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健,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19世纪中期,清代漕运经历了根本的变革,海运日益成为漕运之主流,河运虽渐成骈枝,却仍被中央政府视为稳妥的根本至计。同治初年起,基于维持运河通畅以备海运不时之虞的考虑,中央政府全力推动规复河运。此后,江北持续河运近40年,江苏亦于中法战争后加入河运。咸丰五年黄河北徙穿运后,山东运河长期淤浅,行漕方式大为不同。借黄济运的艰险、雇觅民船的困难,使得同光年间的河运始终限于每岁10万—20万石的规模。甲午战后,以河运维持运道的主张逐渐被放弃,赔款、外债的重负又使得漕粮改折成为重要的变法议题。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约》议订,空前的财政、军事危机终于迫使清政府停止了“劳费过甚”的河运,同光以来日益边缘化的王朝大政就此终结。
【关键词】漕运;河运;海运;运河
19世纪中期太平天国战争前后,清代漕运制度经历了根本性的变革与重构。晚清漕运实以海河并运为常态。既有研究主要站在海运支持者的立场,将河运视作其对立面,甚至是晚清漕运改革之反动。较诸河运,海运自然具有便捷省费等优势,也是晚清漕运变革的主要方向。但中央政府对于河运的态度或与此不同,前后亦有变动。
一 同治初年江北重启河运
同光年间的河运始于江北,此期多数年份的河运漕粮也只来自江北。咸丰三年(1853)起,因军兴梗阻运道,江北、江广、安徽等省漕粮不再以本色河运,全数改解折色,河漕经制渐趋废弛。同治三年(1864)六月,清军克复金陵,太平天国战争大体结束。同月,御史杜瑞联奏请设法维持根本之计,包括漕粮改复本色起运、接济八旗兵丁生计等。十二月十三日,漕运总督吴棠以军需之款购米,试行河运。同治四年(1865)三四月,江北漕船赴水次受兑米石。八月二十九日,京米3万石在通仓验收完竣。中枢对此次试办河运颇为满意,将吴棠交部议叙,刘咸赏加按察使衔。
两江总督李鸿章并不赞成同治四年江北恢复本色征运。经与吴棠协商,同治四年十月,二人奏请江北新漕民折官办,半折半运。次月,山东巡抚阎敬铭、东河总督张之万也奏请江北新漕全数折解。部臣的考虑不同于疆吏,全数折解之请遭议驳。在此压力下,江北同治四年漕粮正式恢复河运。同治五年(1866)初,江安粮道许道生等雇得民船86余号。四月十五日,各船装载江北同治四年漕粮4万石,由扬州水次开行。是年的行程可谓艰险,民船先后在桃源、宿迁及济宁等地遭遇捻军。此外,济宁以北节节淤阻,经挑浅起剥,始得渡黄。同治四年以后三届,江北均未办理河运,转以海运为惯例。这转变的背后有重要的人事因素:同治四年末,因曾国藩、李鸿章排斥,吴棠未能就任两江总督,次年调任闽浙总督。另一个制约江北河运的因素是捻军的活动。
二 借黄济运:同光之际的江北河运
咸丰五年(1855),黄河北徙。黄河与运河在济宁以北的张秋镇附近交汇,山东运河以黄河为界,分为南、北两段运河。张秋也因此取代清口,成为同光年间漕运之咽喉。漕船经此,需先由运入黄,再渡黄入运,方能北上。同治初年,张秋、临清间已是干河,行漕须借黄水济运。但黄水灌运每岁不过二次,每次至多不过七日,即行消落。且每岁汛期时令、长短常有变动,给行漕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关于如何筹议黄运、整理运道,户部在同治八年提出上中下三策。上策是使黄河规复淮徐故道,中策是在东省上游筑堤束黄,下策是逐年挑挖运河。同治十二年(1873),李鸿章反对规复故道、筑堤束黄两议。李鸿章认为河运旧章已难规复,海运应成为漕运的基本形式。经李氏覆奏,中枢基本不再考虑全面恢复河运。但因户部尚书董恂“坚持河运必不可废”,以及相关群体的利益考量,中枢仍令江北续办河运。
同治年间以降,江北漕粮仍行民折官办。同治末年,随着江宁、徐州等府从战争中恢复,江北起运漕粮由最初的三四万石逐渐增至13万石以上,这额数成为此后江北的基准。然起运米数增加的同时,借黄济运之艰险却未消减。江北同治八年(1896)漕粮重归河运,便遭遇前所未有的迟滞,险致贻误正供。同治末年起,政府不再真正考虑黄河规复故道,逐步开启筑堤束黄的工程。考虑到“治黄”即规复淮徐故道的巨大成本,政府的黄运对策是在东境筑堤束黄,每岁择要挑浚运河,唯以不误漕行为标准。但山东运河的水源问题终未能解决,运道淤浅便始终制约河运的展开。河工、漕运两项王朝大政已显著边缘化,几成山东等省的地方性事务。
三 从中法战争到辛丑订约:河运加增与停废
同治末年起,江北每岁河运10余万石,然京中加增河运之议始终不断。中法战争直接冲击了清朝以海运为主的漕运制度,此前为人担忧的海上安全问题完全暴露。战争结束后不久,逐步规复河运遂再度提上议程。光绪十年(1884)筹增河运的主要结果,是江苏从全行海运的漕粮中酌拨5万石改办河运。此后十余年间,河运的范围扩大至江北、江苏两属。光绪十二(1886)年六月,又有上谕催令江浙妥筹河运增运,以期逐渐扩充,该年米数达到同治初年重行河运以来的新高。然河运增运的势头因灾歉、截留充赈及运务本身的弊端很快被打断。光绪二十二年(1896)十一月,直隶总督王文韶奏准自光绪二十二年起,江苏漕粮不再改拨河运,一律统归海运。
河运减运背后,是甲午战后南漕改折成为重要的变法议题。《马关条约》签订后,在赔款、外债的压力下,改折南漕以节省经费,数度进入中枢的讨论。庚子、辛丑之际,八国联军战争的冲击直接导致河运的停废。庚子岁末筹议光绪二十六年(1900)江北新漕之时,京城尚为联军所占,津通间剥船除毁失外俱为洋兵雇用,漕运事宜亟宜变通。光绪二十七年(1901),在清政府与筹议赔款及抵款偿付时,漕粮始终被视作最可靠的财源之一,中枢与各督抚对折漕筹费几无异议。是年七月初二日,清政府谕令各省河运、海运律停止,漕粮统改征折色。光绪二十七年起,江北每届于改折节省运费项下提银22万两,固定抵充庚子赔款。
综上所述,同光年间的河运名为规复旧制,但其实践已明显不同于19世纪中期以前。当运军、军船于太平天国战争时期解体,政府不得不转而雇募民船,以重启河运。咸丰五年黄河北徙穿运,借黄济运成为行漕之法的常规方案。借黄济运的艰险、雇觅民船的困难,使得同光年间的河运始终限于每岁10万—20万石,较诸全面规复河漕旧制差异巨大。这显示出晚清国家政治、经济重心已转向寻求富强,不再耗费巨款于河工、漕运等传统大政,只以补苴之策勉强维持。经庚子八国联军之役,《辛丑条约》议定,清朝每岁再增2200余万两巨额赔款。前所未有的财政、军事危机终于迫使清政府毫不犹疑地停止了“劳费过甚”的河运,此后漕折、运费与济漕工费全数改充赔款。同光以来日益边缘化的王朝大政就此终结。
文章摘自《史林》2025年第5期,原文约30000字。