺牲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从而制约了该区域的发展。平衡的维系,需要国家治理的大力投入,然而在黄河铜瓦厢改道引发的环境变局,以及晚清国家治理能力衰退的双重冲击下,这种平衡终被打破,黄运地区的治水体系与社会结构交织,并进入了漫长而深刻的重塑阶段。
文章摘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25年第5期,原文约18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